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檢測資訊 > 法規標準
嘉峪檢測網 2017-06-15 19:41
2017年6月14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法規(EU)2017/1000,對歐盟REACH法規附件XVII進行修訂,新增一項限制物質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根據該法規,2020年7月4日起,當物品或混合物中PFOA及其鹽類含量≥25ppb,PFOA相關物質單項或者總含量≥1000ppb時,不得被用于生產或投放市場。
歐盟REACH法規(EC)No 1907/2006附件XVII新增以下條款:
物質名稱 | 限制要求 |
68.全氟辛酸(PFOA) 包含一個直鏈或支鏈氟代庚基基團,化學式為C7F15-,直接連接在另一個碳原子上,作為一個結構要素的相關物質(包括其鹽類和聚合物)。 包含一個直鏈或支鏈氟代辛基基團,化學式為C8F17-,作為一個結構要素的相關物質(包括其鹽類和聚合物)。 以下物質不包含在內: C8F17-X,X=F,Cl,Br。C8F17-C(=O)OH,C8F17-C(=O)O-X’或者C8F17-CF2-X’(X’=任意基團,包括鹽類) |
1.2020年7月4日起,該物質本身不得生產或投放市場。
2.2020年7月4日起,當PFOA及其鹽類含量等于或超過25ppb,PFOA相關物質單項或者總含量等于或超過1000ppb時,不得被用于生產或投放市場:
3.針對以下產品,第1段和第2段的實施時間規定如下:
4.第1段和第2段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5.2(b)段不適用于以下滅火泡沫混合物: (a)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場的物品; (b)根據4(d)(i)生產的植入性醫療器械; (c)涂有4(d)(ii)所述的攝影涂料的物品; (d)4(d)(iii)所述半導體或化合物半導體。 |
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的用途
具有高摩擦阻力、低介電能力、耐熱性、耐化學試劑、表面能低等性質,被廣泛用于含氟聚合物和氟橡膠生產,滅火泡沫的表面活性劑,或者紡織和造紙生產中提供防水、防油、防污性能。
該法規從官方公報發布第20天開始生效,2020年7月4日之后無法滿足相關限量的氟橡膠、滅火泡沫和紡織品等,將被禁止在歐盟市場上銷售。提醒相關企業留意法規實施節點,及時應對。
來源: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