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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4-11-05 18:28
剛剛,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發布《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測定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4年修訂版)(征求意見稿)》,內容如下:
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測定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4年修訂版)
(征求意見稿)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測定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測定試劑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以分光光度法原理,采用直接法對人血清或血漿中的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進行定量檢測的試劑(盒)。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干化學類檢測試劑。不適用于單獨注冊的校準品和質控品。
二、注冊審查要點
注冊申報資料的撰寫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的相關要求。
(一)監管信息
1.產品名稱
產品名稱一般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被測物質名稱,如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第二部分:用途,如測定試劑盒;第三部分:方法或者原理,如直接法-選擇抑制法等,本部分應當在括號中列出。
2.分類依據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分類目錄》,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產品類別為:Ⅱ-12用于酯類檢測的試劑,管理類別為第二類,分類編碼為6840。
3.注冊單元劃分
按照《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對注冊單元劃分。如包含不同的包裝規格,不同規格間僅試劑組分裝量或檢測數有差異,原則上劃分為同一注冊單元;如包含不同的包裝規格,不同規格間除試劑裝量或檢測數的差異外,適用于不同的儀器機型,原則上劃分為同一注冊單元。校準品、質控品可以與配合使用的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測定試劑合并申請注冊,也可以單獨申請注冊。
4.其他信息還包括產品列表、關聯文件、申報前與監管機構的聯系情況和溝通記錄以及符合性聲明等文件。
(二)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產品概述、產品描述、預期用途、申報產品上市歷史、其他需說明的內容等。
其中,需注意以下內容:
1.產品描述
應明確產品所采用的技術原理,產品組成,原材料的來源及制備方法,主要生產工藝,檢驗方法,校準品(如有)的制備方法及溯源、定值情況,質控品(如有)的制備方法及賦值情況等。應提供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包括分析性能評估、參考區間、穩定性以及臨床評價等。提供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異描述。提供產品中使用的生物材料或衍生物(如適用)的描述。人源性材料須對有關傳染病(HIV、HBV、HCV等)病原體測定予以說明;其他動物源及微生物來源的材料,應當說明其在產品運輸、使用過程中對使用者和環境是安全的,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與同類和/或前代產品的比較,應著重從方法學、溯源情況、主要性能指標、預期用途、使用方法、臨床應用情況等方面寫明擬申報產品與已上市同類產品和/或前代產品之間的差異。
2.預期用途
產品用于體外定量檢測人血清或血漿中的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的含量。
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是高密度脂蛋白分子所攜的膽固醇,高密度脂蛋白從細胞膜上攝取膽固醇,經卵磷脂膽固醇酰基轉移酶催化而成膽固醇酯,然后再將攜帶的膽固醇酯轉移到極低密度脂蛋白和低密度脂蛋白上。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占人膽固醇總量的20%~30%,它主要是由肝臟合成,由載脂蛋白、磷脂、膽固醇和少量脂肪酸組成。
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C)水平與冠心病的發生呈負相關,它主要通過促進膽固醇逆向轉運、抗氧化、抗炎等機制來實現抗動脈粥樣硬化。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降低常見于心腦血管病如冠心病、高甘油三酯血癥,肝功能損害如急慢性肝炎、肝硬化、肝癌,糖尿病等,其減低可作為冠心病的危險指標。
應當明確產品預期使用者和預期使用環境。
(三)非臨床資料
1.產品風險管理資料
參照GB/T 42062《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等相關標準進行產品風險管理活動。申請人應考慮產品壽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從產品設計開發、預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錯誤、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已知及可預見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對患者風險的估計進行風險分析,綜合評價產品風險可接受程度,形成風險管理資料。
2.體外診斷試劑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
說明產品符合《體外診斷試劑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各項適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證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對于其中不適用的各項要求,應當說明理由。
對于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件,應當說明其在申報資料中的具體位置;對于未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件,應當注明該證據文件名稱及其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的編號以備查。
3.產品技術要求及檢驗報告
申請人應當在原材料質量和生產工藝穩定的前提下,根據產品研制、前期臨床評價等結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文獻,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有關要求,進行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明確保證產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各項性能指標和檢驗方法。
3.1適用的產品標準
產品應當符合適用的強制性標準。對于強制性行業標準,若申報產品結構特征、技術原理、預期用途、使用方式等與強制性標準的適用范圍不一致,申請人應當提出不適用強制性標準的說明,并提供經驗證的證明性資料。
3.2.產品技術要求
3.2.1主要性能指標
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測定試劑作為定量檢測試劑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標:試劑的外觀、裝量、空白吸光度、分析靈敏度、線性區間、精密度、準確度等,如試劑盒內包含校準品和/或質控品,應至少包含校準品/質控品的均勻性、質控品的預期結果。產品技術要求可參照YY/T 1254《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測定試劑(盒)》、YY/T 1549《生化分析儀用校準物》(如適用)、YY/T 1662《生化分析儀用質控物》(如適用)的要求。
具體產品的性能指標需結合方法學本身特性,確定其性能指標或者提供此指標不適用的說明。
3.2.2檢驗方法
產品的檢驗方法需根據技術性能指標設定,檢驗方法需優先采用公認的或已頒布的標準檢驗方法;自建檢驗方法需提供相應的方法學依據及理論基礎,同時保證檢驗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現性,必要時可附相應圖示進行說明,文本較大的可以附錄形式提供。
3.3產品檢驗報告
在保證產品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穩定可靠的基礎上,采用在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要求的條件下生產的產品進行檢驗。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測定試劑產品目前尚無注冊檢驗用體外診斷試劑國家標準品,如果申報試劑今后有適用的國家標準品發布,應當使用國家標準品對產品進行檢驗。可提交以下任一形式的檢驗報告:
3.3.1申請人出具的自檢報告。
3.3.2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如產品提交自檢報告,還需按照《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交相應資料。
4.分析性能研究
申請人應當在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經過選擇和確認、質量管理體系得到有效控制并且保證產品質量穩定的基礎上,進行產品的分析性能評估。
分析性能評估主要包括樣本穩定性、適用的樣本類型、校準品的量值溯源和質控品的賦值(如適用)、正確度、精密度、空白限、檢出限及定量限、分析特異性、測量區間及可報告區間、分析靈敏度、空白吸光度等項目的研究資料,應當采用多批產品進行性能評估。建議申請人依據《定量檢測體外診斷試劑分析性能評估指導原則》開展研究。如申報產品適用不同的機型,需要提交在不同機型上進行評估的資料。如申報產品包含不同的包裝規格,需要對各包裝規格進行分析或驗證。
性能評估時應將試劑、儀器和所選用的校準品、質控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價,評估整個系統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有關分析性能驗證的背景信息也應在申報資料中有所體現,包括試驗時間、地點、檢驗人員、適用儀器、試劑規格和批號、所選用的校準品和質控品等。
對于本試劑,建議主要對以下分析性能進行研究:
4.1樣本穩定性
申請人應充分考慮實際使用過程中樣本采集、處理、運輸及保存等各個階段的條件,對不同類型樣本的穩定性分別進行評價并提交研究資料。內容包括建議的保存條件、允許的凍融次數(如適用)、添加劑(如抗凝劑)和運輸條件(如涉及)等。樣本穩定性內容的研究結果應在說明書【樣本要求】中進行詳細說明。
4.2適用的樣本類型
血清、血漿(抗凝劑)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測定的適宜樣本。申請人應對適用的樣本類型及添加劑進行適用性確認。如果申報產品適用于血清和血漿,可采用一定數量血清、血漿同源樣本進行對比試驗的方法,證明不同樣本類型是否可比。樣本量應體現一定的統計學意義。
如果樣本的采集、處理方式存在差別,例如適用于不同采血管、不同處理方式,應分析這些差別的潛在影響并進行針對性的分析性能驗證。
4.3校準品的量值溯源和質控品的賦值(如適用)
申請人應明確申報產品適用的校準品和質控品。申請人應提供試劑配套校準品量值溯源相關資料,提供質控品賦值及其質控范圍確定的相關資料。
可參照GB/T 21415《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 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YY/T 1709《體外診斷試劑用校準物測量不確定度評定》、YY/T 1549《生化分析儀用校準物》的要求,提供校準品溯源以及校準品定值及不確定度計算的相關資料。可參照YY/T 1662《生化分析儀用質控物》、《質控品注冊審查指導原則——質控品賦值研究》的要求,提供質控品的賦值資料。
如校準品/質控品的基質不同于臨床常用樣本類型,還應提交基質效應的相關研究資料。
4.4正確度
正確度(trueness)指無窮多次重復測量所得量值的平均值與一個參考量值間的一致程度。正確度由系統測量誤差決定,通常用偏倚表示。對測量正確度的評價方法包括:使用參考物質的偏差分析、方法學比對等方法,申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理方法進行研究。
4.4.1使用參考物質的正確度評價
采用至少兩個濃度的參考物質,代表試劑測量區間內的不同濃度,其中應包括醫學決定水平或參考區間上/下限附近的濃度。如參考物質只有一個水平,且無合理稀釋方法,亦可在說明原因的基礎上,僅采用一個水平的參考物質進行正確度評價,結果應在申請人給定范圍內。
推薦的參考物質包括:具有互換性的有證參考物質、公認的參考品、標準品,參考測量程序賦值的臨床樣本。
4.4.2方法學比對
采用申報試劑與合理的比較測量程序同時檢測臨床樣本,通過兩者的比對研究和偏倚估計,進行申報試劑的正確度評價。比較測量程序可選擇同類試劑或者參考測量程序。臨床樣本的濃度水平應覆蓋申報試劑的測量區間。在性能建立時,建議對每個樣本重復檢測,以平均值或中位數進行回歸分析,并評價醫學決定水平或參考區間上/下限濃度的偏倚。
在實施方法學比對前,應分別對擬申報試劑和比較測量程序進行初步評估,只有在確認兩者都分別符合各自相關的質量標準后方可進行比對試驗。方法學比對時應注意質量控制、樣本類型、濃度分布范圍并對結果進行合理的統計學分析。
4.5精密度
精密度由隨機測量誤差決定,通常用標準差、方差或變異系數表示。精密度一般包括重復性、中間精密度和再現性。應考慮運行、時間、操作者、測量儀器、測量程序、試劑批次、校準品、地點、環境條件等影響精密度的條件,設計合理的精密度試驗方案進行評價。樣本濃度一般包括測量區間高、中、低在內的3~5個水平,應有醫學決定水平或參考區間上/下限濃度附近的樣本
4.6空白限、檢出限及定量限
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用的方法建立和驗證空白限(LoB)、檢出限(LoD)、定量限(LoQ)并提交相應研究資料。
LoB、LoD、LoQ的建立需分別選擇多個獨立樣本(空白樣本、低濃度水平樣本、已知濃度的低水平樣本),在多天內進行研究。LoB、LoD、LoQ的驗證需各選擇至少2個樣本(空白樣本、檢出限濃度樣本、定量限濃度樣本),在多天內進行試驗。每個試劑批次至少需要獲得20個檢測結果,計算符合要求的檢測結果比例,如果比例符合統計學要求/預設的臨界值,則建立的LoB、LoD、LoQ得到驗證。
4.7分析特異性
應評估分析待測樣本中和試劑使用過程中潛在干擾物質,并對干擾程度進行量化。
常見的干擾物質包括但不限于膽紅素、血紅蛋白、甘油三酯、乳糜微粒、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極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樣本添加劑(抗凝劑或防腐劑)、抗壞血酸、常用藥物及其代謝物(如噻嗪類藥物、他汀類藥物等)、膳食物質等,亦應考慮文獻中已報道的對類似試劑或測量程序存在干擾的物質。
干擾物濃度的分布應覆蓋人體生理及病理狀態下可能出現的物質濃度,至少采用臨床樣本中的最高濃度(最差情形)進行干擾篩查或驗證。樣本量選擇應體現一定的統計學意義。待評價的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樣本濃度建議采用至少2個分析物水平的樣本,其濃度應在醫學決定水平或參考區間上/下限附近。
4.8線性區間、測量區間及可報告區間
申請人應評估申報產品的線性區間、測量區間及可報告區間并提交研究資料。
4.8.1 線性區間
線性區間的研究,需采用高值和零濃度/低值濃度的樣本按比例精確配制的一系列不同濃度的樣本。線性區間建立時,需配制出較預期線性區間更寬的至少9個左右不同濃度的樣本(不包括零濃度樣本),每個樣本進行多次重復檢測,根據可接受線性偏差和各濃度的重復性,確定檢測次數。采用重復檢測均值和預期值進行直線回歸分析,建議采用加權最小二乘回歸等分析方法,提供散點圖、線性回歸方程、線性相關系數(r)及線性偏差,判斷結果是否滿足可接受標準。
驗證線性區間時,可將接近線性區間上限的高值樣本按一定比例稀釋至少為5個不同濃度,每一濃度的樣本至少重復測定2次,計算其平均值,求出線性方程。
4.8.2測量區間及可報告區間
測量區間,也稱分析測量區間,在該區間內,臨床樣本在未經稀釋、濃縮,或非常規測量程序中步驟的其他前處理情況下,檢測結果的線性偏差、不精密度和偏倚均在可接受范圍內。測量區間下限為定量限,線性區間包含測量區間。
如對超出線性區間的濃度樣本可進行稀釋后檢測,應研究適用的稀釋液和聲稱的稀釋倍數,從而確定試劑的可報告區間。
4.9 空白吸光度
用試劑盒測試空白樣本,記錄試劑盒參數規定讀數點主波長下的吸光度值,應符合申請人規定的要求。
4.10分析靈敏度
試劑盒測試給定濃度的被測物時,吸光度變化率(ΔA)應符合申請人給定范圍。
5.穩定性研究
一般應包含研究方案、報告和數據三部分內容。
5.1實時穩定性(貨架有效期)
提交至少三批申報產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有效期后的實時穩定性研究資料。明確儲存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和光照)及有效期。
5.2使用穩定性
提交申報產品實際使用期間穩定性的研究資料,應包括所有組成成分的開封穩定性。適用時提交復溶穩定性、機載穩定性、凍融次數等。如產品中包含校準品、質控品,還應提交校準、質控頻率及校準、質控穩定性研究資料。明確產品使用的溫度、濕度條件等。
5.3運輸穩定性
提交申報產品可在特定或者預期的條件下運輸的研究資料,應說明產品正確運輸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光照和機械保護等)。同時說明產品的包裝方式以及暴露的最差運輸條件。申請人可設置多種環境因素及其序列變化來模擬產品可能遇到的“最差情況”。產品運輸后需保存至有效期末,檢測結果仍能滿足產品性能指標的要求。
6.參考區間
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目前無發布實施的臨床檢測參考區間標準,申請人可參照《體外診斷試劑參考區間確定注冊審查指導原則》,通過建立或驗證的方法確定產品的參考區間。
當采用驗證的方法確定申報產品參考區間時,需首先判斷是否滿足指導原則中的驗證條件,如不能滿足,申請人需建立自己的參考區間。
無論是采用建立還是驗證的方法確定產品的參考區間,都要確保參考區間的可溯源性。記錄確定參考區間的所有步驟,包括參考個體的選擇、分析前因素、樣本檢測以及統計分析方法等。
7.其他資料
7.1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和生產工藝研究資料
資料由申請人保存,技術審評如需要時提交。
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包括主要原材料的來源、選擇、制備方法的研究資料,質量分析證書,主要原材料質量標準的制定和檢驗資料。如涉及企業參考品,還應提交企業參考品的研究資料,包括來源、組成、量值確認等。
生產工藝的研究資料包括各組分的配制、分裝和凍干(如有)等,可提供生產工藝流程圖,并簡要說明主要生產工藝的確定依據。
7.2三批產品的生產及自檢記錄。
提供三批產品生產及自檢記錄的復印件。如產品包含校準品和(或)質控品,還應提供校準品的定值記錄和質控品的賦值記錄。
7.3證明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非臨床研究資料(如適用)。
(四)臨床評價資料
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測定試劑預期用于高膽固醇血癥、冠心病和動脈粥樣硬化的輔助診斷時,屬于列入《免于臨床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目錄》的項目,申請人可按照《免于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要求進行臨床評價。申請人也可通過臨床試驗的方式進行臨床評價。
若產品的預期用途超出《免于臨床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目錄》中的描述,應按照《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提交臨床試驗的相關資料。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產品說明書的格式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產品說明書的所有內容均應與申請人提交的注冊申報資料中的相關研究結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內容引用自參考文獻,則應以規范格式對此內容進行標注,并單獨列明參考文獻的相關信息。
進口試劑應當提交產品原文說明書,中文說明書除格式要求外,其內容應盡量保持與原文說明書一致,翻譯力求準確且符合中文表達習慣。
以下僅對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測定試劑說明書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說明,說明書其他內容應根據《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要求進行編寫。
1.【產品名稱】
通用名稱,試劑名稱由三部分組成:被測物名稱、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測定試劑(直接法-選擇抑制法)。
2.【包裝規格】
注明可測試的樣本數或裝量,如××測試/盒、××人份/盒、××mL,除國際通用計量單位外,其余內容均應采用中文進行表述。如有貨號,可增加貨號信息。
3.【預期用途】
3.1說明試劑用于體外定量測定人血清和(或)血漿中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的含量。
3.2詳細說明預期用途,包括適用人群,相關的臨床適應證和檢測目的等。對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進行背景介紹,說明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背景情況,說明被測分析物與臨床適應證的關系,說明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
4.【檢驗原理】
結合產品主要成分簡要說明檢驗的原理、方法,必要時可采取圖示方法表示,檢驗原理的描述應結合產品主要組成成分、被測物和產物的關系進行描述:
如:血清中乳糜微粒(CM)、低密度脂蛋白(LDL)及極低密度脂蛋白(VLDL)在多聚陰離子及反應抑制劑作用下表面被遮蔽,HDL-C與表面活性劑、反應促進劑在膽固醇酶試劑作用下參與Trinder反應可測定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的含量。
5.【主要組成成分】
說明試劑盒提供的試劑組分的名稱、數量、裝量,各成分在組分中的濃度、比例等信息。說明不同批號試劑中各組分是否可以互換。如含有校準品或質控品,應明確基質成分,校準品注明定值及其溯源性,溯源性應寫明溯源的最高級別,包括標準物質或參考物的發布單位及編號,質控品應明確靶值和靶值范圍。
對于非試劑組分,如試驗用耗材、定值單(靶值單)(如適用)等,應注明相關信息。
試劑盒中不包含但對該項檢測必需的試劑,應列出相關試劑的名稱、注冊人(備案人)、貨號及其注冊證編號(備案編號)等信息。
6.【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應明確產品貨架保存條件和有效期。
若各組分的保存條件不一致,應分別描述。若各組分的有效期不同,則試劑的有效期為最短保存時間。
明確各組分的使用穩定性,包括開封保存條件和保存時長、凍融次數、機載穩定性(如適用)等。干粉試劑應明確復溶穩定性。以上信息應與產品穩定性研究資料中結果一致。
注明“生產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有效期見標簽”的字樣。
注:保存溫度不應有模糊表述,如“常溫”“室溫”,應直接以℃為單位;對于可以冷凍的試劑應注明凍融次數限制。
7.【適用儀器】
說明適用的儀器及其型號,并提供與儀器有關的信息以便用戶能夠正確選擇使用。
8.【樣本要求】
重點明確以下內容:樣本類型、處理方式、樣本收集過程中的注意事項、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運輸條件等。冷藏/冷凍樣本檢測前是否須恢復室溫,可凍融次數。如有血漿樣本,應注明對抗凝劑的要求(如果草酸鹽、檸檬酸鹽、EDTA鈉鹽等對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濃度造成干擾,應明確避免使用的提示)。
9.【檢驗方法】
詳細說明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包括:
9.1樣本的處理過程。試劑的配制等。
9.2詳細描述反應步驟和各反應步驟所需試驗條件,如:溫度、測定波長、試劑用量、樣本用量、反應時間等以及試驗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9.3校準程序:校準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校準有效期及需要重新校準的情況。推薦的校準周期等。
9.4質量控制程序:質控品的使用方法、對質控結果的必要解釋以及推薦的質控周期等。
9.5檢驗結果的計算或讀取:應明確檢驗結果的計算或表達方法。
10.【參考區間】
明確常用樣本類型的參考區間,并簡要說明建立或驗證參考區間的基本信息,包括:樣本量、人群特征(如性別、年齡、種族等)和采用的統計學方法。
建議注明“由于地理、人種、性別和年齡等差異,建議各實驗室建立自己的參考區間”。
11.【檢驗結果的解釋】
11.1應根據其臨床意義對可能出現的結果進行合理的解釋。
11.2說明在何種情況下應對樣本進行復測或確認試驗,以及在復測或確認試驗時需要采取的樣本處理方式。
11.3若超過線性區間上限的高濃度樣本可稀釋后測定,則應說明樣本的最大可稀釋倍數、稀釋溶液等信息。
12.【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說明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不能單獨作為確診或排除病例的依據。
13.【產品性能指標】
此項內容為分析性能研究資料和臨床評價資料的總結。
13.1概括描述每項分析性能研究如準確度、精密度、靈敏度、測量區間及可報告區間、分析特異性等項目的研究方法和結果。
13.2概括描述臨床評價的方法和結果。
14.【注意事項】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4.1注明必要的注意事項,如本品僅用于體外診斷等。
14.2采用不同方法學的試劑檢測所得結果不應直接相互比較,以免造成錯誤的醫學解釋;建議實驗室在發給臨床醫生的檢測報告注明所用試劑特征。
14.3如該產品含有人源或動物源、微生物源性物質,應給出具有潛在感染性的警告。如:試劑盒內的質控品、校準品或其他人源組分,雖已經通過了HBs-Ag、HIV1/2-Ab、HCV-Ab等項目的測定,但截至目前,沒有任何一項測定可以確保絕對安全,故仍應將這些組分作為潛在傳染源對待。廢棄物的處理方式。對所有樣本和反應廢棄物都應視為傳染源進行處理。
15.【標識的解釋】
說明書和標簽中如有圖形或符號,請解釋其代表的意義。
16.【參考文獻】
注明引用的參考文獻。書寫格式可參考相關標準。
(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注冊時提交與產品研制、生產有關的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資料,主要包括綜述、生產制造信息、質量管理體系程序、管理職責程序、資源管理程序、產品實現程序、質量管理體系的測量、分析和改進程序、其他質量體系程序信息、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文件等內容。
三、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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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審評中心.體外診斷試劑參考區間確定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關于發布定性檢測體外診斷試劑分析性能評估等6項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審查指導原則通告2022年第36號[Z].
[8]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審評中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主要原材料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等12項注冊審查指導原則通告2024年第1號[Z].
[9]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國家藥監局通告2022年第8號[Z].
[10]GB/T 42062-2022,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S].
[11]GB/T 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 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S].
[12]YY/T 1254-2014,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測定試劑(盒)[S].
[13]YY/T 1549-2017,生化分析儀用校準物[S].
[14]YY/T 1662-2019,生化分析儀用質控物[S].
[15]YY/T 1709-2020,體外診斷試劑用校準物測量不確定度評定[S].
來源:國家藥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