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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1-08-24 21:43
摘要 目的:以回收率為切入點,研究藥品清潔驗證中清潔殘留分析方法的有關概念和做法,為藥品生產企業在清潔驗證時對殘留物分析方法學的研究提供參考。方法:通過查閱有關文獻,比較歸納藥品清潔殘留物分析方法的有關概念和做法,研究影響分析方法回收率的各種因素,在概念解讀和對文獻分析的基礎上提出針對性建議。結果:對在中國知網檢索到的2015-2020年的關于清潔驗證殘留物分析方法的21篇文獻進行了分類,分別對檢驗方法回收率、取樣方法回收率以及同時對二者進行研究的文獻進行了分析,并著重對取樣方法回收率研究中擦拭取樣操作的過程及重點環節進行了分析,進一步分析討論了檢驗方法回收率和取樣方法回收率2個概念。結論:在對清潔驗證殘留物分析方法的回收率進行研究時,應同時考慮對清潔殘留的取樣操作和對殘留物溶液的分析,建議以分析方法回收率的概念進行方法學考察。在交叉污染風險較大的情況下,回收率的研究是必要的;但在交叉污染風險相對較小時,回收率的研究意義不大。微生物殘留的回收率研究,應結合產品和設備情形根據風險評估來決定驗證的深度和廣度。
正 文
對于大多數藥廠而言,共線生產的情況比較普遍,因此,《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規定藥品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是最大限度地降低藥品生產過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錯等的風險[1]。生產后對設備的清潔作為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有效措施,需要用清潔驗證來證實清潔方法的有效性。清潔驗證歷來是藥品生產檢查的重點,從近年的國際國內檢查來看,也發現了不少問題,許多企業在清潔殘留限度標準、部分設備未開展清潔驗證、清潔方法和取樣方法與回收率等多個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2]。本文以清潔殘留分析方法回收率的研究為切入點,查閱相關文獻,對比歸納殘留物分析方法的有關概念和做法,研究影響分析方法回收率的各種因素。
1 相關概念
對清潔后殘留物分析方法的方法學考察,特別是對回收率的考察,關系到清潔是否徹底、清潔方法是否有效、清潔驗證是否成功的關鍵。本文結合有關專著、文獻的描述,GMP及有關附錄中的規定,對涉及清潔驗證分析方法的3組概念分別進行分析。其中2個回收率的概念關系本文主旨觀點,筆者通過對法規描述的分析提出自己的觀點——將2個概念“合二為一”統一為“分析方法回收率”。筆者認為,之所以有2個不同的回收率概念,是因為對殘留限度與可接受標準2個概念混淆不清,所以本文對這2個概念進行了分析,為提出統一的分析方法回收率概念提供支持。第3組概念“清潔對象與清潔參照物”是分析方法的目標物,關系到分析方法的準確性即回收率研究的必要性,筆者結合有關文獻的描述對此一并進行了分析比較。
1.1 取樣方法回收率與檢驗方法回收率
清潔驗證中有2個回收率的概念,一為檢驗方法回收率,一為取樣方法回收率。《藥品生產驗證指南》[3]中就有“方法的回收率可與取樣的回收率結合進行”“取樣回收率和檢驗方法回收率在內的綜合回收率一般不低于50%”的描述。GMP[1]中對回收率的概念也有明確的要求,例如第一百四十三條“清潔驗證應當綜合考慮設備使用情況、所使用的清潔劑和消毒劑、取樣方法和位置以及相應的回收率、殘留物的性質和限度、殘留物檢驗方法的靈敏度等因素”;GMP原料藥附錄[4]第二十四條“應當確定分析方法可達到的回收率。”(原料藥附錄中的分析方法即檢驗方法。本文將分析方法與檢驗方法區分開。詳見下文)。
對檢驗方法來說,回收率表示測定的結果與真實值或參比值接近的程度,即準確度[5];同理,對取樣方法來說,回收率就是取樣方法“取下來”的量與實際添加量接近的程度。對清潔驗證時清潔殘留的分析,一般認為檢驗方法回收率要先于取樣方法回收率,因為取下來的量的多少要用一個可靠的檢驗方法來檢測。檢驗方法通過驗證后,方可進一步確定取樣方法。得到取樣方法回收率后,以殘留限度與取樣方法回收率的乘積作為可接受標準(在GMP[1]中,未明確殘留限度與可接受標準的具體含義。本文將這兩個概念區分開。詳見下文),用來判斷當前清潔方法對設備生產后的清潔是否有效。
1.2 殘留限度與可接受標準
GMP確認與驗證附錄[6]第八章清潔驗證中有殘留限度和可接受標準2個不同的概念,但未進一步說明。筆者認為殘留限度應是經過評估分析計算得出的,清潔后允許殘留在設備表面,對下批產品的生產不會造成安全性影響的最大值(單位面積下);可接受標準是因為取樣方法的局限性,即取樣方法回收率,在實際取樣后用來確定設備是否達到清潔標準的值。殘留限度與可接受標準的區別,即上文所述的“殘留限度×取樣方法回收率=可接受標準”。因此,只有將殘留限度和可接受標準區分開來,對取樣回收率的研究才有意義;只有將取樣方法回收率的結果計算進去,才能反映真實的殘留情況[7]。這也正是單純研究檢驗方法回收率不完善的問題所在。
1.3 清潔對象與清潔參照物
GMP原料藥附錄[4]中有清潔對象和清潔參照物2個不同的概念,但未進一步說明。筆者認為,清潔對象是幾個共線生產品種經過評估分析后,選定的活性或毒性較大的、溶解度較小的、相對更難清潔的產品;而清潔參照物則是清潔的主要對象,是清潔對象中的活性成分。對于原料藥來說,清潔對象與清潔參照物在概念上是等價的,均是該原料藥;對于制劑,則清潔對象是該制劑品種,而清潔參照物則是該品種所使用的原料藥。
在筆者查閱的文獻中,絕大多數的研究者在模擬取樣時使用清潔參照物為樣品。例如王波等[8]在對復方氯唑沙宗片清潔后的擦拭回收率驗證時,將復方中的氯唑沙宗和對乙酰氨基酚都作為清潔參照物,均求得了擦拭回收率(分別是72.9%和93.5%);只有柴振平等[9]和魏巍等[10]將清潔對象作為模擬取樣時的試驗樣品。筆者認為,相比于原料藥的清潔,制劑中所含的輔料是否影響活性成分的清潔效果,甚至是否影響清潔后擦拭取樣的效果,這是值得探討的。
2 文獻分析
通過對在中國知網檢索到的2015-2020年的關于清潔驗證殘留物分析方法的21篇文獻進行對比研究,發現主要分為3種情況:一是僅針對檢驗方法的回收率進行研究,未提及取樣方法的回收率,共有2篇[11-12];二是僅針對取樣方法的回收率進行研究,未提及檢驗方法的回收率,共有14篇[8-10,13-23];三是對2個回收率同時進行研究,共有5篇[24-28]。下面對以上3種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2.1 針對檢驗方法回收率進行的研究
清潔驗證檢驗方法的檢測對象是生產后的清潔殘留,從供試液濃度來說,相當于藥品的雜質測定。雜質測定分兩種情況,即定量分析和限度分析。其中,限度分析在方法驗證時不需要對準確度即回收率試驗進行考察[5],但從清潔驗證檢驗方法的研究來看,所有的研究者都是按照定量分析的驗證要求來做的,不僅做了回收率試驗,連同精密度、線性和范圍等指標也一同進行了考察。
在清潔驗證回收率的研究中,只針對檢驗方法回收率進行研究的文獻較少,僅有2篇文獻。洪麗萍等[11]用HPLC對非諾貝特緩釋片生產清潔后的殘留物非諾貝特進行了檢驗方法回收率研究;文中計算得出非諾貝特的殘留限度是0.059 μg·cm-2,雖然文中提到模擬取樣的面積為100 cm2,但未對取樣方法的回收率研究情況進行介紹。蔡亞蘭等[12]用HPLC對硝酸益康唑乳膏生產清潔后的殘留物硝酸益康唑進行了檢驗方法回收率研究;文中計算得出硝酸益康唑的殘留限度是2.248 μg·cm-2,雖然提到擦拭溶劑為乙醇,但同樣未開展取樣方法回收率的研究,直接設定取樣回收率為100%。
上述研究均是將相應生產品種的對照品溶液按照殘留限度的要求稀釋至相應濃度,再加入到相應濃度級別的對照品溶液中,作為供試品溶液,進行加樣回收率試驗。雖然參考藥典“分析方法驗證指導原則”[5]對檢驗方法的其他指標一并進行了驗證,但由于未對模擬取樣過程進行研究或介紹,從清潔驗證角度來說,未按GMP要求考慮取樣方法的回收率,即清潔驗證不充分。
2.2 針對取樣方法回收率進行的研究
在整個清潔驗證回收率的研究中,只針對取樣方法回收率進行研究的文獻占2/3。涉及的產品類型有片劑、注射液、栓劑、乳膏劑、原料藥及中間體等。檢驗方法絕大多數是HPLC,少數采用UV[13-14],還有以pH和電導率為檢測指標[15]。另外,總有機碳(TOC)也在清潔驗證中有廣泛應用,但因其是一種非專屬性檢驗方法,本文未予討論。
取樣方法回收率受取樣的具體方法、取樣人員的操作、取樣工具的適用性等因素的影響。取樣過程實際上是對藥簽、溶劑的選擇,以及對取樣人員的操作、殘留物轉移到藥簽、樣品溶出(萃取)過程的全面考察[29]。以下主要以擦拭法為例,分析模擬取樣的整個過程中各因素對取樣方法回收率的影響。
2.2.1 取樣的操作方法
取樣時絕大多數采用擦拭法,部分研究同時結合了淋洗法[15-17],也有單獨使用淋洗法[13]的。
采用擦拭法,主要是因為能夠對清潔后仍然粘附于設備表面的殘留進行直接取樣,與淋洗法相比更能反映設備的清潔狀態。而淋洗法能夠接觸到不易直接擦拭的設備內表面,可作為擦拭法的補充方法。筆者認為,具體的取樣方法不僅與設備型式有關(例如很長的管道),也與清潔前生產產品的性質、狀況以及生產條件等因素有關。以一中間儲罐或反應釜為例,清潔前生產的產品狀態為液體,生產條件較為溫和,如果是立即清潔,則完全可以采用淋洗法取樣;反之,對直接接觸產品的零部件或模具較多的復雜設備而言,如果生產產品為固體顆粒,甚至是黏性較大的浸膏,則擦拭法是更為可取的取樣方法。
2.2.2 模擬取樣平面的材質
由于絕大多數的生產設備是不銹鋼材質,所以擦拭法使用的材質基本上也是不銹鋼的。有研究者對不同的設備材質分別進行了取樣方法回收率的研究。賀佩蘭[17]對搪瓷和不銹鋼2種材質的平面進行了擦拭和淋洗回收率的研究,發現搪瓷的回收率要高于不銹鋼;張振等[18]則對4種不同材質(包括不銹鋼、有機玻璃、鋼化玻璃、聚四氟乙烯)平面的擦拭取樣方法回收率進行了研究,結果顯示有機玻璃最低,不銹鋼最高;境外對我國企業的檢查也曾提及密封膠圈的材質需要進行取樣回收率驗證[2]。因此,清潔驗證時要綜合考慮產品在生產中接觸到的各種材質,特別是容易處于清潔盲點的設備閥門、附屬管道和零部件等。
2.2.3 驗證溶液的量與試驗次數
若選取的各生產設備各取樣位置經擦拭后制得供試液中活性成分的量小于可接受標準(不是殘留限度),說明使用的清潔方法對設備或設備鏈是有效的。取樣方法回收率試驗時,向模擬平面上添加的驗證溶液的量應該就是殘留限度的量。
實際研究中,驗證溶液的量一共有2種方式:一是只有一種數值;二是圍繞殘留限度有3個不同梯度的量,將殘留限度包括在這個梯度范圍內(中間梯度即是殘留限度)。從2017-2018年的國內檢查來看,就有諸如“取樣回收率驗證溶液濃度不在可接受范圍內”[2]的問題。
如同檢驗方法回收率試驗一樣,取樣方法回收率也要多次試驗。但多數研究者未采用藥典檢驗方法回收率的設計方式。無論驗證溶液的量如何設定,取樣方法回收率的試驗次數和方式多種多樣,有的只進行1組試驗,試驗次數有3[19]、6[20]、9[21]次的;有的設計3組試驗,每組有3[9-10,13,16-18]、6[22-23]次的。因此,總的試驗次數相差較大,從3次到18次都有。但筆者考慮,如果上述2種方式(1×6,3×3),與藥典“分析方法驗證指導原則”[5]中對回收率試驗的次數要求是相同的,既可以同一濃度測定6次,也可以3種不同濃度分別測定3次。
2.2.4 具體操作過程(涂布、干燥、擦拭與轉溶)
1)模擬取樣面積、驗證溶液的體積與涂布方式
所查文獻中模擬取樣的面積基本分為2種情況,一種是10×10 cm2,一種是5×5 cm2。各研究者沒有對此作出說明,筆者認為取樣面積應與實際生產設備的體量有關,大型生產設備的取樣面積宜取較大值,這樣比較有代表性。另外,還與驗證溶液的體積有關,如果取樣面積大而驗證溶液體積小,溶液在整個平面上分布不均勻。
有的文獻[9,18,22-23]中溶液體積很小,僅為0.1 mL,如何精確地將如此少量的溶液均勻地涂布在相對較大的面積上,操作起來相對比較困難。
對于溶液如何在取樣平面上均勻地分布,各研究者都沒有詳細描述,均以一種涂布方法簡略而過,有的是“涂”[10,16,19-20],有的是“滴”[18,22-23]或“點”[9],有的是“注”[21],有的是“傾倒”[17]。筆者建議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以5×5 cm2的取樣面積,驗證溶液體積1 mL為例,1 mL在常溫下約為20滴(每cm2約1滴),可用矩陣點加法,使用定量移液槍逐滴點到平板上,利用液滴的重力和在平面的張力自然攤開。
2)驗證溶液的干燥方式
溶液干燥后才能取樣。干燥方式有自然晾(風/揮)干[9,14,18,21,23]、電吹風吹干[20,22]和烘干[19]。筆者認為,采用何種干燥方式應與實際清潔后設備的干燥方式有關。若設備清潔后沒有干燥操作的,可選自然晾干;若采用壓縮空氣吹干的,可選電吹風吹干(注意風速);加熱或利用余熱干燥的,可用烘干。此外,干燥方式與取樣方法回收率也有一定關系,不同程度的干燥方式使殘留物質與設備表面產生不同的接合力,殘留物質在清潔后仍然粘附于設備表面,如果擦拭力度不夠,取樣回收率將受影響。這從2015~2018年境外檢查和監管機構對我國企業發現的問題——“擦拭測定中樣品干燥條件與實際工藝中干燥條件的一致性”[2]的描述上也可以看出[本文由藥研公眾號整理排版]。
3)擦拭工具、擦拭溶劑和擦拭的時機和方式
擦拭工具多是棉簽,少數采用了脫脂棉[22-23]或無紡棉[10]。大多數使用1支棉簽即擦拭1塊取樣平面,有的則使用了2支棉簽或棉團[14,18-19,22-23],甚至3支棉簽[17]。使用棉簽的數量與平面面積、驗證溶液的量以及棉簽的吸附量等有關。
擦拭的溶劑多種多樣,均是根據殘留物的溶解性質而定。但筆者關注的不是擦拭溶劑的種類,而是用量。文獻描述多是擦拭工具吸附溶劑后,再擠去多余溶劑,因為溶劑多了反而在擦拭時使已經溶解了殘留物質的溶劑脫離棉團仍然殘留在平面上,造成回收率偏低;反之,溶劑少了,不能充分溶解殘留物質,回收率還是偏低。
與沒有關注擦拭溶劑的實際用量一樣,研究者同樣沒有關注擦拭操作的時機。清潔后的設備并不會接著安排后續生產,GMP規定清潔驗證時也要考慮設備清潔后保存時限的影響,因此驗證溶液在平面上干燥后,不宜立即擦拭取樣,特別是產品穩定性差或者同步驗證微生物殘留時。筆者建議在清潔驗證時應至少在模擬取樣時,從驗證溶液干燥到實際擦拭的時間要滿足清潔規程中對設備清潔后保存時限的要求。
擦拭法一般是在取樣平面的縱橫2個方向來回蛇形曲線擦拭,使擦拭工具與整個取樣面充分接觸。有的研究者為了提高回收率,在以上操作的基礎上,又增加了2個相互垂直的對角線方向[18]。另外,擦拭時也應注意力度和速度,因為力度大了,溶劑容易被擠出;速度快了,溶劑與殘留接觸時間短,也達不到取樣目的。
4)轉溶制成供試液
擦拭取樣完畢后,需要將擦拭工具上的殘留物質用稀釋溶劑溶解,制成最終的供試液。這里有2個問題值得考慮:一是擦拭工具上吸附的擦拭溶劑的量在制備供試液時,對稀釋溶劑的體積有無影響,即供試液的體積是否精確;二是若擦拭溶劑與稀釋溶劑不同,擦拭后再轉溶制成供試液時是否考慮互溶性問題,是否會發生乳化現象。例如,徐興亞等[16]在對乳化機的清潔驗證時,以氯仿為擦拭溶劑,而在制備供試液時以甲醇為稀釋溶劑;賀佩蘭[17]在研究中以四氫呋喃為擦拭溶劑,在制備供試液時以甲醇水溶液為稀釋溶劑。
2.2.5 取樣人員
基于取樣人員對取樣方法回收率的影響,多數研究都是基于1名取樣人員的操作,以排除不同操作人員在操作差異,特別是擦拭操作時不同的力度、速度等的影響。但是,考慮到取樣操作多人參與的實際以及不同人員對取樣方法回收率的影響和效果的重現,建議定期對不同取樣人員的取樣方法回收率重現性的操作進行確認。可接受標準按照不同人員的回收率計算或者按照最低回收率執行。
以上所述的模擬取樣的結果(即取樣方法回收率)用以計算可接受標準,實際取樣的結果用以與可接受標準比較來判定清潔方法的有效性(即清潔驗證的結論)。因此,無論是模擬取樣還是實際取樣,筆者不建議由生產部門,特別是清潔人員來取樣,而應由質量保證部門的人員擔任為宜,以避免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矛盾。清潔由生產人員來做,取樣由QA人員來做,在出現異常時也有助于調查。例如清潔驗證時3次實際擦拭取樣的結果相互之間相差較大,而模擬取樣時的RSD較小時,則說明清潔方法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或清潔的操作缺少重現性。
2.2.6 取樣方法回收率的RSD
由于取樣方法回收率的標準相對較低(回收率>50%,RSD>20%[3]),各研究結果均符合以上標準。雖然各研究者都計算了平均值,但在最終計算可接受標準時,不是取平均值,應是取最小值。
相對于取樣方法回收率的最低限度要求,筆者認為其RSD的大小更為重要。RSD大,說明擦拭取樣操作重現性差,回收率的數值不準確,不能準確反映殘留情況。由最終得到的最小值計算出來的可接受標準也僅是清潔驗證的最差條件之一。因此,要研究回收率,就要從以上“2.2.4”分析的具體操作過程入手,提高操作的重現性,盡量減小RSD。這樣得出的可接受標準能反映殘留的真實情況,使實際擦拭結果是否符合可接受標準的判斷更為準確。
2.3 同時對檢驗方法回收率和取樣方法回收率進行的研究
2.3.1 檢驗方法回收率
與“1.3”同理,在包括只針對檢驗方法回收率的2篇在內的7篇文獻中,只有1篇向對照品溶液中加入相應的空白混合輔料[24],即以模擬清潔對象制備檢驗方法回收率試驗的供試液。其他6篇[11-12,25-28]均是對清潔參照物進行了檢驗方法回收率試驗。這6篇文獻中,除2篇的研究對象是原料藥[27-28],其他4篇的研究對象均是制劑,從藥典對檢驗方法回收率的驗證要求[5]來看,這4篇的研究對象是值得商榷的,沒有考慮輔料可能帶來的影響。建議充分考慮輔料對活性成分擦拭回收的影響,并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的結果決定是用清潔對象還是清潔參照物來制備檢驗方法回收率試驗的供試液。
2.3.2 取樣方法回收率
取樣方法回收率試驗同樣與“2.2”中介紹的基本相同。
不過有的操作步驟和結果值得注意,例如聶微等[24]在涂布驗證溶液時,將濃度為6.013 μg·mL-1的溶液8 mL一并“灑”在1塊不銹鋼板劃分的面積相同的2組各8塊區域上,對如何確保驗證溶液在16塊區域上均勻分布未做詳細介紹。馮笑紅等[26]在進行擦拭時,除了常規的縱橫2個方向蛇形曲線擦拭以外,還增加了從平面中心開始螺旋曲線擦拭。石誠[27]對枸櫞酸西地那非生產清潔后進行了3個人的擦拭回收率的研究,每人進行3次操作,平均回收率是98.63%,RSD=0.33%;而同時做的檢驗方法回收率是99.95%,RSD=0.09%,2個回收率的相對偏差<1%,可見取樣過程中幾無樣品損失,包括人員對取樣操作幾無影響。為避免擦拭溶劑造成對設備的二次污染,徐子航[26]在進行擦拭時棉簽不用溶劑潤濕。
2.3.3 2個回收率的差異
從全部文獻來看,清潔殘留的分析屬于微量或痕量分析,根據藥典“分析方法驗證指導原則”中樣品中待測成分含量和回收率限度的關系,含量越低,回收率限度的范圍越寬松[5]。但從以上文獻來看,檢驗方法的回收率均在98%~100%間,準確度很高,原因即在于多數研究的供試品不是清潔對象,而是清潔參照物,沒有考慮輔料等因素的影響,檢驗方法回收率相對較高。
雖然個別研究表明取樣方法回收率較為一致,但不同的取樣人員對最終結果的影響還是最大的,因此聶微等[24]認為在更換取樣人員后,應對取樣方法回收率重新驗證。
3 討論
3.1 回收率的概念
由前述分析,筆者認為,單純對檢驗方法回收率的研究是有待商榷的。之所以會有2個不同的回收率概念,應該是對“方法”特別是“方法研究對象”的理解不同。檢驗方法是附屬于取樣方法的(檢驗方法回收率是包含在取樣方法回收率中的),前述的檢驗方法回收率的研究先于取樣方法回收率的作法值得探討。
對此,筆者從3個方面進行說明:
第一,以上觀點出現了概念性的問題,準確性高的檢驗方法(即藥典和GMP的“分析方法”)研究對象是藥品,這是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本質要求;但是本文所述的清潔驗證的檢驗方法,其研究對象不是藥品,而是藥品的殘留。
第二,考慮角度不同。即便清潔驗證檢驗方法回收率的研究對象是藥品殘留,多數研究者的研究對象也是殘留限度級別的活性成分溶液,而非真正意義上的清潔對象。這是由于僅從“檢驗”角度,而沒有從“分析”角度去考慮。供試品溶液作為分析方法的研究對象,以藥典一部、二部任一“分析方法”的描述體例來看,一部的格式是“供試品溶液的制備”,而二部的格式則是“供試品溶液”。很明顯,一部的描述更為恰當。對“分析方法”來說,供試品溶液不僅包括研究對象的溶解,還包括提取、溶出、轉移等過程。筆者認為,清潔驗證的取樣就相當于提取、溶出、轉移。
第三,是否參與計算的問題。從本文“2.2”和“2.3”的情況來看,在最終的清潔驗證結論判定時,檢驗方法回收率并沒有參與計算,參與計算的只是取樣方法回收率。
因此,筆者認為,取樣方法回收率的研究已經包括了檢驗方法回收率,結合藥典一部中提及的分析方法的涵蓋范圍及取樣回收率操作的整體過程來看,檢驗方法回收率僅是取樣方法回收率中的一個環節,因此,建議將其調整為“分析方法回收率”的概念更為準確。
3.2 回收率研究的必要性
鑒于本文已經提出了統一的“分析方法回收率”的概念,以下討論的回收率指的即是取樣方法回收率或分析方法回收率。
從國內外發生的一些藥害事件,如美國消膽胺樹脂的召回事件、上海華聯制藥廠甲氨蝶呤藥害事件等[30],均是高風險產品(待清潔產品的活性或毒性遠大于后續生產產品)引起的。因此,對于殘留限度相差很大的產品,筆者認為最好不要共線生產;即使共線生產,也要根據不同的活性/毒性、服用劑量、清潔難易程度以及批量等各種因素對所有品種分組,使用不同的清潔方法,進而分別清潔驗證。此種情況下的清潔驗證,回收率的研究是必要的。
對于交叉污染風險很小的產品,共線生產的品種殘留限度普遍較高的情況下,筆者建議可采用限度雜質測定的驗證指標來考察分析方法,無須對回收率進行研究。因為除了清潔驗證所采用的最差條件和分析方法回收率相對較高的RSD(RSD高即說明準確性低),在殘留限度的評估分析時,也會因引用不同的安全(調整)因子[31]有不同數量級的殘留限度。因此,殘留限度與乘以回收率后的可接受標準相比,僅是百分比的不同,與數量級的不同相比,可以忽略不計。
3.3 微生物殘留回收率試驗的必要性
上述清潔驗證的回收率僅是從化學殘留方面進行分析,清潔后的殘留還包括清潔劑和微生物,特別對于無菌藥品、微生物或細菌內毒素殘留也非常重要。目前行業內對微生物殘留的回收率研究不多。王桂艷等[32]對設備清潔驗證微生物殘留監測使用棉簽擦拭法,并對需氧菌、霉菌和酵母菌以及控制菌進行了方法適用性試驗(包括回收率試驗,結果在0.5~1之間);但楊健[15]認為由于微生物不像化學殘留一樣有相對的穩定性,而是隨時間不斷地繁殖變化的,擦拭操作也會對微生物的活性造成破壞,不如對最終淋洗水的微生物情況進行研究,因而擦拭取樣回收率的研究意義不大。
筆者認為,清潔驗證是一個整體的概念,化學殘留和微生物殘留是相互呼應的,一方面,化學殘留越少,微生物生存繁殖的可能性就越小;另一方面,清潔過程多伴隨有消毒甚至殺菌,許多清潔劑就有消毒作用。所以,對于如何進行微生物殘留方面(不止是回收率)的驗證,驗證的深度和廣度應該結合產品和設備的具體情形根據風險評估來決定。
4 結語
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將風險管理作為藥品管理的三大原則之一,清潔驗證是有效降低藥品生產過程中交叉污染風險的重要措施,而回收率又是清潔驗證殘留物分析方法研究的重要項目。本文通過對清潔驗證中殘留物分析方法相關概念進行分析比較,針對在中國知網檢索到的2015-2020年的21篇文獻進行梳理,對文獻涉及分析方法驗證的3種情形分類進行了統計分析,并著重對擦拭取樣操作的過程和重點環節進行了分析,提出以下建議:在對清潔驗證殘留物分析方法的回收率進行研究時,應同時考慮對清潔殘留的取樣操作和對殘留物溶液的分析,建議以分析方法回收率的概念進行方法學考察。在交叉污染風險較大的情況下,回收率的研究是必要的;但在交叉污染風險相對較小時,回收率的研究意義不大。微生物殘留的回收率研究,應結合產品和設備情形根據風險評估來決定驗證的深度和廣度。本文提出的以上觀點,是筆者在檢查工作實踐中結合對法規的理解以及目前檢索到的文獻分析得出的,筆者意在以此拋磚引玉,請業內專家批評指正,為藥品清潔驗證工作進一步厘清概念、增強操作的代表性提供參考,進而降低藥品生產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風險。
來源:中國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