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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4-10-28 11:14
艦船電子設備振動試驗主要考核艦船電子設備在艦船振動條件下的工作的適應性和結構的完好性。
一、振動測試項目涵蓋
共振檢查試驗;
穩定性試驗;
耐振試驗。
1、共振檢查
受試樣機應該處于通電工作狀態下,按照表中規定的頻率范圍、位移或加速度幅值和試驗時間在每個頻帶上,由低到高,再由高到低均勻連續改變頻率進行試驗。
根據試驗樣品及其零部件幅值明顯變化或設備輸出電流、電壓的變化判斷共振。
2、穩定性試驗
試驗樣機應處于正常通電工作狀態下,按表中規定的頻率范圍、位移或加速度幅值和試驗時間,在每個頻帶,由低到高均勻連續改變頻率進行試驗,除了耐振試驗選擇的頻率外,在其他可疑頻率上允許延長試驗時間至5分鐘,但所選定的可疑頻率點每個軸向不得超過四點,試驗期間應檢查受試樣機是否可以正常工作。
3、耐振試驗
在振動試驗過程中,若某軸向若有共振,應在最有害的共振點上,按表中規定的位移或加速度幅值振動2小時,當最有害的共振點難以判斷時,可以在難以判定的共振點中選擇兩個,按表中規定的位移或加速度幅值各振動1小時。若無共振,則按表中規定的頻率、位移或加速度幅值振動2小時。受試樣機處于正常運行工作狀態進行振動測試。
二、振動測試要求
三、振動試驗程序
1、初始檢測—振動試驗前,應對受試樣機的外觀檢查、機械性能、電氣性能進行檢測。
2、試驗方向—受試樣機應能承受三個方向即橫向、垂向、縱向的振動試驗,每個測試方向可單獨進行,若有三軸六自由度振動臺,水平垂直方向可同時進行測試。
3、試驗順序—每個方向均需要進行共振檢查、穩定性試驗、耐振試驗。也可以在一個振動方向上完成全部的測試項目后,再進行其他方向上的振動測試。
4、最后檢測—振動試驗結束后,應按有關標準規定對受試樣機進行外觀檢查、電性能和機械性能的檢測。
來源:北京可靠性及電磁兼容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