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溝通群中有同行朋友問到,ICH M7中提到的跳檢,是存在實際的風險還是無風險的情況下進行?
ICH M7中方法1的控制方式提到了跳檢,是雜質已經定入了質量標準,如果在連續檢測一定量批次后,雜質水平均低于可接受限度的30%,可以申請跳檢的方式。
方法2與方法3均不適用于跳檢。方法4是進行了風險評估,雜質可不定入質量標準,也就不存在跳檢的情況。
IND相關問題
問題1: 用于I期臨床的膠囊,其中有一個規格不適用目前已有的灌裝機,那么這個規格的灌裝步驟我可以采用手動灌裝嗎?
答:臨床使用的藥品,在GMP車間可以手動罐裝。
問題2: I期爬坡用的空白安慰劑,需要每一個規格對應一個安慰劑還是制備一個安慰劑就可以?
答:要看處方和規格,如果處方比例一樣,規格不同,膠囊重量不同,那需要一個規格對應一個安慰劑。原則上,活性藥和安慰劑必須看上去一樣。
問題3:毒理批樣品穩定性按加速長期放樣,穩定性放樣時間需要放到效期末嗎?還是涵蓋到毒理實驗結束的時間即可?
答:要求是涵蓋毒理實驗期即可,但實際企業為了積累數據,會放到效期末甚至更長。
通常毒理批次沒有強制要做穩定性研究,毒理實驗樣品做穩定性的目的不應該僅僅是為了毒理實驗,而應該是產品的穩定性情況。
問題4:分析方法學需要研究哪些內容呀?是分析方法屬性嗎(比如準確度、專屬性等),另外研究輸出結果呈現形式是否是方法開發報告或者驗證報告?
答:結合ICHQ2和中國藥典四部9101這兩個指南學習。
問題5: 化藥,新藥,原料藥,臨床早期(2期),計劃用之前IND申報批次(也是臨床1期時使用的API),當時生產到倒數第二步中間體,用了一半往后生產成API,剩余一半。現在使用剩余的一半中間體(放置5年了),現在中間體也檢測了,基本沒有變化,做小試做到產品API也沒有問題,那么我們是否可以使用這剩余的一半中間體,用于生產擬臨床2期的臨床產品?EOP1會議上,我們也咨詢了CDE,但是CDE回答的很模糊,原話是:建議按照擬定GMP工藝中確定的起始物料制備臨床試驗樣品,保證臨床試驗樣品的代表性。
答:都是風險控制,我做研發都不敢這么操作,主要是早期質量研究不充分,不敢保證做出的API穩定性沒有問題,以及離API比較近的物料。可以進行風險的評估然后企業可以自已做決定。
問題6:溝通交流受理后,有沒有再次補充支持性資料的機會?比如3日初審內補充,或在實際審評老師手上時候補充。
答:一般沒有補充的渠道。可以和CDE的PM溝通一下,重新計時。
問題7: 有沒有沒跟cde開三期前的溝通交流會,直接開展三期臨床試驗的啊,如果批件上寫了請申請人在開展三期前與cde進行溝通交流,是不是這個就是必須的啊?
答:三期大部分都是注冊關鍵臨床試驗了,溝通會跳過不開的風險,不言而喻。III溝通會的開啟,是公司需要綜合考量進行臨床升期的準備階段。
一般要同時兼顧臨床研究結果的整體評估,新方案開啟鋪墊和風險管控等方面的準備。同時,也需要考慮藥學的進展和鋪墊是否匹配同步,重大變更等情況的橋接和注冊準備。
問題8: 有一個雜質經CASE Ultra預測后基于專家知識規則結果為Inconclusive;采用基于統計學模型預測結果為Positive,委托的第三方出具的報告結果判定為Negative,并且劃分為5類雜質,這個報告結果合理嗎?
答:兩個統計模型結果不一致,需要進一步的確認,做Ames實驗可以幫助最終確認化合物的歸類。
問題9: IND時候交的臨床方案不是都是第一版嗎,可能獲批后會對方案進行升版,那定稿后的臨床方案還需要提交給CDE嗎?還是自己臨床登記平臺提交就可以了?
答:需要評估方案變更的大小,是否屬于實質性變更,是否影響受試者安全性。根據變更情況,再確定是否需要報補充申請。
問題10:基于II期臨床試驗結果確定了給藥劑量,在III期臨床階段擬增加新的規格(與II期處方工藝一致,等比處方),本次增規的補充申請只需要提交藥學研究資料就行嗎?還需要提交非臨床和臨床的資料嗎?
答:臨床用藥方案有變更的話,可以和藥學一起遞交補充申請。
問題11:新增規格補充申請,藥學資料采用研究實驗室規模的數據可以嗎?需要提供幾個批次呢?
答:一個批次可以申報,最好是臨床批次。
問題12:仿制3類化藥,參比制劑是美國橙皮書,32P5.3已經有了一份純度分析方法驗證報告,現在質量又給了一份純度分析方法(中美藥典方法)對比報告,這份對比報告需要放在32P5分析方法驗證處嗎?該如何體現呢?這份報告什么用途?說明純度分析方法的什么屬性?
答:你們研究人員在選擇分析方法的時候,對比了各國藥典和中國藥典,然后選擇比較適用,這個過程,應該屬于分析方法開發。
NDA相關問題
問題13:請問納入優先審批的品種一般批準納入后多久公示?
答:一般優先批準后會開始公示,但也碰到過一個月后才開始公示的。
問題14: 化學仿制原料藥CDE現在是否只批24個月的有效期?
答:國內還是看實際的長期穩定性數據,給到相應的效期,而不是企業自我評估的數據。
問題15: 有效期上市后備案,假如是備案公示完成了,但是沒有走完30個工作日的審查期,這個時間段里生產的批次是用老的效期還是新的效期呢?
答:這個變更可以實施的日期,該是以企業內部質量體系文件批準該變更的日期為準的。
問題16: 上市后進行生產工藝變更,最終批件下來會附最新的生產工藝信息表作為附件不?
答:前幾天有人就這個問題咨詢過國家局,一致性評價的品種:注射液批件附件:工藝信息表、質量標準、說明書。口服固體批件附件:只有質量標準和說明書。
但對于生產工藝變更,是要確認工藝信息表的附件。
問題17:化學藥原料藥選擇外購登記為A的原料,入廠檢驗方法選擇供應商的質量標準對應的方法,是否可以只做方法確認,還是都需要做完整的方法學驗證?
答:基本需要全驗證,如果不想有發現項的話。
問題18: CDE的發補讓在中間體里檢測一個新的雜質,而且要用這個雜質對照品在中間體里做全驗證,工廠從來沒有研究過這個雜質 還不知道從哪買對照品,發補的5個月很難答完。這種情況全驗證是必須的么?
答:是“建議申請人”,還是“請將xx訂入中間體質量標準”?
問題補充:沒有建議2個字。請根據中間體合成工藝對其雜質譜xxx雜質進行研究,建立合理的方法,采用雜質對照品進行必要的方法學驗證,并根據結果制定合理的控制要求
答:基本是需要完成這個補充研究的,如果企業完成不了,需要與CDE提前溝通交流。
問題19:比如要申報的原料藥有專利問題,那么寫專利承諾書的時候,還用寫如有任何專利糾紛,我公司承擔全部責任這句話嗎?
答:要寫個不侵權聲明,公司承擔責任這樣的話。
問題20:提出跳檢,是評估發現理論上有存在的風險嗎還是數據有檢出?若理論上和實際檢測數據都證明無存在的風險,是否可以不控制呀?不太清楚CDE對于基毒的態度,會要求從嚴控制嗎?比如說一旦理論上評估發現有可能存在,不管數據檢測結果如何,都要求在成品或中間體或起始物料中進行檢測?
答:檢測項可以不列入質量標準,前提是有充分的風險評估。基毒評估嚴格按照ICH M7的要求進行。跳檢的情況適用于ICH M7的方法1,在檢測一定量批次后,檢測結果均小于限度的30%,可申請跳檢方式。通過理論的評估和實測的數據,可以使用方法4的控制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