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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8-10-22 12:10
CCC產品認證
01
CCC產品無證
事項名稱: 須獲CCC認證的產品,未經認證而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行為的處罰。
法律依據: 《認證認可條例》
案由:對列入強制性產品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處置:責令整改、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注意點:
02
CCC新產品未擴展
事項名稱:已經獲CCC認證產品的衍生新產品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
法律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案由: 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
處置: 責令整改、罰款。
注意點:“無證”與“未擴展”的區分:
03
認證證書或標志
事項名稱: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冒用、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轉讓或者倒賣認證標志。
法律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案由: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冒用、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轉讓或者倒賣認證標志。
處置:責令改正、罰款。
注意點:對于企業提供的認證證書,尤其是復印件,應通過認監委官方網站進行查詢,確認證書內容和有效性。如不同,可初步認定存在偽造、變造行為。因該案由均可能涉及無證,在處罰時應注意法律競合。
04
認證證書注銷、撤銷或者暫停
事項名稱:認證證書注銷、撤銷或者暫停期間,繼續出廠、銷售、進口、使用認證產品。
法律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認證認可條例》
案由:認證證書注銷、撤銷或者暫停期間,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認證產品。
處置: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注意點:應著重掌握認證證書注銷、撤銷的時間以及具體暫停期間。注意條款中的限制條件“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并非在認證證書注銷、撤銷后或暫停期間,產品均不能出廠。在實踐中對于在證書認證證書注銷、撤銷、暫停前生產的產品不認為是“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除因為產品質量不合格,證書被注銷、撤銷、暫停的)。
05
產品與樣品不一致
事項名稱:認證時提供的樣品和實際生產的產品不一致。
法律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案由:認證委托人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不一致。
處置:責令改正、罰款。
注意點:需掌握其產品在取證后,第一批次的產品就與樣品不同;還是在其后的生產過程中,對產品進行了變更,導致不同。如是后者,應按未變更認證證書處理。
06
標注與證書內容不一致
事項名稱:產品標注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
法律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案由: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
處置:責令改正,逾期未改罰款。
注意點:適用于在產品或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規格型號、生產商、生產企業、地址等與認證證書上體現的內容不一致。尤其是對于規格型號、生產企業不一致的,應仔細區別是標識錯誤還是企業逃避責任,將不同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的產品假稱為標識錯誤。
07
認證證書未變更
事項名稱:獲證產品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
法律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案由: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
處置:責令整改、罰款。
注意點:“變更”與“未擴展”的區分:
有機產品認證
08
有機產品標識問題
事項名稱:對未按規定使用有機產品認證標志行為的處罰。
法律依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案由:加工產品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未按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等。
處置:責令改正、罰款。
注意點:
2. 產品標注了有機產品認證標識標注,但超出了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數量、類別和范圍內使用,屬于違法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09
誤導公眾為有機產品
事項名稱:對產品及其包裝、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行為的處罰。
法律依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案由: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
處置:責令改正、罰款。
注意點:在實踐中,經常出現企業取得了認證證書,但其產品全部或部分是在認證證書規定的生產、加工場所以外的地方生產、加工的。因有機認證屬于是對土壤、水、肥料等種植要素作為主要認證內容,所以改變了生產、加工場所,使得有機產品處于不可控的狀態。所以不得標注有機等字樣。
10
有機產品數量不符
事項名稱:不能保證有機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數量一致性。
法律依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案由:認證機構發放的有機產品銷售證數量,超過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所生產、加工的有機產品實際數量。
處置:責令改正、罰款。
注意點:這主要是對認證機構的處罰,是為了保證出具的有機產品銷售證與實際有機產品數量相符,避免出現超發有機產品銷售證,以致出現普通產品冒充有機產品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六十七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CCC產品的確定,通過比對CCC產品界定表、實施規則(認監委制定的發證規則)、細則(認證機構依據實施規則制定的細則)、專家咨詢,確認該產品是否屬于CCC認證產品。
2、單元劃分,對于部分同類產品已經取證的企業,應確認其取得的認證證書與查獲的產品是否屬于同一單元(在該產品的實施細則中有單元劃分原則)。如不屬于同一單元,即為無證;如屬于同一單元,則為未擴展或未變更,應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3、 在生產車間或成品倉庫內發現需要CCC認證的產品后,要求當事人提供產品的CCC證書,通過認監委網站仔細核對證書的企業名稱、地址、產品信息和證書期限。初步認定為CCC無證產品的,注意對產品出廠銷售記錄的收集及證據固定。
4、上述所需的CCC產品界定表、實施規則、認證機構聯系方式、證書查詢均可通過國家認監委官方網站查詢。實施細則可通過相應的認證機構官方網站查詢。
第二十五條 認證委托人需要擴展其獲證產品覆蓋范圍的,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擴展,認證機構應當核查擴展產品與原獲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經確認合格后,可以根據認證委托人的要求單獨出具認證證書或者重新出具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第(三)項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CCC產品的實施細則中有“單元劃分”。如果一家企業的A產品已獲CCC認證,又有新產品B未獲CCC證書,此時應注意區分:若B與A不屬于同一單元,B即按無證處理;若屬于同一單元,B即為A的所謂“衍生新產品”,按上述《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中的未擴展條款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五十三條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冒用、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罰款。
轉讓或者倒賣認證標志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自認證證書注銷、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證書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不得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規定)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認證證書注銷、撤銷或者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條例)第六十七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三條第一款 認證委托人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一致,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委托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認證委托人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不一致的。
第二十三條 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認證證書所含內容的,應當與認證證書的內容相一致,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識標注管理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變更,由認證機構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一)獲證產品命名方式改變導致產品名稱、型號變化或者獲證產品的生產者、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名稱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核實后,變更認證證書;
(二)獲證產品型號變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電磁兼容內部結構變化;或者獲證產品減少同種產品型號的,經認證機構確認后,變更認證證書;
(三)獲證產品的關鍵元器件、規格和型號,以及涉及整機安全或者電磁兼容的設計、結構、工藝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產企業等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重新檢測合格后,變更認證證書;
(四)獲證產品生產企業地點或者其質量保證體系、生產條件等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重新工廠檢查合格后,變更認證證書;
(五)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第(三)項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變更包括生產企業名稱、地址變更,也包括型號變更和關鍵元器件以及原材料生產企業變更等,在《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中已有詳細列明。
第十五條 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產品,應當在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后,方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第三十三條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應當在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內使用。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認監委統一的編號規則,對每枚認證標志進行唯一編號(以下簡稱有機碼),并采取有效防偽、追溯技術,確保發放的每枚認證標志能夠溯源到其對應的認證證書和獲證產品及其生產、加工單位。
第三十四條 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和認證機構名稱。
第五十五條 認證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加工產品,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有機產品認證標識標注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三)在認證證書暫停期間或者被注銷、撤銷后,仍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
1.產品標注了有機產品認證標識標注,但企業沒有取得有機產品認證,屬于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一)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
(二)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認證委托人出具有機產品銷售證,以保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所銷售的有機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與認證證書中的記載一致。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證機構發放的有機產品銷售證數量,超過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所生產、加工的有機產品實際數量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