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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6-03-30 09:05
6月1日,GB 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即將實施,相關部門近期組織了標準說明輔導會,小編在這里將相關問題整理出來,供參考。
根據紡織產品的特點,GB 31701設置了過渡期,即從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給了制造商兩年時間用于消化庫存,制造商在2016年6月1日前生產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產品允許在市場上繼續銷售至2018年5月31日。如果需要證明產品是新標準實施前生產的,可以根據相關產品的出庫記錄和生產批號進行追溯。
在兩年過渡期內監督抽查時,按明示的強制性標準抽查。
GB/T 31888-2015《中小學生校服》中有關安全要求引用了GB 31701,但是GB/T 31888的實施日期是2015年6月30日,沒有過渡期,其引用的標準內容同樣沒有過渡期。GB 31701的實施日期和過渡期與GB/T 31888沒有關系。
應以 GB 31701 為準。FZ/T 73025-2013《嬰幼兒針織服飾》規定拉帶執行GB/T 22702《兒童上衣拉帶安全規范》和GB/T 22705《童裝繩索和拉帶安全要求》,其中的某些要求與GB 31701重復。由于GB 31701 是強制性安全標準,所以首先應符合GB 31701 的要求,當然也應符合產品標注的產品標準要求。如果相關標準規定的繩帶要求存在沖突,應以GB 31701 為準。
——根據床上用品的使用說明判斷是嬰幼兒產品還是兒童產品。——床上用品上的附件不分部位,不論哪個部位的附件都應符合GB 31701 的要求。
——GB 31701 中的繩帶要求只考核服裝,不考核床上用品。如果產品是服裝式防風抱被和服裝式睡袋等應按服裝考核。
GB 31701 中的繩帶要求只針對服裝,不考核家紡產品上的繩帶。
應以年齡為主進行區分。在GB 31701 的 3.2 和 3.3 兩個定義中,均以年齡界定了嬰幼兒和兒童紡織產品的范圍。為解決實施中無法確認按照哪個年齡段考核的問題,定義條文下面的“注”給出了嬰幼兒、7歲以下兒童和14 歲以下兒童的身高范圍,對定義中的年齡進行補充說明,身高范圍與服裝號型標準中的號一致。嬰幼兒和兒童服裝上同時標注有年齡和身高時,應以年齡為主進行區分。
檢測和監督機構根據安全類別標識確定是否屬于嬰幼兒產品。對于兒童服裝,如果沒有標注適用年齡,可以根據產品尺寸,參照身高范圍進行判斷。但企業應避免通過采用標注年齡的方式將嬰幼兒產品改為小童服裝,以降低產品安全水平的做法。
根據GB 31701 中 3.3 的注,一般情況下,以身高(即服裝號型)判斷,也可測量產品具體尺寸后按所對應號型判斷。如果服裝沒有標注號型,則不符合GB 5296.4 的要求。
符合要求。根據GB 31701 規定,嬰幼兒紡織品安全類別的規范標注為“GB 31701 嬰幼兒用品”,未標注“A類”字樣或未寫“安全類別”字樣均符合要求,但寫上也不算錯。
一般,可先將附件拆解為織物后再進行試驗。當附件的面積較小而無法拆解為織物或尺寸不能滿足試樣要求無法按GB/T 3920 進行試驗時,可以不檢測耐摩擦色牢度。
印花織物需要考核耐濕摩擦色牢度。試驗方法與耐干摩擦色牢度相同,方法標準中有具體要求。
在檢測表1 中的項目時,樣品量不足有兩種情況:一是產品本身尺寸過小,不能滿足所有項目的檢測;二是產品本身雖夠大但檢測有害物時的涂層面積過小,不能滿足某項試驗量的要求。如果是企業作質量控制檢驗,可以提供相同面料代替。如果是監督抽查檢驗,遇到第一種情況時,可以取多件產品以滿足測試樣品要求;遇到第二種情況時,不應從多件產品上湊足試樣。
可以帶著基布測試,但需求出涂層量。以鄰苯二甲酸酯或重金屬占涂層量的百分率作為試驗結果。
從一件產品上多取基布,湊足取樣量。不應從多件產品上取樣。
視具體產品而定。當色塊較大時,可分顏色取樣測試;當色塊較小不能滿足試樣量時,可以混合測試。只要檢出超標,即可判定不符合。多種顏色涂層分開測試時,分開計算;混合測試時,混合計算。
建議帶著織物作整體測試。當涂層局部面積較大時,分別測出基布單位面積質量和涂層織物的單位面積質量,用簡單的減法得出涂層單位面積質量。計算結果時,根據所占比例,計算試樣中的涂層或涂料質量,并以此作為試樣的涂層質量。
應采用纖維含量的化學分析方法測定,或提供基布。
盡量多取含有涂層的部位。
一般為二者之和。如果為了查找超標原因,則需要分開測試和計算。
如果是局部涂層,采用扣除法,直接得出試樣中的涂層量。
如果織物的手感發硬、背面未染色或在顯微鏡下觀察到纖維縫隙被填充時,可初步判定為涂料印染織物;如果無法準確識別,建議作為涂料印染織物。
因為涂層織物也是紡織品,其樣品制備,包括取樣量和萃取步驟均適用于涂層織物。
GB/T 20388《紡織品 鄰苯二甲酸酯的測定》是被不注日期引用的,該標準現已完成修訂和報批;修訂后標準中鄰苯二甲酸酯的單位為%。
如果是涂料印花工藝印在織物上比較厚的圖案,應該考核;如果是附件,不考核。
不考核。因為含有植絨的布料不屬于涂層或涂料印花織物的產品,所以不考核。
該條規定是針對兒童紡織產品的。重金屬和鄰苯二甲酸酯項目僅考核嬰幼兒紡織產品。
GB 31701 中這個“注”是資料性內容,目的是提醒制造者關注此方面的有關要求,不是強制性要求條款,不屬于GB 31701 的監督范圍。在標準的參考文獻中列出的GB/T 24279《紡織品禁/限用阻燃劑的測定》中給出了禁/限用的阻燃劑清單,可為選用阻燃劑提供參考。
按照 GB/T 14644《紡織品 燃燒性能 45°方向燃燒速率的測定》測定燃燒性能時,先測試原樣(洗前)的燃燒性能;當原樣達到GB 31701 規定的1 級要求時,再測試洗后試樣。如果原樣的燃燒性能為2 級或3 級時已不符合GB 31701的要求,則沒有必要進行洗滌試驗。 按GB 31701 的要求測定燃燒性能時,應按照GB 31701中規定的程序進行水洗(即GB/T 8629-2001 的 5A,修訂后版本為4N),而不考慮產品標簽上標注的維護方法。干洗可根據需要選用。
“這些纖維混紡”是指該注釋中提及的6 種纖維(羊毛、腈綸、改性腈綸、錦綸、丙綸和聚酯纖維)之間的混紡,不包括這6 種纖維與其他纖維的混紡產品。
羊毛、錦綸及滌綸等織物具有燃燒緩慢、有時自滅或熔融燃燒的特點,不像纖維素纖維那樣能迅速燃燒。中國紡織服裝檢測論壇經驗表明,輕薄織物的燃燒速度較厚重織物的燃燒速度要快。其實,對燃燒性能考核的目的是,當紡織產品被點燃時,希望其燃燒的速度慢一些,以保證有比較充足的時間使嬰幼兒及兒童得到救助。
為便于燃燒性能試驗操作,建議統一為干燥質量。因為材料、織物組織等對燃燒性能的影響較大,而顏色對燃燒性能的影響較小,故不建議分色測試。
GB18401 要求適用于整件產品,填充物也應符合產品上標注的安全類別要求,包括:甲醛、pH 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染色牢度和異味。不考核未染色填充物的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和染色牢度。
對于本色填充物,不需檢測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和染色牢度。
對染色填充物進行色牢度試驗時使用多纖維貼襯。根據填充物特點和試驗方法的可操作性可不做耐摩擦色牢度試驗。
可以減少取樣量,或稱樣后采取浸潤的方式減小體積。
因為GB 31701 的 4.3 和GB/T 17685 的 5.3 均沒有提到。
該條要求為不注日期引用GB/T 17685,而不是引用GB/T 17685 中的 5.3 條。即按 GB/T 17685的現行版本規定執行,當耗氧量≤10 mg/kg時,不需要測微生物。如果GB/T 17685 修訂后對微生物的要求發生變化,GB31701的要求也將隨之變化。
產品上的徽章、logo標牌、耐久性標簽等即起標識作用,作為附件。
縫在衣服上的裝飾布片、圖案等是附件。如果整體緊貼在服裝上可不做抗拉強力測試。對于復雜的附件(例如多片狀花朵),應根據附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抗拉強力測試方案。
因為拉伸速度是以不對附件造成沖擊為前提的,所以不宜做統一要求。另外,該規定也是為了便于采用簡易的手動拉伸裝置做試驗。
可采用拍照等方式對洗滌前后的試樣作對比。
采用感觀檢驗是紡織品外觀檢驗常用的一種方法。直觀上不明顯,通過仔細辨認才可看出的變化為輕微變化。
GB31701 中 4.4.1 條規定:“可能被嬰幼兒抓起咬住的各類附件”均應檢測。可參考GB/T ××××《紡織制品附件脫落強力試驗方法》規定:“每件制品上同一種類和尺寸的附件測試5個。當附件數量不夠時,測試所有的附件”。
不考核。因為附件抗拉強力只考核嬰幼兒紡織產品。
不需要。可以先測抗拉強力,再洗滌。
不存在不一致的問題。70 N和 50 N 是拉伸試驗中的定負荷值,結果報出定負荷值以及每個附件的破壞類型。
若有破損或脫落,則直接判不符合;若有松動,則要根據附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先嘗試附件能否被抓起。如果成人無法抓起,嬰幼兒也就不可能抓起。
金屬母子扣應考核抗拉強力,附件變形有可能是夾持器選擇不適合造成的,不屬于不合格的情況,但如果脫落則有風險。
摸著無銳利尖端和銳利邊緣的附件均不需用儀器檢測。
嬰幼兒服裝衣領內的號型標和開衫內的耐久性標簽不需要考核抗拉強力
術語“繩帶”的定義中包括了繩索(cords)、拉帶(drawstring)、帶袢(loop),即繩帶是這三個術語的總稱,也包括功能繩(functional cords)、裝飾繩(decorative cords)等。拉帶、帶袢、功能繩和裝飾繩等術語的釋義可參照GB/T 22705。
是的。在GB 31701 中采用統一術語“繩帶”,對于嬰幼兒及兒童服裝不同繩帶的要求體現在GB 31701 第 4.4.3 條的具體條文中,所以服裝上任何部位和功能的拉帶和繩索都要按照 GB 31701的要求來考慮。
拉鏈不屬于繩帶。如果拉鏈頭端附著有一定長度的其他飾物時,則視為繩帶。
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例如縫在服裝上的香蕉形立體裝飾物、小猴圖案的立體尾巴等整體全部附著在服裝上時視為附件;當僅有頭端固定時,視為繩帶或繩圈。
是的。劃分人體部位參照GB/T 22705 中的術語定義及圖示。
標準4.4.3 中的繩帶要求僅針對服裝類產品,不包括帽子、手套、圍巾及床品等產品。
繩圈是指圈狀的繩帶。繩帶是拉帶、繩索、帶袢等的總稱,包括有自由端的和無自由端的繩帶。
屬于繩帶。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蝴蝶結是全部縫貼在服裝上的,則不屬于繩帶。否則,屬于繩帶。頸部帶有小蝴蝶結、牛角扣及其扣袢等嬰幼兒及7 歲以下兒童服裝產品不符合“頸部不應有任何繩帶”的要求;拉鏈袢帶雖然屬于繩帶,但不屬于頸部繩帶;對于7 歲以上童裝,需測量這些繩帶的長度或周長。
根據具體服裝而定,無法統一。
有區別。表 3 中的第 1 項是指頭部和頸部調整尺寸的繩圈,并且是服裝平攤調整到合適的穿著尺寸。第10 項是通用要求,指除了1~7 項要求外其他兩端固定的繩圈。
如果嬰幼兒及7 歲以下兒童服裝背帶用扣子系住但可解開,屬于有未固定的端,按照表3第2 項判定為不符合標準。
不符合要求。按照 GB 31701 表 3 中第 1 項,該系帶不符合標準要求。
固著點是指繩帶固定在服裝上的點。對于腰部抽繩(通常是后部中間有固著點),從服裝上伸出的繩道孔作為固著點。對于穿在繩道里、長度很長(用于打蝴蝶結)且未固著的繩帶而言,因無固著點而無法滿足該項要求。
測量固著在束腰類服裝腰部的繩帶長度時,應以服裝平攤至合適的穿著尺寸時從固著點伸出的長度為繩帶長度。
腰帶是繩帶的一種,腰帶是指環繞腰部的拉帶、繩索且不窄于3 cm 的紡織織物。該標準不考核完全可脫卸的腰帶。
以大家普遍認為的袖子長度來判定,一般將袖長在肘部以上的袖子叫短袖。
背部的蝴蝶結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蝴蝶結是全部縫貼在服裝上的不屬于繩帶;否則屬于繩帶。除了腰帶外,背部不允許有伸出或系著的繩帶。
應以人體的臀圍線為基準。
沒有長至臀圍線以下的服裝,拉鏈頭上的繩帶可以使用,但需要符合表3 中的相關要求。
因為標準規定:“繩帶的自由末端不允許打結或使用立體裝飾物”,牛角扣及其扣袢屬于有立體裝飾物的繩帶,所以不能用在嬰幼兒及兒童服裝上。
繩圈的固定端是指繩圈固定在服裝上的點,例如平貼在褲子上的帶袢,固定點是指帶袢兩端的縫線。固定端長度是指兩端縫線之間的直線距離。
首先,按照表3 第 6 項判定,看在長袖狀態時該調節繩帶是否完全置于服裝內;其次,按照第10 項判定調節成短袖狀態時的繩帶長度。
不允許使用。雖然這種繩帶固定在服裝內部,但已伸出到服裝外,所以需要考核。按照標準中表3 第 1 項的要求,不允許使用這種繩帶。
GB 31701 第 4.5.2 條中“不允許殘留金屬針等銳利物”的本意是要求制造者應采用各種有效措施(例如,縫針管理、檢針程序等)確保其生產的產品符合本要求。檢測機構如果要檢此項,可以采用手摸方式,或者按GB/T 24121 -2009《紡織制品 斷針類殘留物的檢測方法》進行。
(來源:中紡聯檢泉州)
來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