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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5-08-02 23:47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63號)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該辦法,國家認監委向各監管部門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
附件1: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
一、為了確保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的公正實施,為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對資質認定工作中獲得的信息依法進行保密,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制訂本要求。
二、本要求規定了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中應遵循的公正性和保密性方面的基本原則,適用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中的所有活動。
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的方針和政策應充分體現和保證資質認定工作的公正性。凡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無論其規模、隸屬關系、經濟狀況如何,均可申請資質認定。
四、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應嚴格按照程序要求實施,對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資質認定的人員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影響公正性的活動,包括對檢驗檢測機構提供咨詢等商業活動。
五、資質認定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檢驗檢測機構推薦咨詢服務機構或咨詢人員。其委托的專業技術評價機構及其行為不得損害資質認定的保密性、客觀性和公正性。
六、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不接受任何影響其工作公正性的經濟資助。
七、資質認定工作的管理人員、支撐人員、評審員、技術專家等,在參與資質認定的決定、從事評審、處理申訴和投訴前均須簽署“公正性與保密性聲明”,承諾遵守各項公正性和保密性規定,主動報告本人、以及本人所在的機構與工作對應的檢驗檢測機構之間存在的或潛在的行政、經濟、商務等方面的利害關系,并對公正性相關承諾承擔法律責任。凡有利益沖突的人員均應主動回避。
八、影響資質認定過程和結果的人員應客觀履行職責,不受任何可能損害資質認定公正性的商業、財務和其他壓力的影響。
九、資質認定部門對其在資質認定過程中獲得的有關檢驗檢測機構的商業、技術等信息負有保密責任。未經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同意,不得對外透露其保密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責任的除外。
十、應保密的信息包括: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的資料及文件;
——評審或其他資質認定過程中所獲取的有關信息;
——檢驗檢測機構檔案;
——特別規定的其他保密信息。
十一、在下列情況下,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得到獲準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書面同意;
——履行法定責任。
十二、下列信息不屬于保密范圍:
——對外公布的關于獲準資質認定狀態的信息。包括獲準資質認定、拒絕資質認定、暫緩資質認定、暫停或撤銷資質認定、擴大或縮小資質認定范圍的信息及獲準資質認定的范圍;
——檢驗檢測機構獲取資質認定應對外公開的信息;
——資質認定部門從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有關檢驗檢測機構的公開信息。
十三、本要求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來源:認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