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2023年修訂版征求意見稿)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HBV)基因分型檢測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對注冊申報資料的技術審評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檢測試劑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審評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相關人員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采用實時熒光 PCR法,對人血清、血漿樣本中的乙型肝炎病毒進行基因分型的檢測試劑。
對于采用其他分子生物學方法或其他樣本類型的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檢測試劑,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適用或本文所述內容不夠全面,申請人可參照本指導原則,根據產品特性對適用部分進行評價,并補充其他的評價資料。
HBV 屬嗜肝DNA 病毒科,基因組長約3.2kb,為部分雙鏈環狀DNA。根據全基因組序列差異>8%或S基因序列差異>4%的標準,可將其分為不同的基因型。目前HBV至少有9 種(A 型至I 型)基因型和1 種未定基因型(J 型)。
不同基因型的HBV 在耐藥性、致病力及基因突變頻率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別,導致不同基因型HBV 感染者的疾病嚴重程度、藥物治療反應和最終結局不同。因此在確認HBV感染后立即進行基因型檢測有助于指導臨床選擇用藥。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檢測試劑注冊申請和變更注冊申請的情形。本指導原則僅針對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檢測試劑注冊申報資料中的部分內容進行撰寫,其他未盡事宜應當符合《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等相關法規要求。
二、注冊審查要點
(一)監管信息
1. 產品名稱及分類編碼
產品名稱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要求,如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檢測試劑盒(熒光PCR法)。根據《體外診斷試劑分類規則》,該產品按照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管理,分類編碼為6840。
2. 其他信息還包括產品列表、關聯文件、申報前與監管機構的聯系情況和溝通記錄以及符合性聲明等文件。
(二)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概述、產品描述、預期用途、申報產品上市歷史及其他需說明的內容。應詳細說明產品所采用的技術原理及檢測流程。提供不同適用機型的檢測通量,即一次檢測最多可檢測的樣本數。提供核酸提取(手工和自動提取方式應分別明確)和PCR擴增的時間,以及檢測全過程所需的時間。不同檢測流程,分別提供最少和最多檢測樣本量下的檢測時間。與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比較應著重從方法學及不同基因型檢出能力等方面寫明擬申報產品與目前市場上已獲批準的同類產品之間的主要區別,比較內容包括樣本類型,檢測原理,檢測靶基因,組成成分,內標,質控品,判讀規則,分析性能和臨床性能等。
(三)非臨床資料
1. 產品技術要求及檢驗報告
注冊申請人應當在原材料質量和生產工藝穩定的前提下,根據產品研制、前期評價等結果,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文獻資料,結合產品特性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編寫。該類產品作為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應當以附錄形式明確主要原材料以及生產工藝要求。
B型、C型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檢測試劑已有國家參考品,技術要求中應體現國家參考品的相關要求,并使用國家參考品對三批產品進行檢驗。
如果有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產品技術要求的相關要求應不低于相應的要求。
2. 分析性能研究
注冊申請人應采用在符合質量管理體系的環境下生產的試劑盒進行所有分析性能研究,提交具體研究方法、試驗方案、試驗數據、統計分析等詳細資料。
分析性能評估所用樣本的基本信息均需明確,例如樣本來源、樣本類型、采集和處理方式、稀釋方式、定值過程及數據等。分析性能評估用樣本一般應為真實樣本或病毒培養物,如涉及稀釋后檢測,應采用與適用樣本類型一致的陰性基質。不可采用質粒或假病毒進行分析性能評估。對于各項性能中采用的樣本,在下述各項性能研究資料中分別提供樣本信息列表。
2.1樣本穩定性
樣本穩定性研究包括采集后未經處理的樣本,核酸提取純化后的DNA樣本,研究內容包括冷藏保存時間,冷凍保存時間,凍融次數等。
2.2適用的樣本類型
列明產品適用的樣本類型。
2.3準確度
采用申報試劑與臨床診斷或已上市產品,同時檢測臨床樣本,比較檢測結果之間的一致性程度,進行申報試劑的準確度評價。
樣本應選擇符合樣本穩定性的預期人群樣本。研究應納入一定數量的陰性和陽性樣本,應覆蓋常見的基因型別并注意包含一定數量的陽性判斷值附近的樣本和干擾樣本。
2.4企業參考品驗證
根據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中的企業參考品設置情況,采用三批產品對企業參考品進行檢驗并提供詳細的試驗數據。
所有基因型別的陽性參考品均應按要求檢出陽性,考慮到濃度梯度的不同,應對各水平陽性參考品設置相應Ct值的限制;陰性參考品應按要求檢出為陰性。
2.5精密度
應對精密度指標,如標準差或變異系數等的評價標準做出合理要求。應考慮運行、時間、操作者、儀器、試劑批次和地點等影響精密度的條件,設計合理的精密度試驗方案進行評價。
精密度評價試驗應包含核酸提取步驟。設定合理的精密度評價周期。
應采用臨床樣本進行精密度評價,應至少包含3個水平:陰性樣本、檢測限水平樣本、中/強陽性樣本,并根據產品特性設定適當的精密度要求,例如:
陰性樣本:不含待測物或待測物濃度為零時,陰性符合率應為100%(n≥20)。
檢測限水平樣本:檢出限水平樣本陽性檢出率應≥95%(n≥20)。
中/強陽性樣本:待測物濃度呈中度到強陽性,陽性符合率為100%且Ct值的CV≤5%(n≥20)。
2.6檢測限
2.6.1檢測限的確定
建議將不同來源的至少3例乙型肝炎病毒樣本分別梯度稀釋于與適用樣本一致的基質中,進行檢出限的確定。每個濃度梯度重復檢測不少于21次,將具有95%陽性檢出率的濃度水平作為檢出限。
在進行檢測限建立時申請人應對申報產品聲稱可檢測的乙型肝炎病毒的不同基因型分別進行研究。
2.6.2檢測限的驗證
另外選擇具有時間和區域特征性的至少3個臨床樣本或病毒培養物在檢出限濃度水平進行驗證,應達到95%陽性檢出率。
申請人應對申報產品聲稱可檢測的乙型肝炎病毒的不同基因型的檢出限分別進行驗證。
應提供詳細的病毒滴度/濃度的確定方法,同時應詳細描述病毒樣本的確認方法及驗證結果。
2.7基因混合型的研究
該部分研究主要包括兩個目的:一是申報試劑檢測不同濃度混合型的能力。申請人應設置不同濃度比例的混合型進行驗證。二是申報試劑在判讀結果時,是否能夠有效區分基因重組型和基因混合型。申請人應設置不同濃度的基因重組型與不同混合比例的基因混合型進行驗證。
因理想的不同濃度比例基因混合型樣本在臨床單位中難以收集,申請人可以使用臨床模擬樣本進行驗證。該部分樣本建議用核酸測序明確樣本中包含的所有基因型序列,同時應使用核酸定量的方法確定不同基因型的濃度。
如申報產品的結果判讀無法有效區分基因混合型與基因重組型,應在產品說明書中進行注明。
2.8分析特異性
2.8.1交叉反應
用于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檢測試劑交叉反應驗證的病原體種類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
核酸序列具有同源性、易引起相同或相似的臨床癥狀、采樣部位正常寄生或易并發的其他病原體。
申報產品中不同基因型以及乙型肝炎病毒其他基因型對被檢測基因型的影響。對于難以獲得的基因型, 可采用針對該基因型構建的質粒或其他基因工程產品進行交叉驗證。
建議在病毒和細菌感染的醫學相關水平對乙型肝炎病毒核酸陰性樣本進行交叉反應的驗證。通常,細菌感染的水平為106 cfu/ml或更高,病毒為105 pfu/ml或更高。
申請人應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應驗證的病毒和細菌的來源、種屬/型別和濃度確認等試驗資料。有關交叉反應驗證的信息應在產品說明書的【產品性能指標】項中有所體現。
表1 推薦用于交叉反應性研究的微生物
甲型肝炎病毒 |
丙型肝炎病毒 |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
梅毒 |
人巨細胞病毒 |
EB病毒 |
單純皰疹病毒1型 |
單純皰疹病毒2型 |
水痘帶狀皰疹病毒 |
人類皰疹病毒6型 |
甲型流感病毒 |
梅毒螺旋體 |
白色念珠菌 |
金黃色葡萄球菌 |
光滑念珠菌 |
百日咳桿菌 |
奈瑟氏菌屬 |
結核分枝桿菌 |
2.8.2微生物干擾
申請人應充分考慮臨床上容易與乙型肝炎病毒合并感染的病原體以及不同基因型的乙型肝炎病毒,在高濃度的情況下對低濃度(例如檢出限濃度)被測基因型乙型肝炎病毒檢測的影響。
2.8.3競爭性干擾
申請人應充分考慮臨床上常見存在的乙型肝炎病毒不同基因型混合感染情況,評價高濃度分析物對低濃度分析物檢測的影響。建議申請人結合申報試劑的反應模式,使用一種基因型最低檢測限濃度的乙型肝炎病毒和另一種基因型高濃度乙型肝炎病毒評估競爭性干擾,競爭性感染的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別組合建議為同一反應體系內常見不同基因型混合感染的乙型肝炎病毒。競爭性干擾試驗可與最低檢測限、重復性或其他干擾試驗同時進行。
2.8.4干擾物質
應根據所采集樣本類型,針對可能存在的內源/外源物質干擾情況進行驗證。
內源性干擾物質:樣本中常見干擾物質對檢測結果的影響,如血紅蛋白、甘油三酯、膽紅素等。
外源性干擾物質:常用抗凝劑,臨床常用抗病毒藥物如:干擾素、拉米夫定、阿德福韋酯、恩替卡韋、替比夫定等對檢測結果的影響。
建議在病毒的檢測限附近水平對每種干擾物質的干擾影響進行檢測。干擾物濃度的分布應覆蓋人體生理及病理狀態下可能出現的物質濃度。應注明不同干擾物質對被檢測物質無干擾的最高限值。對于不易收集的干擾物質濃度樣本可使用臨床模擬樣本進行調節。
2.9核酸提取/純化性能
在進行核酸檢測之前,建議有核酸提取/純化步驟。該步驟的目的除最大量分離出目的DNA外,還應有相應的純化作用,盡可能去除PCR抑制物。對配合使用的所有核酸提取試劑進行提取核酸純度、濃度、提取效率的研究,必要時可考慮與質量較好的核酸提取試劑進行平行比對。若產品適用兩種或以上核酸提取試劑,則每一種核酸提取試劑均需配合檢測試劑進行抗干擾、精密度和檢出限的驗證。
2.10反應體系
2.10.1 基因位點選擇、方法學介紹。
2.10.2核酸提取和反應體系
研究確定最佳核酸提取和反應體系,包括核酸提取用的樣本體積、洗脫體積和PCR加樣體積、各種酶濃度、引物/探針濃度、dNTP濃度、陽離子濃度及反應各階段溫度、時間、循環數等。建議在保證核酸提取質量的情況下盡量擴大總反應體系和加樣量,以提高檢測靈敏度。
提交不同適用機型基線和閾值循環數的確定資料。
不同適用機型的反應條件如果有差異應分別詳述,并提交驗證資料。
3. 穩定性研究
申報試劑的穩定性主要包括實時穩定性、開瓶穩定性、運輸穩定性、機載穩定性(如適用)及凍融次數限制等,申請人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穩定性研究方案。穩定性研究資料應包括具體的實施方案、詳細的研究數據以及結論。對于實時穩定性研究,應提供至少三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資料。
4. 陽性判斷值研究
陽性判斷值研究用樣本來源應具有多樣性和代表性,考慮不同年齡、地域、型別等因素,盡量納入含有干擾物質或其他易引起交叉反應病原體的樣本。建議申請人采用受試者工作特征(ROC)曲線的方式對申報產品進行陽性判斷值研究。如存在判定值灰區,應提供灰區的確認資料。如采用其他方法對陽性判斷值進行確認研究,應說明這種方法的合理性。提供內標值的確定方法和研究資料。對于此類試劑,正常人群及其他患病人群中一般不應檢出HBV基因型。
如果產品適用不同樣本類型,需要對各樣本類型進行陽性判斷值的驗證。
提交陽性判斷值研究所用樣本的背景信息列表,至少包括性別、年齡、臨床診斷信息、樣本來源機構、檢測結果等信息。
5. 其他資料
5.1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
該類產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引物、探針、酶、dNTP、核酸分離/純化組分(如有)、質控品、參考品等。應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選擇與來源、制備過程、質量控制標準等相關研究資料、質控品的定值試驗資料等。如主要原材料為企業自制,應提供其詳細制備過程;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購,應提供資料包括:選擇該原材料的依據及對比篩選試驗資料、生產商提供的質量標準、出廠檢驗報告,以及該原材料到貨后的質量檢驗資料。生產商應固定,不得隨意更換。
5.1.1引物和探針:應詳述引物和探針的設計原則,提供引物、探針核酸序列、靶序列的基因位點及兩者的對應情況。建議每種基因型的病毒設計兩套或多套引物、探針以供篩選,通過序列比對和功能性試驗等方式,對病毒進行包容性和特異性(如交叉反應)的評價,其中序列比對包括與已公布乙型肝炎病毒序列的比對,及與易產生交叉反應的其他病原體的序列比對;功能性試驗包括對不同來源、不同滴度/濃度的乙型肝炎病毒不同基因型別陽性樣本,和不同的近緣病原體的檢測。通過篩選確定最佳的引物和探針組合。引物、探針的質量標準應至少包括序列準確性、純度、濃度及功能性試驗等。
5.1.2脫氧三磷酸核苷(dNTP):包括dATP、dGTP、dCTP、dTTP、dUTP,應提供對其純度、濃度、功能性等詳細驗證資料。
5.1.3酶:需要的酶主要包括DNA聚合酶、逆轉錄酶、尿嘧啶DNA糖基化酶等,應分別對酶活性、功能性等進行評價和驗證。
5.1.4質控品
試劑盒一般包含陰性質控品和陽性質控品。陽性質控品應包含試劑盒檢測的靶序列,可采用質粒、假病毒等制備。質控品需參與樣本處理、核酸的平行提取和檢測的全過程,以對整個提取和PCR擴增過程、試劑/設備、交叉污染等環節進行合理質量控制。提交試劑盒質控品有關原料選擇、制備、定值過程、濃度范圍等試驗資料,對質控品的檢測結果Ct值范圍做出明確的要求。
5.1.5內標
內標,又稱內對照,可對管內抑制導致的假陰性結果進行質量控制,應與靶核酸一同提取及擴增。申請人需對內標的引物、探針設計和相關反應體系的濃度做精確驗證,既要保證內標熒光通道呈明顯的陽性曲線又要盡量降低對靶基因檢測造成的抑制。明確內標的檢測結果Ct值范圍。
5.1.6企業參考品
該類產品的企業參考品一般包括陽性參考品、陰性參考品、檢測限參考品和精密度參考品。應根據產品性能驗證的實際需要設置企業參考品。
應提交企業參考品的原料來源、選擇、制備、陰陽性及濃度確認方法或試劑等相關驗證資料。企業參考品建議采用滅活病毒的臨床樣本。企業參考品的設置建議如下:
陽性參考品:陽性參考品應包含試劑盒所能檢測的所有基因型(所有的單基因型以及所有的重組基因型),每個基因型應設置不同濃度水平,應能滿足驗證產品性能的需要,至少設置兩個濃度水平(弱陽性、中或強陽性);常見基因型(如B型、C型)陽性參考品設置建議采用滅活病毒的血清/血漿。其他基因型陽性參考品設置可采用模擬臨床樣本。對于陽性參考品的獲取方式建議使用金標準的方法或同類方法或者其他能證明問題的方法進行確認。
陰性參考品:可采用經確認無目標靶基因的序列的樣本。陰性參考品可反映非特異擴增或檢測過程,當不存在目標序列時不會得到相關信號。陰性參考品設置建議采用滅活的血清/血漿。
檢出限參考品:可采用95%陽性檢出水平或略高于檢測限的水平,如100%陽性檢出水平。應針對申報產品聲稱可檢出的所有基因型乙型肝炎病毒分別設置。
精密度參考品:建議包括高、低兩個濃度的樣本,其中一個濃度應為檢出限附近的濃度。應針對申報產品聲稱可檢出的所有基因型乙型肝炎病毒分別設置。
5.2生產工藝研究資料
介紹產品主要生產工藝,可用流程圖結合文字的方式表述。提交主要生產工藝的確定及優化研究資料。
(四)臨床評價資料
1.試驗方法
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核酸檢測試劑目前主要供臨床醫護人員對慢性乙型肝炎患者設置臨床治療方案提供參考依據。隨著乙型肝炎基因型與肝炎病情關系的研究工作不斷深入,研究方法不斷改進,新的研究成果可能將被轉化應用于臨床工作中。如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核酸檢測試劑用于新的臨床用途,應根據新的臨床用途特點設置具有針對性的臨床試驗研究方案。
參比方法的選擇可以考慮以下幾方面:
1.1 如已有同類產品上市,應選擇境內已批準上市、臨床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同類產品作為參比試劑,采用擬申報產品(以下稱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之進行對比試驗研究,評價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已上市同類試劑之間的一致性。應充分考慮已上市同類試劑的型別選擇、靶序列選擇、分析靈敏度等特性,確保對比試劑與申報試劑具有明確可比性。
1.2 如無已上市同類產品,申請人可采用核酸序列測定方法作為此類試劑臨床試驗研究的對比方法,驗證試驗體外診斷試劑檢測結果與核酸序列測定(測序)結果之間的一致性情況。臨床試驗報告中應對選用的測序方法做詳細介紹。
申請人應提供以下關于測序部分的詳細試驗資料,需有臨床試驗單位簽章確認:
1.2.1 測序方法原理、測序儀型號、測序試劑及消耗品的相關信息。
1.2.2 測序方法所用引物相關信息,如基因區段選擇,分子量、純度、功能性實驗等資料。引物設計應合理涵蓋考核試劑擴增的靶核酸區段、位點、及所有突變類型。
1.2.3 對所選測序方法的分析性能進行合理驗證,尤其是最低檢測限的確認,建議將所選測序方法與申報試劑的相關性能進行適當比對分析。
1.2.4 測序方法應建立合理的陽性質控品和陰性質控品對臨床樣本的檢測結果進行質量控制。
1.2.5 提交有代表性的樣本測序圖譜及結果分析資料。
2.臨床試驗機構的選擇
應選擇不少于3家(含3家)已備案的臨床試驗機構,按照相關法規、指導原則的要求開展臨床試驗。建議申請人在選擇臨床試驗機構時,應考慮試驗機構之間的地域代表性,臨床試驗機構應具有分子生物學方法檢測的優勢,實驗操作人員應有足夠的時間熟悉檢測系統的各環節(儀器、試劑、質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評價方案。在整個實驗中,試驗體外診斷試劑和對比試劑都應處于有效的質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證實驗數據的準確性及可重復性。
3.臨床試驗方案
臨床試驗實施前,研究人員應從流行病學、統計學、臨床醫學、檢驗醫學等多方面考慮,設計科學合理的方案。各臨床試驗機構的方案設置應基本一致,且保證在整個臨床試驗過程中遵循預定的方案實施,不可隨意改動。整個試驗過程應在臨床試驗機構的實驗室內并由本實驗室的技術人員操作完成,申報單位的技術人員除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外,不得隨意干涉試驗進程,尤其是數據收集過程。
試驗方案中應確定嚴格的病例納入/排除標準,任何已經入選的病例再被排除出臨床試驗都應記錄在案,并明確說明原因。在試驗操作過程中和判定試驗結果時應采用盲法以保證試驗結果的客觀性。
4.臨床試驗對象選擇
4.1基因型方面的考慮
HBV病毒為DNA病毒,其基因具有顯著的多樣性,不同的地區和民族,HBV流行的基因型不同。境內流行的HBV基因型主要為B型、C型,部分地區存在少數D 型,以及重組型基因B/C型,B/D型,C/D型等。而且,HBV基因型具有一定的地域差異,不同地區流行的HBV基因型也不盡相同。因此,在選擇HBV感染者病例時,首先應根據HBV流行的情況,選擇能代表我國不同地區流行基因型的HBV感染者病例,以對試劑檢測我國流行的HBV病毒的能力進行客觀科學的評價,選擇的基因型應包括上述三種主要的基因型。
4.2病例選擇及樣本量
臨床試驗的入組病例應以確診的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為主,涵蓋注冊申報試劑所聲稱的所有基因型。對于B型及C型基因型臨床樣本,建議每種基因型不少于200例臨床樣本;對于D型基因型及其他基因型臨床樣本,建議每種不少于30例陽性病例。每種基因型臨床樣本應來源于乙型肝炎病毒核酸檢測陽性的患者。如注冊申報試劑中包含其他基因型,應結合這部分基因型在我國的流行病學特點,臨床應用情況等綜合因素,對其臨床有效性進行科學評估。
在樣本選擇時,應注重患者來源的不同地域性,不同病情進展,不同藥物治療方案等。同時應選擇部分干擾樣本(交叉反應樣本),對于干擾樣本的選擇,應考慮到在檢測過程中容易產生干擾,可能造成假陽性/假陰性的情況,以從臨床角度考察其分析特異性。
5.統計學分析
對臨床試驗結果的統計應選擇合適的統計方法,對于申報產品與對比方法的一致性評價,常選擇交叉四格表的形式總結兩種方法的結果,評價指標一般包括陽性符合率/靈敏度、陰性符合率/特異度,Kappa值等,并計算相應的95%置信區間。
6.結果差異樣本的驗證
在數據收集過程中,對于兩種試劑的檢測結果有不一致的樣本,如有必要,應采用臨床上公認較好的第三種同類試劑或參考方法對結果進行確認,同時結合患者的臨床病情對差異原因及可
能結果進行分析。
7.臨床試驗總結報告撰寫
根據《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2022年第28號)、《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2021年第72號)的要求,撰寫臨床試驗小結與報告,并且滿足簽章等要求。臨床試驗報告應該對試驗的整體設計及各個關鍵點給予清晰、完整的闡述,應該對整個臨床試驗實施過程、結果分析、結論等進行條理分明的描述,并應包括必要的基礎數據和統計分析方法。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產品說明書格式應滿足《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產品說明書中技術內容應與注冊申報資料中的相關研究結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內容引用自參考文獻,應以規范格式進行標注,并單獨列明文獻的相關信息。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檢測試劑說明書編寫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預期用途】
1.1試劑盒用于體外定性檢測已明確為乙型肝炎病毒核酸陽性患者的血清、血漿等樣本中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輔助醫療專業人員了解病人的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感染情況以及確定適當的治療方法。
1.2 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試劑的基因型應至少包括B型、C型、D型,如果申請人略去上述任意一種推薦的基因型,應給出合理的解釋。
1.3 適用人群:確診的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
1.4 簡要介紹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的特征,包括不同基因型的特征、不同基因型常見亞型、不同基因型在地域及人群中的分布情況、不同基因型在臨床的應用特點。
1.5 強調該試劑盒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不應作為治療藥物調整的唯一依據,臨床醫生應結合患者病情及其他實驗室檢測指標等因素對患者治療進行綜合判斷。
2.【檢驗原理】
2.1 對試劑盒檢測能夠覆蓋的所有被檢測的基因型進行詳細描述(靶序列長度及來源區段、基因型類型及相關特征等),對引物及探針設計簡介、不同樣品反應管組合、對照品設置及熒光信號檢測原理等進行逐項介紹。
2.2 核酸提取純化的方法、原理等。
2.3 試劑盒技術原理的詳細介紹,建議結合適當圖示進行說明。如反應體系中添加了相關的防污染組分(如UNG酶),也應對其作用機理作適當介紹。
3.【主要組成成分】
明確試劑盒中各組分及具體成分。明確需要但未提供的材料,例如核酸提取試劑等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家,貨號及注冊證號、備案號等信息。
4.【適用機型】
注明所有適用的儀器型號,并提供與儀器有關的重要信息以指導用戶操作。
5.【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試劑盒的效期穩定性等,明確具體的儲存條件及有效期等信息。
6.【樣本要求】
6.1 樣本收集要求:如采集時間、采集順序等,是否受臨床癥狀、用藥情況等因素的影響。結合臨床需要并參照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現行版)相關要求。
6.2 血液樣本應當說明對采血管及抗凝劑的要求:明確樣本類型、采血管和抗凝劑,其他樣本應說明樣本采集、處理及保存方式。
6.3 樣本處理、運送及保存:對血液樣本離心條件的要求,核酸提取前的預處理、運送條件、保存條件及期限(短期、長期)等。冷藏/冷凍樣本檢測前是否需恢復至室溫,凍融次數的要求。如有需要應對高于檢測范圍的樣本稀釋方法進行規定。
7.【檢驗方法】
詳細說明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
7.1 試劑準備及配制方法、注意事項。
7.2 詳述待測樣本、質控品核酸提取的條件、步驟及注意事項。
7.3 核酸提取/純化方法的詳細介紹。
7.4 擴增反應前準備:加樣體積、順序等。
7.5 PCR各階段的溫度、時間設置、循環設置及相關注意事項。
7.6 儀器設置:特殊參數、結合探針的熒光素標記情況對待測基因及內標的熒光通道選擇。
7.7 基線、循環閾值(Ct值)的選擇方法。
8.【陽性判斷值或者參考區間】
該類產品用于定性檢測,Cut-off值是檢測試劑有效區分檢測結果陽性和陰性的標準,如產品檢測原理為熒光PCR法。Cut-off的描述包括基線的確定方法和循環閾值(Ct值)的要求。除Ct值要求外,對于接近Cut-off值的弱陽性結果或者接近Cut-off值的陰性結果建議結合擴增結果的S形曲線對結果進行判斷。
9.【檢驗結果的解釋】
結合陽性對照、陰性對照以及反應管中靶基因和內標的檢測結果(Ct值),對所有可能出現的結果組合及相應的解釋進行詳述。如存在檢測灰區,應對灰區結果的處理方式一并詳述。建議將不同結果的典型性圖譜納入說明書中,便于用戶對結果的讀取。
10.【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10.1 該產品僅用于乙型肝炎病毒核酸檢測陽性患者的臨床樣本檢測。
10.2 該產品僅用于不同基因型的定性檢測,不適用定量檢測。
10.3該產品未包含全部乙型基因型別。該產品僅用于產品說明書預期用途所包含的已知基因型的檢測,不適用其他基因型及未知基因型的檢測。因此,當本試劑盒檢測結果為陰性時,并不能排除被檢測者帶有乙型肝炎病毒的其他基因位點。
10.4 如申報產品因產品原理導致無法對乙型肝炎病毒不同基因型混合樣本和重組型樣本進行區別,應在產品說明書中進行注釋,幫助醫療專業人員對檢測結果進行客觀認識。
10.5 模板DNA 質量將影響該產品檢測結果。模板DNA 的質量可能受樣本來源、采集過程、運輸條件、樣本處理等因素影響,同時也受DNA提取方法、PCR 儀類型、操作環境以及當前分子生物學技術的局限性等的限制,可能導致出現假陽性和假陰性的檢測結果。使用者須了解檢測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
10.6 該產品以乙型肝炎病毒基因上的特定DNA 片段為檢測靶標,如試劑盒引物與探針結合區出現基因突變,導致檢測結果異常,將影響檢測結果解釋。
11.【產品性能指標】
詳述以下性能指標:
11.1最低檢出限:說明試劑不同樣本類型及不同基因型的最低檢出限,簡要介紹最低檢出限的確定方法以及對最低檢出限驗證所采用的基因型。如不同基因型之間最低檢出限不同,應分別列出。
11.2 精密度/重復性:精密度參考品的組分、濃度及評價標準、評價結果。
11.3 特異性:
11.3.1交叉反應:
易產生交叉反應的其他病原體以及乙型肝炎病毒其他基因型的驗證情況,建議以列表的方式表示經過交叉反應驗證的病原體名稱、型別、濃度等信息。
11.3.2干擾物質:樣本中常見干擾物質對檢測結果的影響。
11.3.3藥物影響:常用抗病毒藥物、干擾素等對檢測結果的影響,如未進行相關研究也應提供相關警示說明。
11.3.4對比試驗研究(如有):簡要介紹對比試劑(方法)的信息、所采用的統計學方法及統計分析結果。
12.【注意事項】
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2.1 如該產品含有人源或動物源性物質,應給出具有潛在
感染性的警告。
12.2 臨床實驗室應嚴格按照《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管理辦法》等有關分子生物學實驗室、臨床基因擴增實驗室的管理規范執行。
三、參考文獻:
[1]《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2021)[Z].
[2]《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號)[Z].
[3]《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 (國藥監局2021年第72號)[Z].
[4]《定性檢測體外診斷試劑分析性能評估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2022年第36號)[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