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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5-01-20 08:44
問題:中間體1過程中產生的雜質,中間體1中檢測大約有0.5%,在中間體2檢測0.01%。合成不做加標試驗,在中間體1中當未知雜質,在中間體2中控制0.1%以下。這種控制策略是否可以?
答:可以嘗試兩種控制策略:
1.中間體1中控制該雜質為特定雜質,限度0.5%,如果該雜質結構已確認,評估是否有DNA反應活性,中間2中設為未知單雜(默認該雜質是在中間體2工藝中清除;如是轉化且會殘留,那中間體2還得研究轉化雜質)。
2.中間體2控制(0.1%),前提中間體1中未知單雜限度包含該雜質。
策略2存在中間體1中未知單雜限度過高,CDE不一定認可,但可根據中間體2該雜質的殘留數據和該雜質的DNA反應活性說明支持性理由,其最終不影響原料藥的雜質譜。
首推策略1,策略2也可被接受。
IND相關問題
問題1:臨床期間變更申辦方,只需要在系統上提交一個申請就行不?
答:臨床期間不能真正意義上的變更申辦方,僅能進行登記系統操作的一個變更。申辦方還是要合并臨床方案、藥學等提交了補充申請拿到批件才算是完成了變更。
問題2:吸入制劑的吸入特性限度是根據什么規則制定的? 穩定性6月數據的均值加減3SD嗎? 另外改良新藥申報時比如三月申報時也要定吸入特性限度不?吸入特性未包含在質量標準中。
答:參考藥效的給藥劑量,結合制劑樣品已累計的微細粒子劑量數據和遞送總量的上下限來制定限度,新藥可暫不限定每一層級的限度;穩定性做常規的關鍵點就行。不建議遞送速率定標準,遞送速率的偏差會比較大,且受霧化器的影響很大,同廠家不同批次的霧化器都可能有差異,吸入給藥的劑量更多是結合FPF和遞送總量來計;當然,如果你的品種對起效時間有要求,那是需要考慮遞送速率的標準。
問題3:一個輔料,藥典標準測粒度和粒度分布用的是粒度分布儀,我們沒有這儀器,是應該刪掉這個檢驗項目不做還是用別的方法測或者是委檢?
答:正常生產應該委托不是批批檢驗,也得定期檢驗一下,研發可用原廠COA。
問題4:現在提交公文需要網上預約嗎?
答:有些提交了電子的,還需要再提交紙質的,待CDE要求和通知。
問題5:一個藥品有兩個規格,處方比例相似且PK呈線性,認為可以做大免小,如果報IND的話,需要每個規格都申請臨床么,還是報一個就可以?
答:3類藥物申報,兩個規格,認為小規格可免。IND只報需要做臨床的那個規格,NDA的時候都報,寫上小規格的豁免依據。
問題6:報美國IND,化藥資料中需要提交CTD資料的3.2.A部分嗎?
答:不需要。
問題7:網絡傳輸方式新注冊申請受理后,如有補正的話,是不是要交兩個光盤,第一次申報的一個補正的一個。
答:是的。
問題8:申請表中的包裝廠是不是指初級包裝廠?不用考慮次級包裝廠?
答:是的。
問題9:液相色譜中有關物質波長選擇,一般怎么考慮?
答:新藥是一步一步從頭做的,每一步反應中間體的波長最大吸收可能都不一樣,先從建立每一步反應的波長開始,然后找出每一步產物和主要雜質的共有波長,這樣幾步反應下來,肯定有很難除去的特定雜質,那么重點關注這個雜質響應高的波長,如果得到該雜質的對照品,進行全波長掃描,結合每王步中間體和最終產品的紫個掃描圖,找出最佳的檢測波長,主要是要以主要幾個特定雜質響應強的波長為主。
問題10:現在境內制劑,是否可以使用未登記的境內原料藥?就是原料資料放在制劑申報資料中,原料藥不要登記號?
答:受理過不了。
問題11:輔料當時統一導入平臺的品種(I狀態),現在啟動了和制劑的關聯審評,CDE老師讓通過電子提交補充資料,電子提交的通道在哪里?
答:使用Ukey登錄一下原輔包審評意見。
問題12:進口原料藥前置注冊檢驗,是在中檢院檢測還是在口岸所檢測呢?
答:向中檢院申請,分配口岸所。
問題13:中國藥典上的產品存儲條件是強制要求一致的嗎?比如原料藥中國藥典上大部分都是密封保存,實際密閉保存就足夠穩定了。
答:CDE批準前會要求你們與中國藥典保持一致。
問題14:輔料的技術資料隨制劑一起提交審評的話,輔料的技術資料應該放在CTD格式資料的什么位置?
答:32P4。新輔料詳細研究資料在32A。
問題15:原料藥CDE登記包裝規格,是需要每種包裝規格都要做穩定性嗎?
答:不同包裝形式分別做,裝量沒必要。
NDA相關問題
問題16:說明書、標簽核準完畢電子提交終版后,CDE會或者NMPA還會對內容進行修改嗎?
答:如果CDE說是最終版,理論上不會有修改了。
問題17:原大規格NDA獲批后,擬增加小規格的補充申請,采用處方等比的策略豁免臨床,參照上市后變更溶出問答指導原則,需要對比標準介質和常規介質的溶出,因為大規格溶出有堆積,溶出方法采用的槳法75rpm,請問小規格對比溶出時是用50rpm還是75rpm?指導原則建議用50rpm或者籃法100rpm,但是這兩種方法大規格溶出都有堆積,大小規格溶出會不相似。
答:如原有溶出方法不適用,需要進行開發,待適用再進行對比。
問題18:中間體1過程中產生的雜質,中間體1中檢測大約有0.5%,在中間體2檢測0.01%。合成不做加標試驗,在中間體1中當未知雜質,在中間體2中控制0.1%以下。這種控制策略是否可以?
答:兩種控制策略:
1.中間體1中控制該雜質為特定雜質,限度0.5%,如果該雜質結構都確認了,評估是否有DNA反應活性,中間2中設為未知單雜(默認該雜質是在中間體2工藝中清除;如是轉化且會殘留,那中間體2還得研究轉化雜質)。
2.中間體2控制(0.1%),前提中間體1中未知單雜限度包含該雜質。策略2存在放大中間體1中其他未知單雜限度,CDE不一定認可。所以策略1更加合適。
問題19:如果附條件上市的產品,所附條件有的可能不能如期完成(不是關鍵項目),是不是必須要跟CDE提前提交溝通交流?還是采取其他措施?
答:需要與CDE溝通或者公文交流,說明理由,待同意方不影響產品的上市銷售。
問題20:請問原料藥的起始物料可以備案嗎?如果能備案的話,怎么樣能狀態變為A呢?
答:?起始物料如果是要用活性成分,可以登記備案,流程和原料藥一樣。
問題21:制劑產品中所使用的原料藥是沒有單獨審評的,合并在制劑產品中遞交的;對于進口制劑而言,當制劑產品進行再注冊的時候,是不是也需要繳納原料藥的再注冊費用啊?
答:這個要看制劑的歷史,不久前就有個客戶的進口制劑再注冊被CDE補正要求刪去原料藥相關內容,重新遞交。進口制劑在國外生產,所用的原料藥就算沒有在國內登記也不會影響你的再注冊的。
問題22:若藥品批件中留了作業,需報補充申請。那完成這個作業之前,能申請這個品種的上市前GMP符合性檢查嗎?
答:我們咨詢當地審評中心,說的是看留的什么作業,需要評估是否影響GMP檢查,可以將批件給發給他們,確認影不影響GMP符合性檢查,不影響就不用等補充申請完成就可以開展GMP。
問題23:一個原料藥,目前沒有載入任何藥典。國內有已獲批的供應商,我們的生產工藝與目前已獲批的生產商不同,想問一下,我們必須遵循該生產商的質量標準?生產工藝不同,是否有靈活性可言呢?
答:原則上可以參考已獲批的品種,但仿制產品不再是仿標準,而是工藝和質量穩定可靠。質量標準的建立參考ICHQ6A或者CDE在2013年發布的質量標準建立指南要求分別建立。原則上建立的標準不低于已獲批產品的標準,如不能做過,需要有詳細的研究和理由。總的來說,建立的質量標準需要符合法規要求,并不低于已獲批產品的質量。
來源:文亮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