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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型肝炎病毒脫氧核糖核酸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3年修訂版)》正式發布(附全文)

嘉峪檢測網        2024-01-03 18:58

剛剛,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發布《乙型肝炎病毒脫氧核糖核酸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3年修訂版)》,內容如下:
 
乙型肝炎病毒脫氧核糖核酸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2023年修訂版)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HBV)脫氧核糖核酸(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檢測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乙型肝炎病毒脫氧核糖核酸(HBV DNA)檢測試劑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如申請人認為有必要增加本指導原則不包含的研究內容,可自行補充。
本指導原則是對申請人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審評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相關人員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HBV DNA定量檢測試劑是指利用包括實時熒光聚合酶鏈反應(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PCR)或其他的分子生物學方法在內的核酸檢測技術,以HBV基因序列為檢測靶標,對人血清、血漿及其他人體樣本中的HBV DNA進行體外定量檢測的試劑。結合臨床表現和其他實驗室指標,可作為乙型肝炎輔助診斷的指標之一,還可通過對血液中HBV DNA濃度的檢測可用于HBV感染的輔助診斷、治療適應癥的選擇及抗病毒療效的判斷。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實時熒光PCR方法的HBV DNA定量檢測試劑的治療監測用途,定性及其他類同用途的核酸定量檢測方法可參照本指導原則,但應根據產品特性確定其中具體內容是否適用。如不適用,應另行選擇符合自身方法學特性的技術要求或評價方法。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進行產品注冊申報和相關變更注冊。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國家法定血源篩查用HBV DNA檢測試劑。
 
二、注冊審查要點
(一)監管信息
1.產品名稱及分類編碼
產品名稱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要求,如乙型肝炎病毒DNA檢測試劑盒(熒光PCR法)。根據《體外診斷試劑分類規則》,該產品按照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管理,分類編碼為6840。
2.其他信息還包括產品列表、關聯文件、申報前與監管機構的聯系情況和溝通記錄以及符合性聲明等文件。
(二)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概述、產品描述、有關生物安全性的說明、預期用途、申報產品上市歷史及其他需說明的內容。應詳細說明產品所采用的技術原理及檢測流程。提供不同適用機型的檢測通量,即一次檢測最多可檢測的樣本數。提供核酸提取(手工和自動提取方式應分別明確)和PCR擴增的時間,以及檢測全過程所需的時間。不同檢測流程,分別提供最少和最多檢測樣本量下的檢測時間。與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比較,比較內容包括樣本類型,檢測原理,檢測靶標,組成成分,內標,質控品,判讀規則,分析性能和臨床性能等。應著重從方法學及檢出限等方面寫明擬申報產品與目前市場上已獲批準的同類產品之間的主要區別。
(三)非臨床資料
1.產品技術要求及檢驗報告
注冊申請人應當在原材料質量和生產工藝穩定的前提下,根據產品研制、前期評價等結果,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文獻資料,結合產品特性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編寫。該類產品作為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應當以附錄形式明確主要原材料以及生產工藝要求。
乙型肝炎病毒DNA檢測試劑已有國家標準品,技術要求中應體現國家標準品的相關要求,并使用國家標準品對三批產品進行檢驗。
乙型肝炎病毒DNA檢測試劑的檢出限水平應符合國家相關指南文件規定,申報產品對國家最低檢出量參考品的檢測結果應與聲稱的檢出限水平相當。
如有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產品技術要求的相關要求應不低于相應的要求。
2.分析性能研究
注冊申請人應采用在符合質量管理體系的環境下生產的試劑盒進行所有分析性能研究,提交具體研究方法、試驗方案、試驗數據、統計分析等詳細資料。
如申報產品適用不同的機型,需要提交采用不同機型進行性能評估的資料。如申報產品包含不同的包裝規格,需要對各包裝規格進行分析或驗證。
分析性能評估所用樣本的基本信息均需明確,例如樣本來源、樣本類型、采集和處理方式、稀釋方式、定值過程及數據等。研究中采用的乙型肝炎病毒陽性樣本,應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確定其陰陽性和濃度水平,提交具體的試驗資料。分析性能評估用樣本一般應為真實樣本,如涉及稀釋后檢測,應采用與適用樣本類型一致的陰性基質。不可采用質粒進行分析性能評估。對于各項性能中采用的樣本,在下述各項性能研究資料中分別提供樣本信息列表。
2.1樣本穩定性
應對樣本穩定性進行詳細研究,主要包括室溫保存、冷藏和冷凍條件下的有效期驗證,可以在合理的溫度范圍內選擇溫度點(溫度范圍),每間隔一定的時間段即對儲存樣本進行性能驗證,從而確認不同類型樣本的效期穩定性。適于冷凍保存的樣本還應對凍融次數進行評價
如核酸提取液可不立即進行檢測,還需對核酸提取液的保存條件和穩定性進行研究。
2.2適用的樣本類型
列明產品適用的樣本類型。應提交對不同樣本類型一致性的驗證,包括不同抗凝劑、采血管的驗證或要求。
2.3正確度
對測量正確度的評價依次包括:與國家參考品(和/或國際參考品)的比對研究、回收試驗、方法學比對等方法,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理方法進行研究。
 2.3.1國家/國際參考品驗證
此類檢測試劑有相應的國家/國際參考品,應使用國家/國際參考品對試劑進行驗證,重點觀察對相應參考品檢測結果的符合情況。
2.3.2方法學比對
采用參考方法或國內/國際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同類試劑作為對比方法,與擬申報試劑同時檢測一批臨床樣本,從測定結果間的相關性了解擬申報試劑與參比方法間的一致情況。如顯著相關,說明兩檢測系統對臨床樣本測定結果基本相符,對同一份臨床樣本的醫學解釋,擬申報試劑與對比方法相比不會產生顯著差異結果。
在實施方法學比對前,應分別對擬申報試劑和對比試劑進行初步評估,只有在確認兩者都分別符合各自相關的質量標準后方可進行比對試驗。方法學比對時應注意質量控制、樣本類型、濃度分布范圍并對結果進行合理的統計學分析。
2.3.3回收試驗。用于評估定量檢測方法準確測定加入純分析物的能力,結果用回收率表示。通常對樣本進行3~5次回收試驗,取平均值即平均回收率。
回收試驗注意事項:
2.3.3.1加入的標準液體積一般應小于樣本體積的10%;
2.3.3.2盡量使加入標準液后樣本中的被測物濃度接近醫學決定水平;
2.3.3.3標準物的濃度應該足夠高,以得到不同濃度的回收樣本;
2.3.3.4注意基質效應,盡量采用與臨床待測樣本一致的基質。
2.4企業參考品驗證
根據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中的企業參考品設置情況,采用三批產品對企業參考品進行檢驗并提供詳細的試驗數據。
2.5精密度
應對精密度指標,如標準差或變異系數等的評價標準做出合理要求。應考慮運行、時間、操作者、儀器、試劑批次和地點等影響精密度的條件,設計合理的精密度試驗方案進行評價。精密度評價試驗應包含核酸提取步驟。設定合理的精密度評價周期,例如為期至少20天的檢測。對檢測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獲得重復性、實驗室內精密度、實驗室間精密度、批間精密度等結果。
采用臨床樣本進行精密度評價,應至少包含4個水平:陰性樣本、臨界陽性樣本、弱陽性樣本、強陽性樣本,并根據產品特性設定適當的精密度要求,例如:
陰性樣本:不含乙型肝炎病毒脫氧核糖核酸(HBV DNA)的樣本,不得檢出陽性(n≥20)。
臨界陽性樣本:待測物濃度略高于試劑盒的最低檢出限,陽性檢出率應高于95%(n≥20)。
弱陽性樣本:待測物濃度呈弱陽性(高于定量限濃度1個數量級附近),陽性檢出率為100%且變異系數(CV)符合標準要求(n≥20)。
強陽性樣本:待測物濃度呈中度至強陽性,陽性檢出率為100%且變異系數(CV)符合標準要求(n≥20)。
2.6 檢出限
2.6.1最低檢出限與定量限的確定
建議使用國際參考品/國家參考品進行梯度稀釋并多次檢測,將具有95%以上陽性檢出率的病毒水平作為最低檢出限。定量限應高于或等于檢出限,將多次(至少10次)測量的結果符合試劑正確度要求的最低病毒水平作為定量限。
2.6.2最低檢出限和定量限的驗證
申報試劑應在最低檢出限或接近最低檢出限的病毒濃度對不同基因型(至少包括B、C、D型)進行驗證,每個型別至少采用5個樣本。
定量限的驗證應對不同基因型(至少包括B、C、D型)進行驗證。
企業應能夠提供用于最低檢出限/定量限驗證的各個病毒株的來源、型別確認及滴度確認試驗等信息。
2.7.線性范圍
線性范圍確定的研究應使用高值臨床樣本(由可溯源至國家參考品/國際參考品的方法定量)進行梯度稀釋,稀釋液應使用經確認為陰性的混合人血清或血漿,應包含不少于9個濃度(應包含接近最低檢測限的臨界值濃度),使用至少3個批次的試劑進行試驗。通過評價一定范圍內的線性關系及各水平的正確度確定該產品的線性范圍。
2.8包容性:HBV不同基因型的覆蓋
應對乙肝病毒不同基因型的樣本進行檢測,重點考察各基因型病毒樣本的檢出限及重復性指標,每個基因型的病毒樣本稀釋成3個濃度水平,對每水平樣本進行重復測定。
注意包容性研究樣本和檢出限研究樣本不能重復。 
2.9分析特異性
2.9.1交叉反應
用于HBV DNA檢測試劑交叉反應驗證的病原體種類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可能性:核酸序列具有同源性、易引起相同或相似的臨床癥狀(推薦種類見表1)。
建議在病毒和細菌感染的醫學相關水平進行交叉反應的驗證。通常,細菌感染的水平為106 cfu/ml或更高,病毒為105 pfu/ml或更高。
申請人應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應驗證的病毒和細菌的來源、種屬/型別和濃度確認等試驗資料。有關交叉反應驗證的信息應以列表的方式在產品說明書的【產品性能指標】項中有所體現。
 
表1  用于交叉反應研究的微生物(推薦)

微生物

人巨細胞病毒

E-B病毒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丙型肝炎病毒

甲型肝炎病毒

梅毒

人類皰疹病毒6型

單純皰疹病毒1型

單純皰疹病毒2型

甲型流感病毒

痤瘡丙酸桿菌

金黃色葡萄球菌

白色念珠菌

 
 
2.9.2干擾物質
潛在的干擾物質主要包括:內源性物質(見表2)和常用的治療藥物如普通IFNα(2a、2b和1b)和聚乙二醇干擾素α(2a和2b)[PegIFNα(2a和2b)]、拉米夫定(lamivudine)、阿德福韋酯(adefovir dipivoxil)、恩替卡韋(entecavir)、替比夫定(telbivudine)等。
使用醫學相關水平的干擾物濃度進行驗證,另外,亦建議申請人在每種干擾物質的潛在最大濃度(最差條件)條件下進行評價。對于常見藥物干擾試驗,建議參照相應藥物藥代動力學研究確定的治療藥物濃度添加相應藥物進行干擾驗證。
建議在病毒的檢測臨界值水平對每種干擾物質的干擾影響進行檢測。
 
表2  建議用于干擾研究的物質(推薦)

物質

人白蛋白

膽紅素*

游離血紅蛋白*

甘油三酯*

系統性紅斑狼瘡患者血

抗核抗體

類風濕因子

總G型免疫球蛋白(IgG)*

 
*為必須驗證的干擾物質。
 
2.10溯源性
應提交詳細的溯源性研究資料。企業制備的企業內部參考品、二級參考品、用于制備商品化校準品的儲備液以及不同基因型的陽性樣本均應能夠溯源至國家參考品/國際參考品。使用國家參考品/國際參考品為校準品,應用多臺儀器對企業一級參考品進行校準,以下逐級對企業二級參考品、校準儲備液、陽性參考品進行校準。
2.11核酸提取/純化性能
在進行核酸檢測之前,建議有核酸(DNA)提取/純化步驟。該步驟的目的除最大量分離出目的DNA外,還應有相應的純化作用,盡可能去除PCR抑制物。對配合使用的所有核酸提取試劑進行提取核酸純度、提取效率的研究,并與質量較好的核酸提取試劑進行平行比對。若產品適用兩種或以上核酸提取試劑,則每一種核酸提取試劑均需配合檢測試劑進行抗干擾、精密度和檢出限的驗證。
2.12 反應體系
研究確定最佳核酸提取和反應體系,包括核酸提取用的樣本體積、洗脫體積和PCR加樣體積、各種酶濃度、引物/探針濃度、dNTP濃度、陽離子濃度及反應各階段溫度、時間、循環數等。建議在保證核酸提取質量的情況下盡量擴大總反應體系和加樣量,以提高檢測靈敏度。
提交不同適用機型基線和閾值循環數的確定資料。
不同適用機型的反應條件如果有差異應分別詳述,并提交驗證資料。
3.穩定性研究
申報試劑的穩定性主要包括實時穩定性(有效期)、運輸穩定性、開瓶穩定性、機載穩定性及凍融次數限制等研究,申請人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穩定性研究方案。穩定性研究資料應包括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具體的實施方案、詳細的研究數據以及結論。對于實時穩定性研究,應提供至少三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資料。
4.陽性判斷值研究
對于此類試劑,正常人群中不應檢出HBV DNA,參考值確定資料主要是指Ct的確認資料,申請人可采用受試者工作特征(ROC)曲線的方式對申報產品用于結果判斷的臨界值予以確認。陽性判斷值研究用樣本來源應具有多樣性和代表性,考慮不同時間、地域、不同的感染階段和生理狀態等因素,盡量納入較多弱陽性和高陰性水平的樣本。提交所用樣本的背景信息列表,至少包括性別、年齡、臨床診斷信息、樣本來源機構、檢測結果等信息。
提供內標檢測結果范圍的確定方法和研究資料。
5.其他資料
5.1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
該類產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引物、探針、酶、dNTP、核酸分離/純化組分(如有)、質控品、參考品等。應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選擇與來源、制備過程、質量控制標準等相關研究資料、質控品的定值試驗資料等。如主要原材料為企業自制,應提供其詳細制備過程;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購,應提供資料包括:選擇該原材料的依據及對比篩選試驗資料、供貨方提供的質量標準、出廠檢驗報告,以及該原材料到貨后的質量檢驗資料。供應商應固定,不得隨意更換。
5.1.1引物和探針:應詳述引物和探針的設計原則,提供引物、探針核酸序列、靶序列的基因位點及兩者的對應情況。建議設計兩套或多套引物、探針以供篩選,通過序列比對和功能性試驗等方式,對病毒進行包容性和特異性(如交叉反應)的評價,其中序列比對包括與已公布病毒序列的比對,及與易產生交叉反應的其他病原體的序列比對。通過篩選確定最佳的引物和探針組合。引物、探針的質量標準應至少包括序列準確性、純度、濃度及功能性試驗等。
5.1.2脫氧三磷酸核苷(dNTP):包括dATP、dGTP、dCTP、dTTP、dUTP,應提供對其純度、濃度、功能性等的詳細驗證資料。
5.1.3酶:需要的酶主要包括DNA聚合酶、尿嘧啶糖基化酶等,應分別對酶活性、功能性等進行評價和驗證。
5.1.4質控品
HBV DNA定量檢測試劑的質控品應至少設置三個量級水平的系列質控品:臨界陽性質控品、強陽性質控品和陰性質控品。校準品和質控品均應參與樣本核酸的平行提取,以對整個PCR反應過程、試劑/設備、交叉污染等環節進行合理質量控制。企業應對各種質控品結果做出明確的范圍要求。
5.1.5內標
樣本反應管應設置合理的內對照(內標)以對管內抑制可能造成的假陰性結果進行質控。申請人應對內標的引物、探針和模板的濃度做精確驗證,既要保證內標熒光通道呈明顯的陽性曲線,但又不能對目的基因的檢測造成競爭性抑制而導致假陰性,對內標的結果應有明確的范圍要求。
5.1.6企業參考品
該類產品的企業參考品一般包括陽性參考品、陰性參考品、檢出限參考品和重復性參考品。應根據產品性能驗證的實際需要設置企業參考品。
應提交企業參考品的原料來源、選擇、制備、陰陽性及濃度確認方法或試劑等相關驗證資料。企業參考品建議采用臨床樣本,不宜使用質粒。企業參考品的設置建議如下: 
陽性參考品:應包含不同基因型別,陽性參考品的亞型以及濃度需經過可靠方法進行確認。
陰性參考品:可采用經確認無HBV感染的臨床樣本,還應考慮對交叉反應的驗證,納入其他近似病原體感染樣本。
檢出限參考品:可采用95%陽性檢出水平或略高于檢出限的水平,如100%陽性檢出水平,應明確參考品中靶核酸的濃度水平。 
重復性參考品:建議包括高、低兩個濃度的樣本,其中一個濃度應為檢出限附近的濃度。如有必要,建議同時設置陰性參考品進行驗證。
線性參考品:建議濃度設置盡量覆蓋線性范圍,濃度間隔均勻。
5.2生產工藝研究資料
介紹產品主要生產工藝,可用流程圖結合文字的方式表述。提交主要生產工藝的確定及優化研究資料。基本生產工藝主要包括:配制工作液、半成品檢定、分裝和包裝。配制工作液的各種原材料及其配比應符合要求,原材料應混合均勻,配制過程應對生產工藝的關鍵參數進行有效控制。
(四)臨床試驗研究
1.研究方法
對于該類試劑已有同類產品上市,按照法規要求選擇境內已批準上市、臨床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同類產品作為對比試劑,采用擬申報產品(以下稱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之進行對比試驗研究,證明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已上市產品一致性。對比試劑在預期用途、適用人群、樣本類型、檢測方法學、檢測性能等方面應與試驗體外診斷試劑具有較好的可比性。
2.臨床研究單位的選擇
建議申辦者在選擇臨床研究單位時,應考慮到各試驗單位的代表性,臨床研究單位應具有分子生物學方法檢測的優勢,試驗操作人員應有足夠的時間熟悉檢測系統的各環節(儀器、試劑、質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評價方案。在整個試驗中,試驗體外診斷試劑和對比試劑都應處于有效的質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證試驗數據的準確性及可重復性。
3.臨床試驗方案
臨床試驗實施前,研究人員應從流行病學、統計學、臨床醫學、檢驗醫學等多方面考慮,設計科學合理的臨床研究方案。各臨床試驗機構應執行同一臨床試驗方案,且保證在整個臨床試驗過程中遵循預定的方案實施,不可隨意改動。整個試驗過程應在臨床試驗機構的實驗室內并由本實驗室的技術人員操作完成,申辦者的技術人員除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外,不得隨意干涉試驗進程,特別是數據收集過程。
試驗方案中應確定嚴格的受試者入組/排除標準,試驗中剔除的受試者應在臨床試驗小結和報告中詳細列出,并說明理由。
4.受試者選擇及樣本類型
對于定量檢測,應針對主要評價指標進行樣本量估算。臨床試驗方案中建議同時給出與所選定評價指標對應的臨床可接受標準,并提供確定依據。入組樣本應在線性范圍內的各個濃度水平均應有一定量的樣本例數,并著重考慮對醫學決定水平的檢測性能進行充分驗證。
建議臨床試驗應樣本數不少于500例,其中應主要選擇乙型肝炎患者樣本(陽性樣本),不少于450例。在受試者選擇時應考慮到地域性的差別,應涵蓋不少于10例D基因型,應注重不同藥物治療的乙型肝炎患者。陽性樣本應覆蓋試劑線性范圍,高、中、低值均有一定量的分布。建議選擇不少于50例的陰性樣本進行比對試驗,陰性樣本主要考慮可能存在的交叉反應情況,應選擇其他類肝炎病毒感染、其他良性或惡性肝臟疾病患者,以從臨床角度考察其特異性。
臨床試驗中所涉及的樣本類型應為實際臨床檢測中常用的樣本類型。對于同時能夠檢測血清和血漿樣本的試劑,如臨床前研究證明分析性能沒有差異,臨床試驗中可進行匯總統計。    
臨床研究應以新鮮樣本為主,如采用既往樣本應另行說明 。
5.統計學分析
對臨床試驗結果的統計應選擇合適的統計方法,定量檢測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評價指標通常包括回歸分析的回歸系數、截距、相關系數和決定系數等。采用Bland-Altman法,計算一致性限度,評價兩種檢測結果的一致性。一致性限度應在臨床所能接受的界值范圍內。
6.結果差異樣本的驗證
在數據收集過程中,對于兩種試劑的檢測結果有不一致(檢測結果差異較大)的樣本,可采用臨床上公認較好的第三種同類試劑進行確認試驗,同時結合患者的臨床病情對差異原因及可能結果進行分析。
7.臨床試驗報告撰寫
根據《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撰寫臨床試驗小結與報告,并且滿足簽章等要求。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1.【預期用途】應至少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1試劑盒用于定量檢測人血清、血漿等樣本中的HBV DNA,適用樣本類型應依據申報產品的分析性能評估和臨床研究情況進行確認。明確說明該檢測試劑不得用于血源篩查。
1.2臨床用途:主要適用于接受抗病毒治療的乙型肝炎患者,通過對乙型肝炎患者血中HBV DNA基線水平和變化情況的監測,用于評估抗病毒治療的應答和治療效果監測。
  如有其他用途(如隱匿性感染的輔助診斷)則應對產品適應癥人群、預期用途另行說明,并提供與之相應的分析性能評估以及臨床驗證等資料。本指導原則內容僅針對治療監測用途進行要求。
1.3說明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說明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癥及背景情況;說明被測分析物與臨床適應癥的關系。應當說明該試劑檢測結果不得作為患者病情評價的唯一指標,必須結合患者臨床表現和其他實驗室檢測對病情進行綜合分析。
2.【主要組成成分】
2.1說明試劑盒所包含組分的名稱、數量、比例或濃度等信息,如校準品、陰/陽性質控品含有人源組分,應提供其生物學來源、活性及其他特性;說明不同批號試劑盒中各組分是否可以互換。
2.2試劑盒中不包含但該項檢測必需的組分,說明書中應列出相關試劑/耗材的名稱、注冊證號或備案號(如有)及其他相關信息。
2.3如果試劑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分離/純化的試劑組分,則應在此注明經驗證后推薦配合使用的商品化核酸分離/純化試劑盒的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備案號(如有)以及配套儀器等詳細信息。
2.4校準品應明確溯源性。
3.【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說明試劑盒的效期穩定性、開封穩定性、復溶穩定性、凍融次數要求等,應標明具體的儲存條件及效期。
4.【樣本要求】 
4.1樣本收集要求:結合臨床需要并參照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現行版)推薦的采樣要求。
4.2血液樣本應當說明對采血管及抗凝劑的要求:明確樣本類型、采血管和抗凝劑,其他樣本應說明樣本采集、處理及保存方式。
4.3樣本處理、運送及保存:對血液樣本離心條件的要求,核酸提取前的預處理、運送條件、保存條件及期限(短期、長期)等。冷藏/冷凍樣本檢測前是否需恢復至室溫,凍融次數的要求。如有需要應對高于檢測范圍的樣本稀釋方法進行規定。
5.【適用機型】注明所有適用的儀器型號
6.【檢驗方法】詳細說明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包括:
6.1試劑準備及配制方法、注意事項。
6.2詳述待測樣本、相關校準品及質控品核酸提取的條件、步驟及注意事項。
6.3核酸提取/純化方法的詳細介紹。
6.4擴增反應前準備:加樣體積、順序等。
6.5 PCR各階段的溫度、時間設置、循環設置及相關注意事項。
6.6儀器設置:特殊參數、結合探針的熒光素標記情況對待測基因及內標的熒光通道選擇。
6.7基線、循環閾值(Ct值)的選擇方法。
6.8校準方法的描述。
6.9試驗的有效性判斷:試劑盒內陰/陽性質控品、內標的Ct值要求。
7.【檢驗結果的解釋】
檢驗結果應用IU/ml表示,結合陰、陽性質控結果,對低于檢出限未檢出、低于定量限、檢測范圍內及高于檢測范圍的檢測結果分別進行界定。
8.【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8.1本試劑盒的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對患者的臨床診治應結合其癥狀/體征、病史、其他實驗室檢查及治療反應等情況綜合考慮。
8.2不合理的樣本采集、轉運、儲存及處理過程均有可能導致錯誤的檢測結果。
8.3明確該試劑僅限于規定的樣本類型及適用機型。
9.【產品性能指標】詳述以下性能指標:
9.1對相應國家參考品的符合情況。
9.2最低檢出限及定量限:說明試劑不同樣本類型的最低檢出濃度和最低定量濃度,簡單介紹最低檢出限/定量限的確定方法以及對最低檢出限/定量限驗證所采用的基因型。
9.3精密度:對精密度的研究情況進行總結。
9.4線性范圍:確定線性范圍的方法、濃度范圍、相關系數等信息。
9.5包容性:對不同基因型的覆蓋,驗證該試劑對HBV不同基因型的檢測效果。
9.6特異性:
9.6.1臨床特異性:應采用一定數量的臨床HBV DNA陰性樣本進行驗證。
9.6.2交叉反應:易產生交叉反應的其他病原體核酸的驗證情況,建議以列表的方式表示經過交叉反應驗證的病原體名稱、型別、濃度等信息。
9.6.3干擾物質:樣本中常見干擾物質對檢測結果的影響,如血紅蛋白、甘油三酯、膽紅素等,應注明可接受的最高限值。
9.6.4藥物影響:常用抗病毒藥物、干擾素等對檢測結果的影響,如未進行相關研究也應提供相關警示說明。
9.7臨床試驗:簡要介紹臨床試驗方法和結果。
10.【注意事項】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0.1有關人源組分(如有)的警告,如:試劑盒內校準品、質控品或其他可能含有人源物質的組分,雖已通過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抗-HIV1/2)、丙型肝炎抗體(抗-HCV)等項目的檢測為陰性,但截至目前,沒有任何一項檢測可以確保絕對安全,故仍應將這些組分作為潛在傳染源對待。
10.2臨床實驗室應嚴格按照《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實驗室管理辦法》配備設備及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說明書要求進行操作。
 
三、參考文獻
[1]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Z].
[2]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22號[Z].
[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定量檢測體外診斷試劑分析性能評估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32號[Z].
[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72號[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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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醫學會肝病學分會,中華醫學會感染病學分會,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2019年版)[J],《實用肝臟病雜志》2020年1月第23卷第1期.
[7]莊輝,美國《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管理治療流程:2021年修訂》簡介[J],中華肝臟病雜志2022年2月第30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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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藥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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