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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實施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所需技術測試由工信部委托開展

嘉峪檢測網        2018-10-01 09:33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47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三批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8號),減少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實減輕企業負擔,自2018年10月15日起,實施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所需技術測試由我部委托開展,具體辦理程序詳見我部門戶網站發布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服務指南。

  一、按照《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測試及監督檢查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暫行)》(見附件1),型號核準所需技術測試服務費用由我部通過部門預算資金與承檢機構定期結算。

  二、型號核準測試服務承檢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承檢機構名單及檢測能力范圍在我部網站公布。

  三、政府購買型號核準測試服務的相關信息將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四、我部按照《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測試及監督檢查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暫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承檢機構信用管理辦法(暫行)》(見附件2)對申請人、承檢機構有關守信情況,以及型號核準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督檢查,保證行政許可工作質量,保障資金使用安全。

  特此公告。

 

附件:1.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測試及監督檢查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暫行)
   2.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承檢機構信用管理辦法(暫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8年9月30日

 

附件1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測試及監督檢查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三批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8號)精神,規范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測試及監督檢查資金使用和管理,保障資金使用安全,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制定本辦法。
  •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測試及監督檢查資金是國家財政預算安排,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生產或進口在我國境內銷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許可所需的測試服務及監督檢查等支撐服務的專項資金。

前款所稱型號核準測試是指,為實施型號核準許可,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有關專業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技術指標進行測試,并判定其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的活動。

  •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測試及監督檢查資金按照用途,細化為以下三類:

    (一)購買實施型號核準所需的測試服務;

    (二)購買獲得型號核準證的無線電發射設備證后監督檢查所需的測試等技術支撐服務;

    (三)向第三方機構購買對承檢機構技術能力、質量體系和資金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的支撐服務。

  •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測試及監督檢查資金使用及管理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統籌考慮產業發展與財政預算安排,科學評估型號核準測試服務購買需求與檢測機構承接能力,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降低服務成本,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效率提升。

    (二)公開擇優、動態調整。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公平競爭、擇優選擇方式確定測試服務的檢測機構,建立檢測機構信用記錄,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

    (三)費隨事轉、定期結算。堅持結果導向,根據檢測機構實際執行合同情況,定期支付檢測服務費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四)加強監督、完善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和承接主體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的閉環管理機制,保證型號核準許可工作質量和財政資金安全。

 

第二章 資金使用要求

  • 工業和信息化部是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測試及監督檢查資金向承檢機構和第三方機構購買服務的主體,可以委托代理機構具體辦理政府采購事宜。有關職能司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購買服務的組織實施工作。
  • 擬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從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檢測的技術機構,除滿足《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規定的基本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獨立法人機構;

    (二)具備承擔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測試服務相適應的測試場地、測試儀器、儀表等設施;

    (三)通過中國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CMA)和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

    (四)從事檢測工作的技術工作人員應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和本行業5年以上工作經驗,熟悉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和使用規劃,熟悉掌握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以及相關國家標準;

    (五)具有完備規范的檢測操作流程、完善的作業指導書和有效保護型號核準申請人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的規章制度;

(六)對擬承擔的各項檢測項目,承擔過相關無線電發射設備測試工作;

(七)具有保證其測試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八)未被列入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或型號核準檢測機構信用記錄名單,或者不存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回避的情形;

(九)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其他有關規定。

  •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制定、修訂型號核準測試服務目錄,并向社會公布。制定服務目錄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和生產廠商意見,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技術進步及公眾需求等情況動態調整。
  •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科學設定服務需求和目標要求,建立健全服務項目支出標準和規范,保證資金支出安全、合理、有效。
  • 為保證財政資金安全,規范型號核準許可的申請行為,型號核準申請人及承檢機構應作出以下承諾:

    (一)申請人應承諾:

    1.所申請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

    2.所提交的相關申請資料真實有效;

    3.生產或進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將在我國境內銷售或使用。

    (二)承檢機構應承諾:

1.承檢機構及其人員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2.承檢機構及其人員獨立于出具的測試數據、結果所涉及的利益相關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因素的影響,確保測試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

3.嚴格保守承檢過程中所獲取的有關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有效保護申請人相關知識產權。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測試及監督檢查資金支付范圍:
  • 通過偽造報告、虛構型號等非法手段獲得型號核準證的;

    (二)提交虛假申請材料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未履行第九條所做承諾的。

    以上行為涉及違法犯罪的,應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章  資金使用程序和管理

  • 依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檢機構。不具備公開招標條件的,視情形依有關規定轉為其他采購方式。
  •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合理編制型號核準測試服務政府購買實施方案。
  •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政府采購內容、規模、承檢機構的資質要求,采購程序和結果,以及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信息。
  • 確定承檢機構后,工業和信息化部與其簽訂合同,約定購買服務內容、期限、質量、交付方式、資金結算、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和要求。
  •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檢機構安排測試任務,并出具任務通知書。

    承檢機構接到任務通知書后,應當按照合同認真組織測試工作,按時完成規定的檢測項目,保證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效果,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檢測報告和任務通知書回執。

承檢機構不得轉包、分包檢測任務,保證檢測數據客觀、真實、準確。

  •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承檢機構合同執行和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型號設備在我國境內銷售或使用情況,定期與承檢機構進行結算。

    執行過程中,如因市場變化等因素造成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數量激增,增加數量不超過委托合同基準檢測數量15%的,原則上在合同金額內包干解決;超過基準檢測數量15%的,由購買主體結合年度預算安排統籌考慮給予適當補助。

  •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加強對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除因不可抗力外,承檢機構應在合同約定規定時限內按質按量完成測試。
  •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嚴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確保??顚S?、專項核算。嚴禁隨意改變項目資金用途,嚴禁擠占挪用,嚴格資金結算審核。
  • 承檢機構應當建立相關臺賬,記錄設備技術檢測的信息、合同執行情況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規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加強內控管理,確保購買檢測服務的財政資金安全規范、合理使用,并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購買型號核準測試服務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監督檢查

  • 工業和信息化部購買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測試服務活動和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檢查中發現的財政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年度組織對型號核準申請人的生產能力和已取得型號核準許可證設備的射頻技術指標等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對承檢機構的檢測質量和能力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檢機構應當接受購買主體、監管部門組織的相關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取得型號核準證的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 對于承檢機構出現的轉包、分包等不良行為,采取記入信用記錄等措施處理。對于申請人和承檢機構存在弄虛作假、偽造報告、虛構型號,以不當方式取得型號核準證騙取財政資金的,采取記入信用記錄等措施處理,并作為今后辦理型號核準許可與承接檢測任務的重要依據;已經獲得財政資金的,應當予以追回。
  • 對型號核準申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記入信用記錄,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申請型號核準許可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涂改、轉讓、偽造和冒用型號核準證或者型號核準代碼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型號核準證的;

(四)虛構型號、偽造銷售材料,或者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型號核準證,濫用或套取國家財政資金的。

存在第二十四條第(一)(二)項情形的,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型號核準。存在第(三)(四)項情形的,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型號核準。以上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查處并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承檢機構信用管理辦法(暫行)

1、為貫徹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文件精神,保障型號核準許可工作的有序開展,規范型號核準承檢機構的行為,保障政府購買服務經費的合規、高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測試及監督檢查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暫行)》制定本辦法。

2、承檢機構從事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3、承檢機構應當獨立于其出具的檢測數據、結果所涉及的利益相關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因素的影響,確保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

4、根據承檢機構在開展型號核準檢測過程中出現的不良行為和失信行為,相應地將承檢機構列入“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承檢機構不良名單”(以下簡稱不良名單)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承檢機構失信名單”(以下簡稱失信名單)。

5、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建立和管理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

6、承檢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列入不良名單:

(一)出具檢測報告引用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和標準不當,造成檢測結果失實的,或者檢測報告內容出現錯誤的;

(二)出具檢測報告未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標注資質認定標志的;

(三)未按規定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的;

(四)違規分包檢測項目的;

(五)個別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六)技術檢測從業人員違規在多個檢測機構兼職的;

(七)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未在合同約定時限內完成無線電發射設備測試工作并提交測試報告的。

1、工業和信息化部應在發現第六條所列行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良名單列入工作,列入的信息應至少包括承檢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處理日期、列入事由等,并要求承檢機構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整改。

2、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列入不良名單的承檢機構進行內部通報,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其證后監督頻次按其承檢型號任務量的2%執行;整改完成之前,不再安排發生問題項目新的檢測任務。

3、承檢機構被列入不良名單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經驗收合格后一年內未再發生其他不良行為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移出不良名單。

4、承檢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列入失信名單:

(一)未經檢測或者以篡改檢測數據和結果等方式,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二)與申請人串通,采取虛構型號、偽造報告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

(三)質量體系、人員技術能力、關鍵測試設施存在嚴重缺陷或者在整改期內違規出具檢測報告的;

(四)接受可能影響檢測公正性的資助,或者存在其他影響公正性行為的;

(五)未能妥善保管申請資料和樣品,造成申請人嚴重經濟損失和商業機密泄露的;

(六)一年內兩次以上被列入不良名單的。

1、工業和信息化部應在發現第十條所列行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完成列入工作,列入信息包括承檢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事由等。

2、列入失信名單的承撿機構,取消型號核準檢測任務承擔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參與型號核準檢測工作。

3、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列入失信名單的承檢機構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其證后監督頻次按其承檢型號任務量最高比例3%執行。

列入失信名單的承檢機構,三年內未再次出現任何失信行為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移出失信名單。

第十三條  對擬列入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的承檢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書面告知承檢機構,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十四條列入失信名單的承檢機構屬于聯合懲戒機制范圍的,應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聯合懲戒。移出失信名單的,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不再進行聯合懲戒。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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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AnyTe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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