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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1-12-13 22:56
2021年12月9日,歐盟社會經濟分析委員會 (SEAC) 就德國關于限制全氟己酸 (PFHxA)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的提案通過了最終意見。此前,風險評估委員會 (RAC)已于 2021年6月發表了一項意見,要求限制PFHxA及其鹽和相關物質。兩個委員會的意見將有助于歐盟委員會做出相應的決定,在收到兩個委員會的意見后,歐盟委員會通常會在三個月內制定關于REACH法規限制篇修訂案的草案文件,草案文件通過后,對于PFHxA及其鹽和相關物質的管控將正式納入到REACH法規限制篇管控。
提案對于PFHxA及其鹽和相關物質的管控要求如下:
物質信息
全氟己酸 (PFHxA)及其鹽和相關物質:
(a)具有鏈接到碳原子上的直鏈或支鏈C5F11-的全氟戊基的化合物;
(b)具有直鏈或支鏈C6F13-全氟己基。
不包括以下物質:
(a)C6F14;
(b)C6F13-C(= O)OH,C6F13-C(= O)OX′或C6F13-CF2-X′(其中X′=任何基團,包括鹽);
(c)具有直接連接到硫原子的全氟烷基 C6F13- 的任何物質。
用途:紙張和紙板(食品接觸材料)、紡織品(如個人防護設備)、家用紡織品和服裝,以及消防泡沫等
REACH限制篇提案主要管控要求:物質本身不得制造或投放市場;作為其它物質的組成、混合物、物品中PFHxA及其鹽含量<25ppb,PFHxA相關物質總和<1000ppb(注意此管控要求應以REACH法規修訂指令正式文件為準)。
背景
PFHxA及其鹽和相關物質屬于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中的一類物質,PFAS具有持久性、遠距離遷移性、毒性和生物累積性,且目前在全球范圍內的許多動物和人體血液樣本中檢測到了全氟化合物的存在。全氟類化合物對人類和環境的危害已經引起了相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廣泛關注,越來越多的全氟類化合物被納入或即將納入到法規的管控。其中已經納入到法規管控的物質包括PFOA、PFOS、C9-C14 PFCAs等。
PFAS?C9-C14 PFCAs?PFOA ?PFOS?PFHxS?PFHxA?你還分不清,小編為你介紹全氟家族的成員們。
PFAS
物質信息: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
主要管控要求:美國TPCH(《包裝材料中有毒物質控制示范法規》)要求禁用;
荷蘭正在與丹麥、德國、挪威和瑞典合作制定一項歐洲禁止 PFAS 的提案,提案將側重于所有的PFAS 物質,以避免一種 PFAS 被另一種取代。
PFOS
自2009年以來,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已被納入國際《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國應采取措施以消除此物質(注意:對于企業應符合產品銷售國家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國家法規)。歐盟2010年將PFOS納入到歐盟POPs法規,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也已經在歐盟管控超過十年。
物質信息: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C8F17SO2X(X = OH,鹽(O-M+)、鹵化物、酰胺和其他衍生物、包括聚合物)。
歐盟POPs主要管控要求:物質/混合物≤10ppm,物品<1000ppm,紡織品或帶涂層的材料<1ug/m2。
PFOA
物質信息: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和相關物質包括:
(i)全氟辛酸,包括支鏈同分異構體;
(ii)全氟辛酸的鹽類;
(iii)就《公約》而言PFOA-相關物質是指任何可以分解產生PFOA的物質,包括任何碳鏈結構含有支鏈或直鏈的全氟庚烷基且具有(C7F15)C作為結構要素之一的物質(包括鹽類和聚合物)。
以下物質不屬于PFOA相關物質:
(i)C8F17-X, X = F, Cl, Br;
(ii)具有CF3[CF2]n-R’結構的全氟聚合物,這里的R’可以是任何官能團, n>16;
(iii)含8個及8個以上碳原子的全氟羧酸(包括它們的鹽類、酯類、鹵化物和酸酐);
(iv)含9個及9個以上碳原子個數的全氟烷基磺酸和全氟膦酸(包括它們的鹽類、酯類、鹵化物和酸酐);
(v)本附件中所列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它的衍生物。
歐盟POPs主要管控要求: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PFOA及其鹽含量小于等于0.025mg/kg;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PFOA相關物質單項或總和≤1mg/kg。
C9-C14 PFCAs
物質信息:C9-C14全氟羧酸(C9-C14 PFCAs)及其鹽和相關物質。
(ii)C9-C14全氟羧酸的鹽類;
(iii)C9-C14全氟羧酸相關物質,其具有不直接連接到另一個碳原子上式為CnF2n+1 -(n = 8,9,10,11,12,13或14)的全氟基團,包括其鹽類及其任何組合。
以下物質不屬于C9-C14全氟羧酸相關物質:
—CnF2n+1 -X,其中X=F, Cl, 或者Br,n=8,9,10,11,12,13或14,包括其任何組合。
—CnF2n+1 -COOX',其中n>13且X'=任何基團,包括鹽類。
REACH限制篇主要管控要求:2023年2月25日后,不得制造或者投放此類物質到歐盟市場;2023年2月25日后,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C9-C14 PFCAs及其鹽含量小于等于0.025mg/kg;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C9-C14 PFCAs相關物質單項或總和≤260mg/kg。
PFHxS
PFHxS及其鹽已經于2017年7月7日列入SVHC候選物質清單。挪威已經提出在REACH法規限制篇中管控PFHxS及其鹽和相關物質的提案,2020年6月17日歐盟發布消息稱社會經濟分析委員會(SEAC)支持此提案。關于PFHxS及其鹽和相關物質的限制的提議已被歐盟委員會采納,目前還未正式發布決議,一旦發布相關決議,則關于此類物質的限制將會正式納入REACH法規限制篇管控。此外,此類物質也正在被考慮加入《斯德哥爾摩公約》,如被加入則需在全球范圍內淘汰此類物質。
物質信息:全氟己基磺酸 (PFHxS)(支鏈和直鏈)及其鹽和相關物質
a.全氟己烷磺酸具有C6F13SO3H結構,和鹽及其任何組合;b. 具有直接連接到硫原子上的全氟烷基C6F13- 的任何物質。
REACH限制篇提案主要管控要求:物質本身不得制造或投放市場;作為其它物質的組成、混合物、物品中PFHxS及其鹽含量<25ppb,PFHxS相關物質總和<1000ppb(注意此管控要求應以REACH法規修訂指令正式文件為準)。
建議
越來越多的全氟物質納入到法規的管控,執法機構同時加大了對全氟物質的執法力度,企業需盡早結合法規的管控,調查產品中全氟物質的合規性,以確保投放市場的產品滿足法規的管控要求,避免產品投放市場后的違規造成經濟損失。
來源: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