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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膜地形圖儀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公開征求意見(附全文)

嘉峪檢測網        2023-09-28 15:07

剛剛,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發布《角膜地形圖儀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內容如下
 
角膜地形圖儀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征求意見稿)
 
本指導原則旨在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角膜地形圖儀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同時也用于指導注冊申請人對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
本指導原則是對角膜地形圖儀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審評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通過非接觸方式,利用光學成像/測量的工作原理,獲得角膜表面形狀的設備。根據2017版《醫療器械分類目錄》,該類設備按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涵蓋分類編碼為16-04-12的適用產品。利用光學原理獲得角膜表面形狀的其他醫療器械可參考本指導原則的適用部分。
 
二、注冊審查要點
(一)監管信息
1.產品名稱
按照《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并參考《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和《眼科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產品通用名稱由核心詞和特征詞組成,通常可命名為角膜地形圖儀、角膜地形圖系統等,若可以獲得多個生物學參數的設備,可增加相應特征詞。
2.注冊單元劃分
注冊單元劃分應重點考慮工作原理、適用范圍的差異,不同成像/測量原理(光路設計)和適用范圍的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如:(1)通過分析角膜表面反射的Placido環圖像測量角膜表面形狀的設備應與通過分析角膜表面多個光學截面測量角膜表面形狀的角膜地形圖儀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2)獲得角膜表面形狀及其它多種眼科生物學參數(光路設計差異導致的)的角膜地形圖設備與僅獲得角膜表面形狀的設備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二)綜述資料
1.概述
產品結構組成主要包括主機、電源盒及軟件組件等。應詳細描述產品結構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功能及其組成部件(關鍵組件和軟件)的功能,產品圖示(含標識、接口、操控面板、應用部分等細節),含有多個組成部分的,應說明其連接或組裝關系。對于存在多種型號規格的申報產品,可采用對比表及帶有說明性文字的圖片、圖表,描述各種型號規格的結構組成(或配置)、功能、產品特征和運行模式、技術參數等內容。應詳細描述結構組成或配置的差異,不同型號之間主要功能的差異;若申報產品同時具備測量分析軟件的也應描述配備的操作系統及支持具備處理數據、分析成像功能的軟件運行環境。
2.工作原理
應結合光路設計示意圖說明產品的關鍵元器件,詳述產品所采用的光學成像技術或原理。應詳細描述申報產品適用范圍中角膜表面形狀的測量原理。若產品還能獲得其它生物學參數,也應描述詳細如何獲得各參數的數值。
3.與其他同類產品的區別
應提供同品種對比產品(在國、內外已上市產品)或前代產品的信息,并闡述申請注冊的產品開發的背景和目的。對于同類產品,需說明作為研究開發所參照的理由。應詳細描述申請注冊產品和參照產品的差異,應列表描述包括結構組成、工作原理、測量參數及其他功能等。
4.適用范圍
應當明確產品在醫療機構使用。應反映申報產品的測量/成像原理。如,適用范圍可表述為測量眼角膜曲率分布。若有其它測量參數的也應描述,如前房容積、角膜厚度等。
5.預期使用環境
預期使用環境的信息應當明確該產品預期使用的地點,還應明確可能影響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壓力、移動、振動、海拔等。
6.不良事件和召回
不良事件和召回應當以列表形式分別對申報產品上市后發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發生時間以及每一種情況下注冊申請人采取的處理和解決方案,包括主動控制產品風險的措施,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的情況,相關部門的調查處理情況等進行描述。同時,應當對上述不良事件、召回進行分析評價,闡明不良事件、召回發生的原因并對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影響予以說明。若不良事件、召回數量大,應當根據事件類型總結每個類型涉及的數量。若不涉及應提交說明。
7.其他
提供整機的外包裝及內部各組件的包裝情況。明確與其配合使用的裝置及其他附件等,說明其連接方式,提供配合使用裝置的注冊證信息(若有)。應說明不適宜應用的某些疾病、情況或特定的人群(若有)。
(三)產品風險管理資料
測量設備主要的風險包括能量危害、生物學危害、環境危害、與使用有關的危害、功能失效及老化有關的危害等,應按照GB/T 42062《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要求說明產品在設計、原材料、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存、使用等生命周期內各個環節的安全特征,從生物學危害、環境危害、有關使用的危害、因功能失效、老化及存儲不當引起的危害等方面,對產品進行全面的風險分析,并詳述所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及驗證結果,必要時需引用檢測和評價性報告。對每種可能涉及的危害識別評估,為降低風險所執行風險控制,剩余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定,產品受益相比綜合評價,并形成產品上市前對其風險管理活動進行全面評審所形成的風險管理報告,此報告旨在說明并承諾風險管理計劃已被恰當地實施,并經過驗證后判定綜合剩余風險是可接受的。
(四)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則
應明確申報產品對《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則》(附件1)中各項要求的適用性。對于不適用的要求,應當逐項說明不適用的理由。對于適用要求,應逐項說明為符合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證明其符合性的文件。關于證明各項要求符合性的文件,如果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應當說明其在申報資料中的具體位置。對于未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件,應當注明該證據文件名稱及其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的編號。
(五)產品技術要求及檢驗報告
1.產品技術要求
注冊申請人應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編寫產品技術要求,結合申報產品的特點設置條款。
產品技術要求明確產品規格型號及劃分說明。要注明軟件發布版本、軟件版本命名規則,其中軟件版本命名規則需與質量管理體系保持一致。
產品性能指標應能反映出申報產品適用范圍中各測量參數的要求及測試方法。除應符合行業標準YY/T 0787的要求外,還應明確光源性能、測量頭位移調節范圍和測量性能等。光源的性能要求至少包括設備所有光源(成像光源、照明光源、固視光源等)的波長、允差和輻射功率,測量的性能要求至少包括測量范圍、允差、重復性等。
軟件功能及網絡安全可根據產品的實際情況編寫。
還應根據申報產品的工作原理明確產品的實際特征,如Placido氏盤的環數及測量點數或光學截面圖片的數量及測量角度等。
電氣安全應符合GB 9706.1的要求;電磁兼容應符合YY9706.102的要求;激光光源還應符合GB 7247.1的要求。
2.檢驗報告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產品檢驗報告,產品檢驗報告應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可以是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的自檢報告,也可以是委托具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檢驗報告提供軟件版本界面照片或列明軟件版本信息,有用戶界面的軟件體現軟件發布版本、軟件完整版本,無用戶界面的軟件體現軟件完整版本。
檢驗產品典型性:同一注冊單元選擇結構最復雜、功能最多、技術指標最高的型號進行性能和電氣安全檢測。如果檢測一個型號不能覆蓋其他型號的全部性能功能,則可對其他型號不能覆蓋的部分進行差異檢測。應至少分析光路設計、光源的差異、功能/適用范圍的差異等。
(六)研究資料
1.產品性能研究
性能指標確定的依據應根據產品的工作原理、作用機理描述設計輸入來源以及臨床意義,明確申報產品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
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如果有不適用的條款,也應將不適用的條款及理由予以說明。如,角膜曲率可參考GB38455,角膜形狀可參考YY/T 0787。應關注標準中是否給出了具體的數值,對于未給出具體要求的,注冊申請人應說明申報產品功能性能指標確定的依據。
注冊申請人應根據申報產品的工作原理、測量原理合理制定性能參數。確定依據不能籠統地描述為“依據產品特點”、“依據臨床需求確定”,應詳細說明是產品的什么特點,何種臨床需求。對于參考同類產品確定的,應提供同類產品的相關資料。多光源的設備還應分別說明各光源參數設定的依據。
申報產品預期與其他醫療器械、非醫療器械產品聯合使用實現同一預期用途,還應提供證明聯合使用安全有效的研究資料,包括互聯基本信息(連接類型、接口、協議、最低性能)、聯合使用風險及控制措施、聯合使用上的限制,兼容性研究等。
申報產品若同時具備其他功能,應提交詳細資料說明工作原理和作用機理并提交相應的驗證資料。
2.軟件及網絡安全研究
產品結構組成中若包含作為醫療器械組成部分的軟件,應參照《醫療器械軟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的要求提供研究資料,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實現過程、核心功能、結論等內容,詳盡程度取決于軟件安全性級別,該類產品一般為中等。其中,基本信息包括軟件標識、安全性級別、結構功能、物理拓撲、運行環境、注冊歷史,實現過程包括開發概況、風險管理、需求規范、生存周期、驗證與確認、可追溯性分析、缺陷管理、更新歷史,明確核心功能、核心算法、預期用途的對應關系。軟件功能的驗證與確認至少應體現適用范圍中宣稱的測量功能,且應當與其它申報資料保持一致。
產品若具備電子數據交換、遠程控制或用戶訪問功能的獨立軟件和含有軟件組件的產品,應當參照《醫療器械網絡安全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提供研究資料,基本信息包括軟件信息、數據架構、網絡安全能力、網絡安全補丁、安全軟件,實現過程包括風險管理、需求規范、驗證與確認、可追溯性分析、更新維護計劃,漏洞評估明確已知漏洞相關信息。應提交網絡安全描述文檔,并在產品技術要求中規定相應的性能指標。
通過電子接口與其他醫療器械或非醫療器械交換并使用信息,應提供互操作性研究資料,包括基本信息、需求規范、風險管理、驗證與確認、維護計劃等內容。
3.生物學特性研究
應對產品各結構組成與患者和使用者接觸部分的生物相容性進行評價。角膜地形圖儀預期與患者接觸的部件主要是頦托、額托,與患者皮膚短期接觸,按照GB/T 16886.1標準的要求開展生物相容性評價。若使用者需佩戴手套操作、配合頦托紙、額托紙使用,不與患者直接接觸,也可不進行生物相容性評價,但應在說明書中明確。
4.清潔、消毒、滅菌研究
一般情況下,角膜地形圖儀與人體表面皮膚接觸,無需滅菌,由使用者常規擦拭或低水平消毒,可不提供消毒滅菌研究資料。若主機及配件涉及終端用戶消毒/滅菌,制造商應當明確推薦的消毒/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以及所推薦方法確定的依據及驗證的相關研究資料。
5.穩定性研究
使用期限一般主要取決于使用過程中部件、元器件的損耗、老化等,注冊申請人應按照聲稱的使用期限對設備進行老化/疲勞試驗,也可對影響設備使用期限的關鍵部件進行老化/疲勞試驗,例如設備中不可更換(或更換成本高)的部件,并提供相應的研究資料。研究資料應能證明上述部件按照所聲稱的使用期限,經過老化/疲勞試驗后,產品性能和安全仍符合預期的要求。使用期限也可基于已有數據進行合理的推斷、分析、計算得出,但應提供詳細的說明及支持性資料。可參考《有源醫療器械使用期限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要求。
注冊申請人對包裝和產品進行模擬試驗,模擬在貯存和運輸過程中,遇到極端情況時,例如環境(溫濕度、氣壓等)變化、跌落、振動、加速度等,產品不會發生性能、功能改變,包裝系統具有保護產品的能力。經過模擬試驗后,觀察包裝外觀是否有不可接受的異常現象,對產品進行性能測試,證明運輸和環境測試后產品能夠保持其完整性和功能性。環境試驗可參考GB/T14710的要求。
6.光輻射安全研究資料
含有光源的產品均應提供光輻射安全的研究資料,可根據申報產品的實際情況,針對儀器上的光源,如照明光源、成像光源、固視光源等,可以參考ISO 15004-2的要求,提交相應的檢測報告。若申報產品含激光光源,應同時符合GB7247.1的要求。
7.其他研究資料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一份具備實操性的校準說明及方案,應當能保證申報產品在整個使用生命周期內,測量功能可以滿足臨床使用的要求。
測量角膜表面分布曲率應當開展系統的性能驗證,測試方法可以參考YY/T 0787,應當重點考察設備測量能力的準確性,并應當提交研究資料。可以選擇模擬工裝或活體眼開展。若采用活體眼,可參考ISO19980-2021相關的內容,并提交相應的研究報告。若采用工裝,用于測試的模擬工裝應考慮不同人眼特征的差異,設計因素考量除YY/T 0787涉及的內容還應當包含:(1)長、扁橢圓球形;(2)設置不同矢狀位模擬人眼球的運動及偏移情況。
測量的重復性,同一設備,相同操作者、相同環境溫度和濕度、相同地點,選取至少3個不同曲率半徑的工裝/活體眼,同一時間段內連續測量多次,每次測量應當重新對準工裝/活體眼,分別計算測量點角膜曲率的相對標準偏差。
測量的復現性,選取至少3個不同曲率半徑的工裝/活體眼,不同時間段內測量多次,每次測量應當重新對準工裝/活體眼,分別計算測量點角膜曲率的相對標準偏差。
重復性及復現性的測量點分布特征,在聲稱的測量區域內至少選取徑向6個距離,角度間隔不大于45°,可以參考JJF1865中7.3的適用部分。
8.其他資料
根據《關于發布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以下簡稱《目錄》),用于通過非接觸方式測量人眼角膜表面形狀,獲得角膜曲率及屈光力等參數的設備屬于免于進行臨床評價的產品。應按照《列入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產品對比說明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開展申報產品與與《目錄》所述產品的等同性論證。提交申報產品與《目錄》所述內容的對比資料及申報產品與《目錄》中已獲準境內注冊醫療器械的對比說明。存在差異的,應提交差異部分對安全有效性影響的分析研究資料。該資料應能證明申報產品與《目錄》所述產品的基本等同性,若無法證明,應開展臨床評價。
與《目錄》內已獲準境內注冊醫療器械的對比應涵蓋《列入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產品對比說明技術指導原則》附件中所有對比項目,產品結構組成中各主要部件應分別對比。申報產品若還具備其他臨床功能且屬于免臨床目錄的,可通過免臨床目錄的評價方式比較相應的功能。
(七)臨床評價要求
    如角膜地形圖儀與《目錄》中所述產品有差異,應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中其他評價路徑進行臨床評價。不屬于列入《免于進行臨床評價的醫療器械目錄》中的產品或工作模式及模式,注冊申請人應當依據所申報產品的結構組成、性能參數和預期用途等,參考《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醫療器械等同性論證技術指導原則》等相關要求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八)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GB9706.1、GB7247.1、YY9706.102中有關產品使用說明書及標簽的相關要求。光輻射安全參考ISO15004-1、ISO15004-2的要求。警告及注意事項至少包括:使用資質的要求,如只能由經過培訓的專業的醫務人員操作;電磁兼容方面相關的警告及措施;不應放置在影響本產品運行和性能的位置的警告;對檢修人員、銷售商及相關人員,應提供說明如何檢修產品的調整裝置及其工作過程。
醫療器械標簽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無法全部標明上述內容的,至少應當標注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標簽中明確“其他內容詳見說明書”。
關于測量功能、適用范圍的表述,說明書應與綜述資料、研究資料、臨床評價報告保持一致并明確適應證。
說明書還應參考《醫療器械軟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體現軟件的功能、使用限制、輸入輸出數據類型、必備軟硬件、最大并發數、接口、訪問控制、運行環境(若適用)、性能效率(若適用)等信息,明確軟件發布版本;參考《醫療器械網絡安全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提供網絡安全說明和使用指導,明確用戶訪問控制機制、電子接口(含網絡接口、電子數據交換接口)及其數據類型和技術特征、網絡安全特征配置、數據備份與災難恢復、運行環境(含硬件配置、外部軟件環境、網絡環境,若適用)、安全軟件兼容性列表(若適用)、外部軟件環境與安全軟件更新(若適用)、現成軟件清單(SBOM,若適用)等要求。
 
三、編寫單位
本指導原則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編寫并負責解釋。
 
 
四、參考文獻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9號)[Z].
[2]《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Z].
[3]《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Z].
[4]《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號)[Z].
[5]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21第73號)[Z].
[6]醫療器械軟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2022年第9號)[Z].
[7]醫療器械網絡安全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2022年第7號)[Z].
[8]《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號)[Z].2022
[9]JJF1001-2011 《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S].    
[10]JJF1865-2020 《角膜地形圖儀校準規范》[S].  
 
 
附件1:
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則舉例
 

條款號

要求

適用性判斷

1.

醫療器械的安全和性能—總則

注冊人/備案人的設計和生產活動應在質量管理體系的控制下進行。注冊人/備案人應提供產品與適用基本原則條款符合的證據,并由監管機構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評審。

適用

2.

適用于所有醫療器械的通用基本原則

本部分所列設計和生產通用基本原則適用于所有醫療器械。

2.1

概述

 

2.1.1

醫療器械應實現注冊人/備案人的預期性能,其設計和生產應確保器械在預期使用條件下達到預期目的。這些器械應是安全的并且能夠實現其預期性能,與患者受益相比,其風險應是可接受的,且不會損害醫療環境、患者安全、使用者及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適用

2.1.2

注冊人/備案人應建立、實施、形成文件和維護風險管理體系,確保醫療器械安全、有效且質量可控。在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內,風險管理是一個持續、反復的過程,需要定期進行系統性的改進更新。在開展風險管理時,注冊人/備案人應:

a)      建立涵蓋所有醫療器械風險管理計劃并形成文件;

b)      識別并分析涵蓋所有醫療器械的相關的已知和可預見的危險(源);

c)      估計和評價在預期使用和可合理預見的誤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相關風險;

d)      依據2.1.3和2.1.4相關要求,消除或控制c)點所述的風險;

e)      評價生產和生產后階段信息對綜合風險、風險受益判定和風險可接受性的影響。上述評價應包括先前未識別的危險(源)或危險情況,由危險情況導致的一個或多個風險對可接受性的影響,以及對先進技術水平的改變等。

f)      基于對e)點所述信息影響的評價,必要時修改控制措施以符合2.1.3和2.1.4相關要求。

適用

2.1.3

醫療器械的注冊人/備案人在設計和生產過程中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應遵循安全原則,采用先進技術。需要降低風險時,注冊人/備案人應控制風險,確保每個危險(源)相關的剩余風險和總體剩余風險是可接受的。在選擇最合適的解決方案時,注冊人/備案人應按以下優先順序進行:

a)      通過安全設計和生產消除或適當降低風險;

b)      適用時,對無法消除的風險采取充分的防護措施,包括必要的警報;

c)      提供安全信息(警告/預防措施/禁忌證),適當時,向使用者提供培訓。

適用

2.1.4

注冊人/備案人應告知使用者所有相關的剩余風險。

適用

2.1.5

在消除或降低與使用有關的風險時,注冊人/備案人應該:

a)      適當降低醫療器械的特性(如人體工程學/可用性)和預期使用環境(如灰塵和濕度)可能帶來的風險;

b)      考慮預期使用者的技術知識、經驗、教育背景、培訓、身體狀況(如適用)以及使用環境。

適用

2.1.6

在注冊人/備案人規定的生命周期內,在正常使用、維護和校準(如適用)情況下,外力不應對醫療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響,以致損害患者、使用者及他人的健康和安全。

適用

2.1.7

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包裝,包括注冊人/備案人所提供的說明和信息,應確保在按照預期用途使用時,運輸和貯存條件(例如:震動、振動、溫度和濕度的波動)不會對醫療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潔度,造成不利影響。注冊人/備案人應能確保有效期內醫療器械的性能、安全和無菌保證水平。

適用

2.1.8

在貨架有效期內、開封后的使用期間(對于體外診斷試劑,包括在機(機載)穩定性),以及運輸或送貨期間(對于體外診斷試劑,包括樣品),醫療器械應具有可接受的穩定性。

適用

2.1.9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基于當前先進技術水平,比較醫療器械性能帶來的受益,所有已知的、可預見的風險以及任何不良副作用應最小化且可接受。

適用

2.2

臨床評價

2.2.1

基于監管要求,醫療器械可能需要進行臨床評價(如適用)。所謂臨床評價,就是對臨床數據進行評估,確定醫療器械具有可接受的風險受益比,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a)      臨床試驗報告

b)      臨床文獻資料

c)      臨床經驗數據

適用

2.2.2

臨床試驗的實施應符合《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原則。

保護受試者的權利、安全和健康,作為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其重要性超過科學和社會效益。在臨床試驗的每個步驟,都應理解、遵守和使用上述原則。另外,臨床試驗方案審批、患者知情同意、體外診斷試劑剩余樣本使用等應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適用

2.3

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

2.3.1

關于醫療器械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a)      所用材料和組成成分的選擇,需特別考慮:

-毒性;

-生物相容性;

-易燃性;

b)      工藝對材料性能的影響;

c)      生物物理學或者建模研究結果應事先進行驗證(如適用);

d)      所用材料的機械性能,如適用,應考慮強度、延展性、斷裂強度、耐磨性和抗疲勞性等屬性;

e)      表面特性;

f)      器械與已規定化學和/或物理性能的符合性。

適用

2.3.2

基于醫療器械的預期用途,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包裝,應盡可能減少污染物和殘留物對使用者和患者,以及對從事醫療器械運輸、貯存及其他相關人員造成的風險。特別要注意與使用者和患者暴露組織接觸的時間和頻次。

適用

2.3.3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適當降低析出物(包括濾瀝物和/或蒸發物)、降解產物、加工殘留物等造成的風險。應特別注意致癌、致突變或有生殖毒性的泄漏物或濾瀝物。

不適用

2.3.4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考慮到醫療器械及其預期使用環境的性質,適當降低物質意外進入器械所帶來的風險。

適用

2.3.5

醫療器械及其生產工藝的設計應能消除或適當降低對使用者和其他可能接觸者的感染風險。設計應:

a)      操作安全,易于處理;

b)      盡量減少醫療器械的微生物泄漏和/或使用過程中的感染風險;

c)      防止醫療器械或其內容物(例如:標本)的微生物污染;

d)      盡量減少意外風險(例如:割傷和刺傷(如針刺傷)、意外物質濺入眼睛等)。

適用

2.4

滅菌和微生物污染

2.4.1

醫療器械其設計應方便使用者對其進行安全清潔、消毒、滅菌和/或重復滅菌(必要時)。

適用

2.4.2

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醫療器械,其設計、生產和包裝應確保在出廠后,按照注冊人/備案人規定的條件運輸和貯存,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

適用

2.4.3

以無菌狀態交付的醫療器械,其設計、生產和包裝應按照適當的程序進行,以確保在出廠時無菌。在注冊人/備案人規定的條件下運輸和貯存的未破損無菌包裝,打開前都應保持無菌狀態。應確保最終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識包裝的完整性(例如:防篡改包裝)。

不適用

2.4.4

無菌醫療器械應按照經驗證的方法進行加工、生產、包裝和滅菌,其貨架有效期應按照經驗證的方法確定。

不適用

2.4.5

預期無菌使用的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滅菌或使用者滅菌),均應在適當且受控的條件和設施下生產和包裝。

不適用

2.4.6

以非無菌狀態交付,且使用前滅菌的醫療器械:

a)      包裝應當盡量減少產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風險,且應適用于注冊人/備案人規定的滅菌方法;

b)      注冊人/備案人規定的滅菌方法應經過驗證。

不適用

2.4.7

若醫療器械可以無菌和非無菌狀態交付使用,應明確標識其交付狀態。

不適用

2.5

環境和使用條件

2.5.1

如醫療器械預期與其他醫療器械或設備整合使用,應確保整合使用后的系統,包括連接系統,整體的安全性,且不影響器械本身的性能。整合使用上的限制應明確標識和/或在使用說明書中明確。對于需要使用者處理的連接,如液體、氣體傳輸、電耦合或機械耦合等,在設計和生產過程中盡可能消除或降低所有可能的風險,包括錯誤連接或安全危害。

適用

2.5.2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考慮預期的使用環境和使用條件,以消除或降低下列風險:

/

a)      與物理和人體工程學/可用性的特性有關,對使用者或他人造成損傷的風險;

適用

b)      由于用戶界面設計、人體工程學/可用性的特性以及預期使用環境導致的錯誤操作的風險;

適用

c)      與合理可預期的外部因素或環境條件有關的風險,如磁場、外部電磁效應、靜電釋放、診斷和治療帶來的輻射、壓力、濕度、溫度和/或壓力和加速度的變化;

適用

d)      正常使用條件下與固體材料、液體和其他物質,包括氣體,接觸而產生的風險;

不適用

e)      軟件與信息技術(IT)運行環境的兼容性造成的風險;

適用

f)      正常使用過程中,醫療器械非預期析出物導致的環境風險;

適用

g)      樣本/樣品/數據不正確識別和錯誤結果導致的風險,比如用于分析、測試或檢測的樣本容器、可拆卸部件和/或附件,其顏色和/或數字編碼混淆;

不適用

h)      與其他用于診斷、監測或治療的醫療器械互相干擾導致的風險。

適用

2.5.3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消除或降低在正常狀態及單一故障狀態下燃燒和爆炸的風險,尤其是預期用途包括暴露于易燃、易爆物質或其他可致燃物相關的器械聯用。

適用

2.5.4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確保調整、校準和維護過程能夠安全有效的完成。

適用

a)      對無法進行維護的醫療器械,如植入物,應盡量降低材料老化等風險;

不適用

b)      對無法進行調整和校準的醫療器械,如某些類型的溫度計,應盡量降低測量或控制機制精度的損失風險。

不適用

2.5.5

與其他醫療器械或產品聯合使用的醫療器械,其設計和生產應能保證互操作性和兼容性可靠且安全。

適用

2.5.6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降低未經授權的訪問風險,

這種訪問可能會妨礙器械正常運行,或造成安全隱患。

適用

2.5.7

具有測量、監視或有數值顯示功能的醫療器械,其設計和生產應符合人體工程學/可用性原則,并應顧及器械預期用途、預期使用者、使用環境。

適用

2.5.8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便于使用者、患者或其他人員對其以及相關廢棄物的安全處置或再利用。使用說明書應明確安全處置或回收的程序和方法。

適用

2.6

對電氣、機械和熱風險的防護

2.6.1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具有機械相關的防護,保護使用者免于承受由諸如運動阻力、不穩定性和活動部件等引起的機械風險。

適用

2.6.2

除非振動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則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將產品振動導致的風險降到最低,應盡量采用限制振動(特別是振動源)的方法。

適用

2.6.3

除非噪聲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則醫療器械設計和生產應將產品噪聲導致的風險降到最低,應盡量采用限制噪聲(特別是噪聲源)的方法。

適用

2.6.4

如果醫療器械的部件在使用前或使用中需要進行連接或重新連接,其設計和生產應降低這些部件間的連接故障風險。

適用

2.6.5

醫療器械的可接觸部件(不包括用于供熱或既定溫度設置部位)及其周圍環境,在正常使用時不應存在過熱風險。

適用

2.7

有源醫療器械及與其連接的醫療器械

2.7.1

當有源醫療器械發生單一故障時,應采取適當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因此而產生的風險。

適用

2.7.2

患者的安全依賴于內部電源供電的醫療器械,應具有檢測供電狀態的功能,并在電源容量不足時提供適當的提示或警告。

不適用

2.7.3

患者的安全取決于外部電源供電狀態的醫療器械,應包括可顯示任何電源故障的報警系統。

適用

2.7.4

用于監視患者一個或多個臨床指標的醫療器械,必須配備適當報警系統,在患者健康狀況惡化或危及生命時,向使用者發出警報。

不適用

2.7.5

鑒于電磁干擾可能會損害正常運行的裝置或設備,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降低產生電磁干擾的風險。

適用

2.7.6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確保產品具有足夠的抗電磁干擾能力,以確保產品的正常運行。

適用

2.7.7

當產品按注冊人/備案人的說明進行安裝和維護,在正常狀態和單一故障狀態時,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減少使用者和他人免于遭受意外電擊的風險。

適用

2.8

含有軟件的醫療器械以及獨立軟件

2.8.1

含有電子可編程系統(內含軟件組件)的醫療器械或獨立軟件的設計,應確保準確度、可靠性、精確度、安全和性能符合其預期用途。應采取適當措施,消除或減少單一故障導致的風險或性能降低。

適用

2.8.2

含有軟件組件的醫療器械或獨立軟件,應根據先進技術進行開發、生產和維護,同時應考慮開發生存周期(如快速迭代開發、頻繁更新、更新的累積效應)、風險管理(如系統、環境和數據的變化)等原則,包括信息安全(如安全地進行更新)、驗證和確認(如更新管理過程)的要求。

適用

2.8.3

預期與移動計算平臺整合使用的軟件,其設計和開發,應考慮平臺本身(如屏幕尺寸和對比度、聯通性、內存等)以及與其使用相關的外部因素(不同環境下的照明或噪聲水平)。

適用

2.8.4

注冊人/備案人應規定軟件按照預期正常運行所必須的最低要求,如硬件、IT網絡特性和IT網絡安全措施,包括未經授權的訪問。

適用

2.8.5

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維護應能提供足夠的網絡安全水平,以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

適用

2.9

具有診斷或測量功能的醫療器械

2.9.1

具有診斷或測量(包括監測)功能的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基于適當的科技方法,除其他性能外,還應確保相應的準確度、精密度和穩定性,以實現其預期目的。

適用

a)      注冊人/備案人應規定準確度限值(如適用)。

適用

b)      為便于使用者理解和接受,數字化測量值應以標準化單位表示(如可能),推薦使用國際通用的標準計量單位,考慮到安全、使用者的熟悉程度和既往的臨床實踐,也可使用其他公認的計量單位。

適用

c)      醫療器械導示器和控制器的功能應有詳細的說明,若器械通過可視化系統提供與操作、操作指示或調整參數有關的說明,該類信息應能夠被使用者和患者(適用時)理解。

適用

2.10

說明書和標簽

2.10.1

醫療器械應附有識別該器械及其注冊人/備案人所需的信息。每個醫療器械還應附有相關安全和性能信息或相關指示。這些信息可出現在器械本身、包裝上或使用說明書中,或者可以通過電子手段(如網站)便捷訪問,易于被預期使用者理解。

適用

2.11

輻射防護

2.11.1

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包裝應當考慮盡量減少使用者、他人和患者(如適用)的輻射吸收劑量,同時不影響其診斷或治療功能。

適用

2.11.2

具有輻射或潛在輻射危害的醫療器械,其操作說明應詳細說明輻射的性質,對使用者、他人或患者(若適用)的防護措施,避免誤用的方法,降低運輸、貯存和安裝的風險。

適用

2.11.3

若醫療器械有輻射或有潛在輻射危害,應具備輻射泄漏聲光報警功能(如可行)。

適用

2.11.4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降低使用者、其他人員或患者(若適用)暴露于非預期、偏離或散射輻射的風險。在可能和適當的情況下,應采取措施減少使用者、其他人員或患者(若適用)等可能受影響的人在輻射中的暴露。

適用

2.11.5

具有輻射或潛在輻射危害且需要安裝的醫療器械,應在操作說明中明確有關驗收和性能測試、驗收標準及維護程序的信息。

適用

2.11.6

若醫療器械對使用者有輻射或潛在輻射危害,其設計和生產應確保輻射劑量、幾何分布、能量分布(或質量)以及其他輻射關鍵特性能夠得到合理的控制和調整,并可在使用過程中進行監控(如適用)。上述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確保相關可變參數的重復性在可接受范圍內。

適用

2.12

對非專業用戶使用風險的防護

2.12.1

對于非專業用戶使用的醫療器械(如自測或近患者檢

測),為保證醫療器械的正常使用,其設計和生產應考慮非專業用戶的操作技能,以及因非專業用戶技術和使用環境的不同對結果的影響。注冊人/備案人提供的信息和說明應易于理解和使用,并可對結果做出解釋。

不適用

2.12.2

供非專業用戶使用的醫療器械(如自測或近患者檢測)

的設計和生產應:

a)      確保使用者可以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安全準確的使用。當無法將與說明書相關的風險降低到適當水平時,可以通過培訓來降低此類風險;

b)      盡可能減少非專業用戶因錯誤操作和錯誤解釋結果導致的風險。

不適用

2.12.3

供非專業用戶使用的醫療器械可通過以下措施方便用戶:

a)      在使用時,可以驗證器械的正常運行;

b)      當器械不能正常運行或提供無效結果時,會發出警告。

不適用

2.13

含有生物源材料的醫療器械

2.13.1

對于含有動植物組織、細胞或其它物質,細菌來源物質或衍生物的醫療器械,若無活性或以非活性狀態交付,應:

a)      組織、細胞及其衍生物應來源于已受控且符合預期用途的動物種屬。動物的地理來源信息應根據相關法規要求予以保留。

b)      動物源的組織、細胞、物質或其衍生物的采集、加工、保存、檢測和處理過程,應確保患者、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員(如適用)的安全。特別是病毒和其他傳染性病原體,應通過經驗證的先進技術消除或滅活,影響醫療器械性能的情況除外。

不適用

2.13.2

對于監管部門而言,當醫療器械由人體來源的組織、細胞、物質或其衍生物生產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a)      組織、細胞的捐贈、獲取和檢測應依據相關法規的要求進行;

b)      為確保患者、使用者或他人的安全,應對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進行加工、保存或其他處理。對于病毒和其他傳染源,應通過源頭控制,或在生產過程中通過經驗證的先進技術消除或滅活。

不適用

2.13.3

當醫療器械使用2.13.1、2.13.2以外的生物物質(例如植物或細菌來源的材料)生產時時,其加工、保存、檢測和處理應確保患者、用戶以及其他人員(如廢棄物處置人員等)的安全。對于病毒和其他傳染源,為確保安全,應通過源頭控制,或在生產過程中通過經驗證的先進技術消除或滅活。

不適用

3.

適用于醫療器械(體外診斷類醫療器械除外)的基本原則

本部分所列設計和生產基本原則是第2節相關內容的補充,適用于非體外診斷類醫療器械。

3.1

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

3.1.1

根據醫療器械的預期用途,以及產品(例如某些可吸收產品)在人體的吸收、分布、代謝和排泄情況,對于醫療器械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應特別注意所用材料/物質與人體組織、細胞和體液之間的相容性。

適用

3.1.2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能夠保證產品在預期使用中接觸到其他的材料、物質和氣體時,仍然能夠安全使用。如果醫療器械用于配合藥物使用,則該產品的設計和生產需要符合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具有藥物相容性,同時藥品和器械的性能符合其適應證和預期用途。

不適用

3.1.3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除接觸完整皮膚的產品外,應適當降低釋放進入患者或使用者體內的顆粒,產生與顆粒尺寸和性質相關的風險。對納米材料應給予重點關注。

適用

3.2

輻射防護

3.2.1

用于醫學影像的醫療器械具有電離輻射時,其設計和生產,在保障圖像和/或輸出質量的同時,應盡可能降低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員的輻射吸收劑量。

不適用

3.2.2

具有電離輻射的醫療器械應能夠精確預估(或監測)、顯示、報告和記錄治療過程中的輻射劑量。

不適用

3.3

植入醫療器械的特殊要求

3.3.1

植入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消除或降低相關治療風險,例如除顫器、高頻手術設備的使用。

不適用

3.3.2

可編程有源植入式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保證產品在無需手術時即可準確識別。

不適用

3.4

提供能量或物質的醫療器械對患者或使用者的風險防護

3.4.1

用于給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質的醫療器械,其設計和生產應能精確地設定和維持輸出量,以保證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的安全。

適用

3.4.2

若輸出量不足可能導致危險,醫療器械應當具有防止和/或指示“輸出量不足”的功能。意外輸出危險等級量的能量或物質作為較大風險,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予以降低。

適用

3.5

含有藥物成分的組合產品

3.5.1

當醫療器械組成成分中含有某種物質,依據監管法規,該物質作為藥用產品/藥物進行管理,且該物質在體內為醫療器械提供輔助作用時,應將醫療器械和此物質作為一個整體,對其安全和性能進行驗證,同時應驗證該物質的特征、安全、質量和有效性。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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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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