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5年9月10日的判決,REACH法規將 “物品(Article)”定義為“在制造過程中獲得特定形狀、外觀或設計的物體,這些形狀、外觀和設計比其化學成分更能決定其功能”。然而,該定義并未包含任何關于含多個物品的復雜產品(Complex product)的說明。因此,無需對作為復雜產品的零配件的物品和以單獨個體存在的物品進行區別。在該情況下,法院規定,作為復雜產品零部件的每一物品,當其含有濃度超過0.1%的SVHC時,需要通報及向下游傳遞信息。
對于生產商,必須測試本身制造的每件零部件物品或組裝的零部件物品中SVHC的化合物含量是否超過0.1%。
對于進口商,該產品如一件零部件物品或多件零部件物品構成,必須測試每件零部件物品中SVHC的化合物含量是否超過0.1%。
對于供貨商,該產品或多件零部件物品構成的產品,該零部件物品如含有SVHC的化合物含量超過0.1%,必須通報收件者及按消費者的要求提供有關產品含有的物質;根據最低要求,供貨商須透露該物質的名稱。
判決后,ECHA將已分兩階段進行修改指導手冊內對物品等要求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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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源自ECJ: 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167286&pageIndex=0&doclang=EN&mode=lst&dir=&occ=first&part=1&cid=122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