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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教育廳關于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規定(修訂)(5頁)
為加強全省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實驗室安全建設,進一步規范安全管理,防范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高校教學科研活動的正常開展和安全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規范,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東省教育廳關于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的暫行規定》(粵教裝備函〔2013〕9號印發)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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