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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3-07-12 09:19
▲ 表1-我國、美國、歐盟加快審評審批注冊政策起始年限
國別/程序 |
中國 |
美國 |
歐盟 |
突破性治療藥物 |
突破性治療藥物 2020年 |
2012(Breakthrough Therapy) |
2016(Priority Medicine, PRIME) |
附條件批準程序 |
附條件批準程序 2017年 |
1992(Accelerated Approval) |
2005(Conditional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
優先審評審批 |
優先審評審批 2016年 |
1992(Priority Review) |
2004(Accelerated Assessment) |
特別審批程 |
特別審批程 2005年 |
1997(Fast Track) |
2014(Adaptive Pathway) |
說明 |
附條件批準程序2020年試行,但在此之前已開始附條件批準了九價人乳頭狀瘤病毒疫苗等產品 |
/ |
PRIME,如果數據支持,上市申請時自動適用加速審評 |
▲ 表2-我國、美國、歐盟加快審評審批注冊政策適用研發階段
程序/階段 |
臨床I期 |
臨床II期 |
臨床III期 |
上市申請 |
說明 |
突破性治療藥物 |
中國
美國
歐盟 |
中國
美國
歐盟 |
中國
美國
歐盟 |
歐盟 |
歐盟PRIME,如果數據支持,上市申請時自動適用加速審評 |
附條件批準程序 |
/ |
中國
美國
歐盟 |
中國
美國
歐盟 |
/ |
/ |
優先審評審批 |
/ |
/ |
/ |
中國
美國
歐盟 |
/ |
特別審批程 |
中國
美國 |
中國
美國 |
中國
美國 |
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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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突破性療法 |
美國-Breakthrough Therapy |
歐盟-PRIME |
申請時間 |
臨床試驗期間
可以在Ⅰ、Ⅱ期臨床試驗階段,通常不晚于Ⅲ期臨床試驗開展前 |
臨床試驗階段
通常在III期臨床開展前 |
臨床試驗階段(已有早期臨床數據) |
反饋時間 |
接到申請后45日內將審核結果反饋申請人。
因品種特性,確需延長審核時限的,延長的時限不超過原審核時限的二分之一 |
申請后60個日歷日內 |
無法規規定
一般40-50日內反饋 |
適用條件 |
1. 嚴重危及生命或者嚴重影響生存質量的疾病
2. 尚無有效防治手段,或者與現有治療手段相比,有明顯臨床優勢
詳見《突破性治療藥物審評工作程序(試行)》藥監局(2020年第82號) |
治療嚴重疾病,初步臨床試驗表明藥物在一個或多個有臨床意義的指標上,較現有療法有顯著改善 |
治療尚無有效防治手段,或者與現有治療藥物相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 |
可獲得的其他優先條件 |
藥審中心對納入突破性治療藥物程序的藥物優先配置資源進行溝通交流,加強指導并促進藥物研發。
可以按照Ⅰ類會議提出一次首次溝通交流申請。
藥物臨床試驗關鍵階段會議,申請人可以在藥物臨床試驗的關鍵階段(Ⅱ期臨床試驗結束/Ⅲ期臨床試驗啟動前等)向藥審中心提出Ⅱ類會議申請 |
享受快速同道中人所有加速途徑。
在I期臨床開始前就可以獲得FDA對藥物開發的指導。 |
指定專人負責,可以在更早階段獲得EMA指導。 |
終止程序 |
申請人發現提出終止
藥審中心發現終止 |
評估后不滿足將終止其優先資格認證 |
評估后不滿足將終止其優先資格認證 |
\ |
中國-附條件批準 |
美國-Accelerated Approval |
歐盟-Conditional Approval |
申請時間 |
臨床試驗期間
可在早期溝通交流會(II類會議)、上市申請前的溝通交流申請 |
臨床試驗期間 |
臨床試驗期間溝通,一般上市許可申請前7個月發起提議 |
反饋時間 |
無法規規定 |
無法規規定 |
無法規規定 |
適用條件 |
1. 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衛生方面急需的藥品,藥物臨床試驗已有數據顯示療效并能預測其臨床價值的;
2. 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認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經評估獲益大于風險的。
詳見《藥品附條件批準上市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藥監局審評中心(2020年第41號) |
治療嚴重疾病且與現有治療手段相比具有顯著療效,且替代終點的效果顯示可能具有臨床價值,或替代終點對不可逆轉的發病或死亡的臨床終點有預示性 |
用于治療、預防或診斷嚴重危及生命的疾病的藥品
與其用于緊急情況的藥品
罕見病 |
可獲得的其他優先條件 |
可提前獲得藥品注冊證書(載明效期、上市后需繼續完成的工作及期限)
上市后研究證明其獲益大于風險,審評通過的,換發有效期為5年的藥品注冊證書 |
依據良好的臨床數據和替代終點批準藥物,上市后完成確證性臨床試驗 |
依據良好的臨床數據,根據藥品風險和獲益平衡,在數據不完整的情況下批準藥品,上市后完成確證性臨床試驗 |
終止程序 |
經技術審評發現不滿足附條件批準上市要求的終止 |
如臨床研究不能證明獲益大于風險,FDA可撤銷依批準的藥物或適應癥 |
年度更新的審評意見為暫?;蛞欢ㄆ谙迌任囱a充全面的數據可能被撤銷 未遞交年度更新,到期自動終止 |
\ |
中國-優先審評 |
美國-Priority Review |
歐盟-Accelerated Assessment |
申請時間 |
上市許可申請前溝通交流
在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的同時提出 |
初始BLA/NDA或有效性補充申請 |
申報上市時(上市許可申請前6-7個月發起提議;上市提交前2-3個月遞交申請;如已進入PRIME項目,上市許可遞交前再次確認是否獲得加速審批) |
反饋時間 |
接到申請后5日內(需Pre-NDA會議時達成一致) |
收到申請60日歷日 |
無明確法規規定 |
適用條件 |
1. 臨床急需的短缺藥品、防治重大傳染病和罕見病等疾病的創新藥和改良型新藥;
2. 符合兒童生理特征的兒童用藥品新品種、劑型和規格;
3. 疾病預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創新疫苗;
4. 納入突破性治療藥物程序的藥品;
5. 符合附條件批準的藥品;
6.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其他優先審評審批的情形。
詳見《藥品上市許可優先審評審批工作程序
(試行)》藥監局(2020年第82號) |
1. 治療嚴重疾病,顯著提高安全性或有效性的藥物
2. 用于治療特定感染性疾病
3. 遞交時有加速審評券 |
1. 公共衛生方面臨床急需的藥品,如產品包含新活性物質或在治療方法上有創新;
2. 申請附條件上市許可的藥品。 |
可獲得優先條件 |
1. 對納入優先審評審批程序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審評時限為130日,其中臨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的罕見病藥品審評時限為70日。
2. 先進行核查、檢驗和核準通用名稱。
補充提交技術資料的溝通交流申請,審評時限不延長。 |
縮短審評時限,由標準審評10個月縮短為優先審評6個月 |
縮短審評時限,由標準時限210個日歷日縮短為150個日歷日 |
終止程序 |
申請人發現不再符合納入條件時,提出終止;
藥審中心發現不再符合納入條件的,終止并告知申請人 |
▲ 表6-特別審批程序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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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別審批 |
美國-Fast Track |
歐盟-Adaptive Pathway |
申請時間 |
臨床試驗
上市許可
補充申請 |
藥物研發任意階段 |
臨床試驗
上市許可
補充申請 |
反饋時間 |
24小時 |
收到申請60日歷日 |
無明確法規規定 |
適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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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嚴重或危及生命的疾病,且可能滿足尚未滿足的臨床需求,如果已有現有療法,申請的藥品必須顯示一定的優勢 |
主要適用于醫療需求較大,但很難通過傳統收集數據的疾病治療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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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限定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使用。
滾動提交資料和審評,30日IND批準(新冠) |
享有頻繁的會議,書面溝通及滾動審評。 |
迭代研發、真實世界證據、患者及衛生技術評估機構提前介入 |
終止程序 |
限定一定期限和范圍內使用,如果發現不再符合納入條件,應當終止。 |
如果發現不再符合納入條件,應終止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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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注冊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