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V(End-of-LifeVehicle)即報廢車輛指令。ELV為歐盟委員會和歐洲議會為保護環境,減少車輛報廢產生的廢棄物,制定的報廢車輛回收指令。確定了歐盟報廢汽車“再使用與再利用”和“再使用與回收利用”的兩個階段及回收利用率目標,并明確說明了回收利用率的限值及禁止或限制使用的重金屬。
分兩個內容:
1、2003年7月以后生產的汽車禁用鉛、鎘、汞和6價鉻四種有害物;
2、為提高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率,回收費用成本的全部或大部分由制造廠承擔。
法規趨勢
歐盟委員會和歐洲議會早在2000年即制定了有關報廢機動車回收指令2000/53/EC。
↓
2005年公告執行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的系統管理要求2005/64/EC,確定了歐盟報廢汽車“再使用與再利用”和“再使用與回收利用”的兩個階段及回收利用率目標,并明確了回收利用率的限值及禁止或限制使用的重金屬(鉛、汞、鎘及六價鉻)。
↓
從2007年1月1日起,歐盟各成員國政府已全面執行報廢車輛回收指令。
↓
我國2009年1月1日起,M類、N類汽車生產企業要開始汽車產品認證工作,并為實施階段性目標做好準備。
↓
自2004年起,相關部門先后發布《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等政策文件,引導汽車生產企業提高產品的可回收性;并制定了《道路車輛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計算方法》(GB/T 19515-2004)、《汽車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標識》(GB/T26988-2011)、《汽車回收利用術語》(GB/T 26989-2011)等一系列標準,有力推動了汽車有害物質和報廢汽車的回收利用工作。
↓
2015年6月9日,工信部發布《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對總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車輛(M1類)有害物質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實施管理,同時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應在獲得新產品《公告》的6個月內,通過適當的途徑和方式,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汽車拆解指導手冊》。對于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和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或將名單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