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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6-09-19 08:44
美國的食品管理法可追溯到幾個世紀前,其對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監管法規體系也可分為三類,包括框架法規、食品接觸材料法規和美國FDA符合性政策指南。
(1)第一類框架法規,即美國聯邦法規《聯邦食品、藥品、化妝品法》(FFDCA)。該法為其他相關法規的法律依據。同時,美國食品藥品局為了進一步確保食品接觸材料的質量安全,也頒布實施了食品接觸材料的良好生產規范。
(2)第二類為食品接觸材料法規,《聯邦規章法典》(CFR)是聯邦政府各規章的匯編。該法規中關于食品接觸材料的規定主要在CF R21 174-186部分。這些規定包含:174部分-適用于所有食品接觸材料的總則;175部分-針對黏合劑和涂料的管理;176部分-對紙張和紙板的管理;177部分-對聚合物的管理;178部分-對佐劑、生產輔助物質及滅菌劑的管理;179部分-對食品生產過程、產品、貯存中放射性的管理;180部分-對處于過渡時期使用的食品接觸物質補充試驗的規定;181部分-對部分法規認可物質的管理規定;182部分-是FDA對直接加入食物依法認為可靠的物質,即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GRAS)的列表;184部分-對一些FDA聲明可以直接加入食品GRAS物質的管理;186部分-對FDA聲明食品接觸物質為GRAS物質的管理。
(3)第三類主要是指美國FDA符合性政策指南。其管理方式包括3種,第一種為免于法規管理。從1995年開始,FDA制定了限度管理的規定,用于對食品接觸材料中可能遷入食物的物質及其類似物進行評價,確定其是否需要作為食品添加劑管理。根據該規定,FDA可以對食品接觸物質中非致癌物質進行豁免,無需進行上市前申報,但需要生產商提供以下證據證明:(a)該物質攝入濃度不高于0.5ug/kg;或者(b)該物質明確為非直接食品添加劑,在與食品接觸過程中該物質攝入不超過日攝入量的1%。第二種為食品添加劑審批。如果某種不被認為安全的物質在與食品接觸的過程中遷移進入食品,則需要按照食品添加劑的評價程序對其進行評價和審批。第三種為食品接觸物質通報。食品接觸物質是指用于食品加工、包裝、儲藏、運輸等過程中與食品接觸,但不會對食品產生技術影響的物質。食品接觸物質通報要求申請者向FDA提供充分的材料,證明該物質在特定使用條件下不會影響食品安全。
來源:中國標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