參考報價:0 元
服務周期:5 工作日
認可資質:CMA CNAS CAL
服務地點:廣東省 深圳市
適用范圍:電子電氣\機械設備與裝置\機動車\日用消費品
標簽: 電池、蓄電池相關要求 2006/66/EC 汞 Hg Pb Cd
- 主要情況:2006/66/EC即《電池、蓄電池、廢電池以及廢蓄電池指令》,將所有電池納入其管控范圍。其主要在有害物質含量要求、電池標識要求、回收及再利用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 有害物質:禁止汞含量超過0.0005%的電池及蓄電池出售(汞含量2%以下的紐扣電池豁免至2015年10月1日);禁止鎘含量超過0.002%的電池及蓄電池出售,豁免用于緊急和報警系統,包括緊急用燈、醫療設備,(無線電動工具豁免至2016年12月31日)。
- 標識要求:當電池、蓄電池存在以下情況:汞含量〉0.0005%,或鎘含量〉0.002%,或鉛含量〉0.004%時,應標下圖所示標注元素的符號,對于標識尺寸也有明確規定。
回收再利用:根據指令規定,分銷商有責任向消費者回收使用后的電池,并向消費者告知這項責任,達到指令要求的最低回收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