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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0-11-28 17:42
7月2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公告,正式頒布2020年版《中國藥典》,新版藥典將于今年12月30日起正式實施。新版《中國藥典》中對生物制品穩定性試驗進行了指導,本文對其要點進行了整理,供大家參考。
試驗時間
(1)長期穩定性試驗應設定合理的試驗時間點。
(2)如果產品的預定有效期在1年或1年以內,穩定性試驗原則上應在前3個月每月試驗1次,以后每3個月試驗1次。
(3)如果產品的預定有效期在1年以上,穩定性試驗原則上應在第1年每3個月試驗1次,第2年每6個月試驗1次,以后每年試驗1次。
(4)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可靈活地調整試驗時間,例如基于初步的穩定性試驗結果,可有針對性地對產品變化劇烈的時間段進行更密集的檢測。
(5)原則上,長期穩定性試驗應在GMP規定的存放時限內盡可能做到產品不合格為止。
(6)產品有效期的制定應參考長期穩定性試驗結果。
(7)加速和影響因素試驗應盡可能觀察到產品不合格。
結果分析
(1)穩定性試驗應建立合理的結果評判方法和可接受的驗收標準,應對不同的考察項目分別進行分析,并對產品穩定性試驗結果進行綜合評估。
(2)不同批次的相同項目穩定性研究結果,建議釆用統計學的方法對批間的一致性進行判斷,應具有較好的一致性。
(3)同一批產品在不同時間點采集的穩定性數據應進行趨勢分析。
(4)穩定性試驗過程中,若試驗結果隨著試驗時間發生變化,則應進行合理的統計分析;若穩定性試驗的數據表明產品質量變化非常小,從數據上可以明顯看出有效期制定的合理性,則不必進行正式的統計分析,只要提供簡略的理由即可。
(5)對于變更產品,若變更有可能影響產品的穩定性,應進行穩定性試驗,并與變更前規模生產樣品穩定性歷史數據進行比較。若可證明變更前后的穩定性試驗具有可比性,可將穩定性試驗數據進行橋接。
(6)應通過穩定性研究結果的分析和綜合評估,明確產品的敏感條件、降解途徑、降解速率等信息,制定產品的貯存條件和有效期(保存期),并根據產品的特性制定各個指標可以接受的最大變化范圍,以確保在整個有效期內產品的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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