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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6-07-25 00:08
Q:《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與《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年版)相比,有什么不同呢?
A:新版規范在技術標準上努力向國際看齊,對禁用物質表、限用物質表、準用物質表、風險物質限量、標簽標注要求等一系列內容進行了修訂。
修訂的主要內容:
①新增133個禁用組分,修訂和規范原料名稱40個;
②新增1個限用物質;
③刪除5個防腐劑;
④刪除1個防曬劑;
⑤新增1個著色劑;
⑥刪除21個染發劑,新增3個染發劑;
⑦調整有害物質鉛、砷限量,新增有害物質鎘、二噁烷、石棉的限量;
⑧增加了部分物質特殊情況下需要在標簽中體現出來的要求(標簽上必須標印的使用條件和注意事項)和兜底條款。
Q:根據2015年第268號和2016年第108號公告內容,化妝品生產企業應該著手開展哪些工作呢?
A:可以分為新申報產品和已批準/備案產品兩部分來說:
一、新申報產品的要求: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可按照《規范》要求申報或備案;但是2016年12月1日起,所申報產品必須符合《規范》要求。
二、已批準/備案產品的要求:
序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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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變更情形 |
需要變更配方 |
需要變更技術文件 |
僅需要變更銷售包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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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原因 |
含新增禁用物質產品,超量含新增限用物質產品,含已刪除防腐劑、防曬劑、著色劑、染發劑的產品 |
調整有害物質限量涉及的產品 |
涉及“標簽上必須標印的使用條件和注意事項”的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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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變更內容 |
配方、產品包裝、生產工藝、檢驗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產品技術要求。 |
①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產品技術要求。 ②部分超出《規范》限量的,還涉及檢驗報告的變更。 |
產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產品技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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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起始點 |
公告發布之日起 |
公告發布之日起 |
即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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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結束點 |
2016年12月1日前 |
2016年12月1日前 |
2017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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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時間要求 |
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產品,2016年12月1日前生產或進口的,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2016年12月1日后不得生產或進口。 |
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產品,2016年12月1日前生產或進口的,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2016年12月1日后不得生產或進口。 |
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產品,2017年6月30日前生產或進口的,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2017年6月30日后不得生產或進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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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備案產品調整方式與內容 |
省局備案產品 |
①備案系統操作內容:修改配方、說明理由、重新上傳市售包裝。 ②其他變更的資料由企業自行存檔:生產工藝、檢驗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產品技術要求。 |
2016年12月1日前完成相關文件的調整,企業存檔備查。 |
2017年6月30日前變更備案信息,先通過備案系統提交修改后的產品銷售包裝,確認通過后將使用了新銷售包裝的產品推向市場。 |
總局批準產品 |
應當提交配方變更申請,同時提交生產工藝、產品設計包裝、安全風險評估資料、產品技術要求。 |
2016年12月1日完成相關文件的調整,企業存檔備查,行政許可延續時一并提交變更。 |
2017年6月30日前,應當先對標簽進行修改以符合《規范》要求,行政許可延續時提交修改后的標簽標識。 |
Q: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呢?
A:企業在執行新的技術標準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配方變更僅適用于因《規范》引起的配方調整。企業因其他原因需要調整產品配方的,不屬于本次配方變更的范圍,應當按照原規定要求,注銷原產品批件/備案信息后重新申請。
2.企業按照《規范》要求調整配方時,同時對配方其他成分(基質成分除外)一并進行了升級調整的,應根據配方調整情況要求企業補充提交檢驗報告。
3.企業按照《規范》要求調整配方,除基質(例如溶劑水)外未對其他配方成分進行調整的,可不需要補充許可或備案檢驗。調整的原料屬于《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規定檢測項目(如防曬劑、染發劑)或審評/審核時認為調整的原料含量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除外。
4、配方調整的情形,由審評專家或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開展技術審評和備案審核工作。
來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