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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2-12-28 18:48
現行豁免 |
建議 |
有效期&范圍 |
4(f): 未在RoHS附件Ⅲ中特別提及的用于特殊用途的其他放電燈中汞的含量 |
由于委員會根據先前的延期申請進行了豁免更新,參照RoHS指令附件Ⅲ的第4(f)(I至IV)條,因此延期申請被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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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b): 電氣觸點中的鎘及鎘化合物 |
更新豁免條款8(b)(II)限制范圍: 電氣觸點中的鎘及鎘化合物 –斷路器 –熱感應控制 –熱馬達保護器(不包括密封式熱馬達保護器); –交流開關 –直流開關 |
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適用于計算機斷層掃描(CT)醫療設備旋轉部件中的斷路器(第8類設備中體外診斷醫療設備除外) —2025年12月31日,適用于便攜式緊急除顫器(第8類設備中體外診斷醫療設備除外),并在2015年1月1日前首次發布符合性聲明(DOC) —2025年12月31日,適用于其他第8和9類(包括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及工業監控設備),以及第11類設備 |
將“固定”觸點作為新的豁免條款8(c),并規定范圍: 豁免8(b)(II)未涵蓋的電觸點中的鎘及其化合物,不包括: —用于肺部呼吸機的醫用二氧化碳傳感器的紅外發射器的電阻性油墨 —在高溫下檢測低濃度氧氣的傳感器中,通過金線連接到電傳感和信號處理電路的電極涂層的含金漿料 |
從[委員會決定在官方公報上正式公布之日+18個月+1天]起,適用于第8和第9類 2025年7月21日到期,適用于第8類醫療設備,包括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和9類監測和控制設備,包括工業監控制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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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b)(I): 電氣觸點中的鎘及鎘化合物用于: – 斷路器 – 熱感應控制 – 熱馬達保護器(不包括密封式熱馬達保護器); – 交流開關額定在: – 6A及以上在250V交流電及以上;或 – 12A及以上在125V交流電及以上; – 直流開關額定在20A及以上在18V及以上; 以及 – 電壓電源頻率≥ 200 Hz使用的開關 |
對斷路器、熱感應控制裝置和熱馬達保護器,用以下措辭進行更新: 電氣觸點中的鎘及鎘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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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斷路器 – 熱感應控制 – 熱馬達保護器(不包括密封式熱馬達保護器) |
2023年12月31日到期,適用于第1-7,10和11類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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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流開關額定在: – 6A及以上在250V交流電及以上;或 – 12A及以上在125V交流電及以上; – 直流開關額定在20A及以上在18V及以上; 以及 – 電壓電源頻率≥200 Hz使用的開關 |
有效期截止至委員會在官方公報上正式公布之日+1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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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現行8(b)(I)豁免范圍內的其他開關,更新條款8(b)(III): 電氣觸點中的鎘及鎘化合物 – 交流開關額定在: – 10A及以上在250V交流電及以上;或 – 15A及以上在125V交流電及以上; – 直流開關額定在25A及以上在18V及以上 |
2025年12月31日到期,適用于第1-7,10和11類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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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吸收式電冰箱中作為碳鋼冷卻系統的防腐劑的六價鉻的重量比不超過0.75% |
如果委員會認為替代物的負面影響可能超過其益處,則給予單獨的9(a)(III)豁免: 在用于空間和水加熱的氣體吸收式熱泵的碳鋼密封回路的工作液中,作為防腐劑的六價鉻的重量百分比最高為0.7% |
2026年12月31日到期,適用于第1類氣體吸收式熱泵 |
9(a)(II): 在吸收式電冰箱中作為碳鋼冷卻系統的防腐劑的六價鉻的重量比不超過0.75%: —設計為全部或部分使用電加熱器,在恒定的運行條件下,平均輸入功率≥75W —設計為完全與非電加熱器一起運行 |
沿用現有的措辭 |
2021年7月21日到期,適用于第1-7和10類 |
13(a): 光學應用的白色玻璃中的鉛 |
更新豁免,增加新的措辭: 用于光學用途的玻璃中的鉛,不包括屬于本附件第13(b)、13(b)(I)、13(b)(II)、13(b)(III)和13(b)(IV)點的應用 |
有效期至: —2025年7月21日,適用于第1、2、5和10類設備。 —2026年7月21日,適用于第3、4、6、7、8、9和11類設備。 —2028年7月21日,適用于第8類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和第9類工業監控制設備。 |
13(b): 濾光玻璃及用于反射標準片玻璃中的鉛和鎘 |
更新反射標準片的豁免限制范圍,新增豁免條款13(b)(IV): 用于反射標準片的釉料中的鎘 |
2026年7月21日到期,適用于第8類醫療設備,包括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和9類監測和控制設備,包括工業監控制設備 |
更新濾光玻璃的豁免限制范圍,新增豁免條款13(b)(V): 用于紅外氣體分析和中遠紅外光譜學的紅外干擾濾光片中的鉛化合物涂層 |
2028年7月21日到期,適用于第九類工業監控制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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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b)(I): 離子彩色光學濾光玻璃中的鉛 |
沿用現有的措辭: 離子彩色光學濾光玻璃中的鉛 |
有效期至: —2025年7月21日,適用于第1和4類。 —2026年7月21日,適用于第2、3、5、6、7、10和11類。 —2028年7月21日,適用于第8類醫療設備,包括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和9類監測和控制設備,包括工業監控制設備 |
13(b)(II): 光學濾光玻璃中的鎘;不包括附件Ⅲ第39條款中的設備 |
沿用現有的措辭: 光學濾光玻璃中的鎘;不包括附件Ⅲ第39條款中的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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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b)(III): 用于反射標準片的釉料中的鎘和鉛 |
不更新,引入新的豁免條款13(b)(IV),限制范圍: 用于反射標準片的釉料中的鎘 |
2028年7月21日到期,適用于第8類醫療設備,包括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和9類監測和控制設備,包括工業監控制設備 |
15: 集成電路倒裝芯片封裝中半導體芯片及載體之間形成可靠聯接所用焊料中的鉛 |
由于缺乏RoHS指令原文第5(1)(a)條所要求的確鑿證據,因此不可能提出更新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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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a): 集成電路倒裝芯片封裝中半導體芯片及載體之間形成可靠聯接所用焊料中的鉛,至少適用下列標準之一: —90納米或以上的半導體技術節點; —任何半導體技術節點中的300mm2及以上的單個芯片; —堆疊芯片封裝,芯片尺寸為300mm2或以上,或硅轉接板尺寸為300mm2或以上 |
由于缺乏RoHS指令原文第5(1)(a)條所要求的確鑿證據,因此不可能提出更新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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