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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8-09-18 16:56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取消標準物質制造許可加強后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各標準物質研制(生產)單位: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國家主席令第86號)和重新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98號)的規定,取消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核發(標準物質)”審批事項。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做好取消“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核發(標準物質)”的后續工作,保障國家標準物質質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服務,切實降低研制(生產)單位運行成本
國家標準物質是支撐科技創新、保障國民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戰略資源,是統一全國量值的重要依據。取消“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核發(標準物質)”是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化標準物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通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優化服務,為標準物質研制(生產)單位營造良好公平的發展環境,激發標準物質研制(生產)單位創新創業活力,提高國家標準物質質量和覆蓋面。
取消“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核發(標準物質)”后,標準物質研制(生產)單位制造用于統一量值的標準物質,只需向市場監管總局申請“標準物質定級鑒定”,取得《國家標準物質定級證書》和編號,符合生產條件要求后,即可投入生產。
二、提高認識,強化研制(生產)單位主體責任意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二條規定: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備與所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各標準物質研制(生產)單位要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建立和完善測量管理體系,嚴格按照《標準物質管理辦法》及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研制(生產)標準物質,通過自律管理全面提升國家標準物質生產、保存、供應的能力和水平,保證所生產標準物質的質量。
標準物質研制(生產)單位要對本單位2018年3月底前取得《國家標準物質定級證書》和編號的標準物質進行自查和清理,對擬停止供應或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國家標準物質要主動申請注銷,對持續生產(供應)的國家標準物質要做好梳理自查,向市場監管總局報送《國家標準物質狀況報告表》(附件1),并及時公開自我聲明(附件2),接受社會監督。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將組織專家對《國家標準物質狀況報告表》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分批向社會公布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物質清單,確保所保存和供應的國家標準物質量值準確可靠。
三、放管結合,加強國家標準物質事中事后監管
為加強對國家標準物質的后續監管,保障國家標準物質質量,市場監管總局進一步對加強標準物質研制(生產)單位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行政許可法》《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以及《標準物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各省級計量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標準物質研制(生產)、銷售單位的監督檢查,對制造銷售假冒國家標準物質的單位要依法予以查處,對生產(供應)與《國家標準物質定級證書》不一致,或生產條件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國家標準物質的單位要及時報市場監管總局,按照管理權限依法處理。
請各標準物質研制(生產)單位在“國家標準物質資源共享平臺”(網址:http://www.ncrm.org.cn/)填報《國家標準物質狀況報告表》,并將打印后的《國家標準物質狀況報告表》和《自我聲明》于2018年10月15日前報市場監管總局(郵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量值處;聯系電話:010-82261855)。
來源:國家市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