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檢測資訊 > 法規標準
嘉峪檢測網 2024-07-11 10:12
當檢測(評價)標準的單位為cfu/4h(∅90mm)時,沉降菌應如何采樣?
《潔凈室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591-2010 )條款E.8.3第8條規定:當延長沉降時間時,可按比例減少最少培養皿數,為防止脫水,最長沉降時間不宜超過 1h,當所需沉降時間超過1h,可重疊多皿連續采樣。除非經過驗證,證明更長的沉降時間可以基本按比例增加菌落數。標準中建議沉降時間不宜超過1h。如超過1h,可重疊多皿采樣。對于重疊多皿采樣,觀點一:可以沉降1h后在同一采樣地點換皿,采滿4h,4個皿的結果相加;鑒于這樣操作會導致采樣時間較長,觀點二:在同一采樣點同時放4個皿沉降1小時,最后結果為四個皿的和。條款E.8.3第17條規定:動態監測時每點疊放多個平皿或采用可自動切換的儀器,每點應采滿 4h 以上,每皿可采 30min。當只放1 個皿時,可少于 4h,但不可少于 1h。
但醫藥工業潔凈室(區)沉降菌的測試方法(GB/T 16294-2010)第4.4.3條規定:靜態測試時,培養皿暴露時間為30min以上;動態測試時,培養皿暴露時間為不大于4h。表明培養皿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放置4h。
很明顯,上述兩個標準關于沉降菌樣品采集的規定不一致,請各位發表高見。
來源:墨跡CNAS和C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