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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2-02-16 19:51
自來水飲用安全關乎千家萬戶,關乎百姓的身體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吉林省大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對自來水樣品進行檢測時,使用未經校準的設備。近日,市場監管部門對該中心上述違規行為予以查處。
2月8日上午,在大安市市場監管局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里,記者看到了(2021)ZH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據執法人員介紹,2021年10月12日,該局依據《大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對大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檢查,發現該中心《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住所地址不一致。同時,執法人員隨機抽取6份該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證書》,均為大安市自來水公司送檢的水質檢測,出具報告的日期均為2021年6月13日。該中心出具上述報告檢測數據時所使用的設備涉及3臺,分別為氣相色譜儀、原子吸分光光度計和雙原子熒光光度計。令執法人員意想不到的是,這3臺檢測設備的《校準證書》首次校準日期均為2021年7月27日,也就是說該中心對大安市自來水公司送檢的水質進行檢驗檢測時,所使用的3臺設備還未完成校準,導致量值無法溯源。另外,出具上述檢測報告所使用的樣品已沒有備檢樣品,致使檢測數據無法復核。
2021年10月26日,大安市市場監管局對此事進行立案調查,最終認定該中心使用未經校準的儀器設備開展水質檢測,面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使用未經校準的儀器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同時,該局對該中心機構地址變更而未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行為予以責令整改。
2021年12月13日,大安市市場監管局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該中心提出免予或減輕行政處罰請求,并進行了陳述申辯。該局認為,該中心陳述申辯提出的理由不影響案件的違法事實認定,也不屬于法定從輕、減輕、免予處罰的情形。該中心未要求舉行聽證。
2022年1月13日,大安市市場監管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事實與證據,認定該中心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對該中心作出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截至記者采訪時,該中心已按要求進行了整改,并繳納了3萬元罰款。
2月14日上午,就大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使用未經校準的設備對自來水水質檢測一事,吉林省消費者協會新聞與公共事務部主任謝婉余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城市自來水水質的數據和指標事關公共安全,大安市城區的自來水用戶有權獲知自己所飲用水質的真實情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另外《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不得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因此,該中心行為惡劣,應該受到處罰。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