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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4-12-31 14:53
2024年12月31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新法規(EU) 2024/3190《關于雙酚 A (BPA) 和其他雙酚和雙酚衍生物的使用》,修訂法規(EU) 10/2011并廢除法規(EU) 2018/213,正式禁止在食品接觸材料中使用BPA。
該修訂法規主要內容如下:
1、適用范圍:
該修訂法規適用于食品接觸用粘合劑、橡膠、離子交換樹脂、塑料、印刷油墨、硅膠、清漆和涂層。
2、禁止使用BPA:
1. 禁止使用雙酚A及其鹽類用于生產食品接觸材料。
2.作為豁免,允許附錄II中特定用途使用的雙酚A。
3、使用其他雙酚及雙酚衍生物制造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不得含有雙酚A
使用其他雙酚及雙酚衍生物制造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不得含有雙酚A。
4、禁止使用雙酚A以外的有害雙酚及雙酚衍生物:
禁止使用雙酚A以外的有害雙酚及雙酚衍生物用于生產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除非按照EC 1935/2004第9條規定申請特定用途授權并列入附錄II中。
5、修訂EU 10/2011:
1. EU 10/2011 article 6中新增以下內容:作為對第5條的部分豁免,2,2-二(4-羥基苯基)丙烷("雙酚A "或"BPA")(CAS:80-05-7)和其他有害雙酚或雙酚衍生物只能用于制造符合法規(EU) 2024/3190規定的塑料材料及制品(即附錄II)。
2. 刪除法規EU 10/2011授權物質清單中第151號物質(CAS: 80-05,雙酚A)和154號物質(CAS: 80-09-1,雙酚S)。
6、過渡期:
1. 對于一次性使用的FCM終產品:
(1) 對于在本法規生效前、符合原法規的由雙酚A制造的一次性FCM終產品,可在2026年7月20日前繼續投放市場;
(2) 對于在本法規生效前符合原法規、且適用于以下3類的一次性FCM終產品,可在2028年1月20日前 繼續投放市場:
① 盛裝加工水果、蔬菜的,但不包括2001/112/EC附件I中定義的產品;
② 盛裝加工(EC) 853/2004中規定的魚類產品;
③ 金屬外表面專門涂有雙酚 A生產的清漆或涂料的一次性FCM終產品。
(3) 符合以上兩項規定的一次性FCM終產品,可在過渡期結束后的12個月內灌裝食品并密封,并持續銷售至庫存耗盡。
2. 對于重復性使用的FCM終產品:
(1)對于在本法規生效前、符合原法規的由雙酚A制造的可重復使用FCM終產品,可在2026年7月20日前首次投放市場;
(2) 對于本法規生效前、符合原法規的作為專用食品加工設備部件的可重復使用的FCM終產品,可在2028年1月20日前首次投放市場;
(3) 符合以上兩項規定的可重復使用的FCM終產品,可在2029 年 1 月 20 日前繼續保留在市場。
生效在即,STQ提醒相關企業提前做好應對措施,以確保產品合規。
相關鏈接: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3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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