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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1-11-18 21:29
安全數據表(SDS)-實務篇
隨著相關當局對安全數據表合規執法的深入,制作一份滿足各國標準、合規的安全數據表對于企業來說是十分重要的。以下十問十答主要從SDS編寫、市場監管以及違規處罰等方面來進行講解,期望能夠幫忙大家獲得高質量合規的SDS,避免企業在貿易過程中發生違規。
Q&A
編寫SDS一般需要什么信息?
編寫SDS一般需要準備如下信息:
a)需要確認產品的100%組成成分及成分含量等信息
b)需要提供必要的理化數據以及運輸鑒定信息。
c)需要確認SDS的制作標準
d)查找材料的數據資料
什么樣的SDS是比較合規的?
首先,其格式和分類是否符合制作所依據法規的規定(例如按照REACH法規標準制作的SDS,就應滿足REACH附II中所列出的16項的項目順序并且按照歐盟系統進行分類)。
其次,一些關鍵的數據是否翔實:比如組分信息、暴露控制數據、毒理學數據等,均應該有相關的比較全面的數據。往往這些數據企業是不好通過測試獲得的,但是可以從權威的數據庫中獲得相關的資料。
不合規的SDS可能面臨的后果?
在SDS的相關法規中有提出如果違反了要求會面臨處罰。比如中國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91號令)第七十八條中規定了包括整改、罰款以及停業整頓等處罰手段。在歐盟,“ 執法信息交流論壇( Forum-Forum for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n Enforcement ) ”負責REACH等法規的執法計劃。如果企業違反規定,多數情況下,最初的應對措施往往涉及“糾正措施”,包括如何糾正問題的口頭或書面建議,以及為所需糾正提供更有執行力授權的行政命令。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直接導致“制裁措施”,包括罰款/處罰或者刑事起訴。如德國有害物質法令(GefStoffV)對SDS規定若信息提供不正確、不完整或更新不及時等都屬違規行為,最高罰金可達到50,000歐元。如果提供的SDS不正確或者信息不完全,小則面臨產品無人購買,被進口商退貨的尷尬局面,大則將面臨法律法規的責任追究,影響企業整個貿易活動。據悉,目前國內已有多家廠商因為出具的SDS不符合法規要求,而被進口商退貨, 要求提供符合REACH法規要求的SDS才能順利完成貿易。
Q&A
SDS編寫可以參考哪些數據庫?
制作一份合規高質量的SDS,需要查閱引用眾多的數據庫資源,比如材料的危害分類數據、職業接觸限值、毒理學數據以及生態學數據等均需要查詢權威的數據庫來獲得資料。常見的數據庫有ECHA(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國際癌癥研究中心、美國醫學圖書館-化學品標識數據庫、美國環境保護署-危險性信息系統、德國GESTIS-有害物質數據庫等。
目前市場上SDS常見的不合規情況有哪些?
常見的不合規情況如下:
● SDS 16部分大項或者關鍵小項內容缺失
● SDS中各部分順序顛倒,比如第2部分和第3部分
● 分類信息中引用過期的法規及分類
● 標簽要素缺失或者錯誤
● GHS象形圖使用錯誤
● 危險說明用語不規范
● SDS的危險說明與其他部分內容矛盾
目前歐盟對于SDS的監管情況如何?
REACH法規第一次聯合執法:針對(預)注冊是否合規以及供應鏈信息傳遞(安全數據表,SDS)的符合性進行了審查。執法中抽查了26個歐盟成員國的2400個公司,包括1327制造商、994進口商、121唯一代表(OR)、1294下游用戶;22%被檢查的公司不合規,其中11%的公司和26%的物質沒有SDS或只有部分安全數據表信息、17%的公司無正確的SDS、4%的公司(預)注冊不正確、3%的公司沒有進行(預)注冊。對不合規的530家企業采取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如下:
● 行政處罰:211例
● 申訴信:132例
● 罰款:18例
● 刑事訴訟:6例
● 批評教育:5例
● 其他,比如書面通知修正、限期改正:229例
REACH執法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后面還會加強對于混合物的分類,標簽及相關的安全數據表(SDS)等方面的核查,違規情況會在執法報告中發布。
SDS的審核要點包括哪些?
SDS16部分內容以及標簽要素和對應關系、項目順序標題的規范性、是否按照最新的分類系統進行分類、分類是否準確、危險及防范說明是否規范、成分信息是否齊全或者規范、物化性質等數據與分類結果是否相符、運輸分類是否正確、信息空白是否寫明原因以及是否引用了作廢的法規以及標準等內容。
Q&A
SDS制作是否存在資質問題?是否需要通過實驗室認證?
各國法規當中都沒有對SDS的編制者做出資質方面的規定。SDS編制是一個文件制作的過程,并不涉及檢測的內容,也就不需要通過實驗室認可。但是如果企業缺少SDS中必須填寫的內容,是需要結合權威的數據庫或者檢測來獲得相應數據的。
內容順序相同的SDS是否可以通用?
不是。內容和格式的區別只是各國標準下SDS區別的一部分,而最大的差別是在于各國對化學品的分類不同。比如:一種液體可能在美國被分類為易燃品、在歐盟被分類為有毒、在中國被分類為非危險品。這就是由于各國家和地區所采用的分類與標簽系統不同。
在SDS第3部分,可以不列出完整的材料組份信息嗎?
在SDS的標準里,對于危險性組份是必須要列出化學名稱、CAS號碼、在產品中的濃度含量等信息的,以使購買者和用戶可以了解產品的危害性情況。對于非危害性組份,并沒有強制的要求;而出于保護客戶商業機密的考慮,不列出其他非危害性組份的信息是可以的。在實際市場監管過程中,有些監管部門也可能需要了解全面的成分信息,建議企業也需結合監管部門的要求。
來源: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