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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5-08-28 23:43
一、含可待因(Codeine)的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使用警語“本藥品含可待因,長期使用易致成癮”,廣告警語刊登方式如下:
(一)平面、電視或其它影像廣告者,應以版面十分之一連續獨立面積刊載上述警語,且字體面積不得小于警語背景面積三分之二。
(二)屬電視或其它影像廣告者,應全程迭印警語。
(三)單純為有聲廣告者,應以清晰聲音發出上述警語,且其警語所占時間不得短于全程廣告時間十分之一。
(四)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底色形成明顯對比。
二、含可待因(Codeine)或咖啡因(Caffeine)的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廣告內容應傳達“正確用法用量”的概念。
(二)廣告內容如有飲用畫面,應以附有刻度的計量器,清楚示范并顯示正確用法用量。
(三)廣告整體表現,不得有誤導民眾可以當作飲料大量使用(如整罐產品直接倒入杯中、一整箱等)及嚴重感冒可使用加強配方的動作、畫面或言詞等,廣告并應同時符合藥事法及其施行細則的相關規范。
三、自
廈門WTO工作站編
2014.9.29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