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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9-01-29 16:36
今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保健食品標簽管理相關規定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保健食品標簽管理相關規定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保健食品標簽監督管理,使消費者更易于區分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藥品的區別,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保健食品的標簽內容應當與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載明的相應內容一致。
二、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保健食品標簽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三、保健食品標簽上應當設置特別提醒區及特別提醒。特別提醒區應當位于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30%。特別提醒區內文字與特別提醒區背景應當有明顯色差。特別提醒應當使用黑體字印刷,包括以下內容:
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時,字體高度應當不小于6.0毫米。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小于100平方厘米時,警示語字體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規定等比例變化。
四、保健食品標簽應當設置投訴服務電話信息區,標注投訴服務電話、服務時段等信息。投訴服務電話字體不應小于“保健功能”的字體大小。注冊或備案的同一保健食品的投訴服務電話應當唯一。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在承諾的服務時段內接聽、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并記錄、保存相關服務信息至少兩年。
五、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2020年1月1日前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2020年1月1日起生產的保健食品,凡標簽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百二十五條有關規定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XX月XX日
來源:國家市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