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檢測資訊 > 法規標準
嘉峪檢測網 2017-08-24 09:49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車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我部組織起草了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征求意見稿)》和《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征求意見稿)》。現將標準征求意見稿印送給你們,請研究提出書面意見,并于2017年9月25日前反饋我部(電子文檔請同時發送至電子郵箱)。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p.gov.cn/)“征集意見”欄目檢索查閱。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 王軍方、趙海光
電話:(010)84916280-8223、84916280-8132
傳真:(010)84926554
郵箱:wangjf@vecc-mep.org.cn
zhaohg@vecc-mep.org.cn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大氣環境管理司 陳偉程
電話:(010)66556277
傳真:(010)66556284
★摘錄部分內容如下:
對于汽油車污染物排放:
8污染物排放
8.1測量方法和排放限值
8.1.1 新生產汽車
輕型汽車應采用附錄C規定的瞬態工況法進行檢測,排放限值由生產企業按照企業排放標準進行控制,生產企業應將制定的企業排放限值標準報環境保護部備案。生產企業可采用附錄C以外的工況進行檢測,但應證明其等效性。
重型汽車可以按照附錄A規定的雙怠速法進行檢測,排放不得超過表2規定。生產企業也可按照企業排放標準進行檢測,企業排放標準應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表2雙怠速法檢驗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怠速 |
高怠速 |
||
CO(%) |
HC(×10-6) |
CO(%) |
HC(×10-6) |
0.1 |
30 |
0.1 |
30 |
應進行過量空氣系數(λ)的測定。發動機轉速為高怠速轉速時,λ應在 1.00±0.05 或
制造廠申報值±0.05。在進行λ測試前,應按照制造廠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預熱發動機。
8.1.2 在用汽車
8.1.2.1 雙怠速法
采用附錄A雙怠速法進行檢測的,排放不得超過表3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3雙怠速法檢驗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類別 |
怠速 |
高怠速 |
||
|
CO(%) |
HC(×10-6) |
CO(%) |
HC(×10-6) |
限值a |
0.4 |
70 |
0.3 |
50 |
限值b |
0.1 |
40 |
0.1 |
30 |
應進行過量空氣系數(λ)的測定。發動機轉速為高怠速轉速時,λ應在 1.00±0.05 或
制造廠規定的范圍內。在進行λ測試前,應按照制造廠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預熱發動機。
8.1.2.2 穩態工況法
采用附錄B穩態工況法進行檢測的,排放不得超過表4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4穩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類別 |
ASM5025 |
ASM2540 |
||||
CO(%) |
HC(×10-6) |
NO(×10-6) |
CO(%) |
HC(×10-6) |
NO(×10-6) |
|
限值a |
0.8 |
180 |
1100 |
1.0 |
220 |
1500 |
限值b |
0.6 |
110 |
750 |
0.8 |
160 |
950 |
8.1.2.3 簡易瞬態工況法
采用附錄C簡易瞬態工況法進行檢測的,排放不得超過表5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5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類別 |
CO(g/km) |
HC(g/km) |
NO(g/km) |
限值a |
8.0 |
0.8 |
1.1 |
限值b |
3.0 |
0.3 |
0.4 |
8.1.2.4 瞬態工況法
采用附錄D瞬態工況法進行檢測的,排放不得超過表6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6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CO(g/km) |
HC+NOx(g/km) |
3.5 |
1.5 |
8.2單一燃料車和兩用燃料車
8.2.1 單一燃料汽車,僅按燃用單一燃料進行排放檢測;兩用燃料汽車,要求對兩種燃料分別進行排放檢測。
8.2.2 混合動力汽車按以下規定進行測試:
8.2.2.1無手動選擇行駛模式功能的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對于可外接充電汽車,切換至儲能裝置處于最低荷電狀態(不超過額定存貯值的 3%)進行測試。
對于不可外接充電汽車,切換至維修模式中最大燃料消耗模式進行測試。
8.2.2.2 有手動選擇行駛模式功能的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應切換到最大的燃料消耗模式或混合動力模式進行測試。
8.3結果判定
8.3.1 如果受檢車輛排放檢測結果中有一項污染物不合格,則判定排放不合格。
8.3.2 如果檢測的過量空氣系數超出第8.1.2條要求的控制范圍,也判定檢驗不通過。
8.3.3 OBD檢驗不合格時,也判定檢驗不通過。
8.3.4 機動車環保檢驗完畢后,應簽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報告。報告格式見本標準附錄 G。
8.3.4.1 檢驗報告采用統一編碼,由行政區劃代碼+檢驗機構聯網順序號+檢驗時間+隨機碼組成,規則如下:
—行政區劃代碼:第1-6位;
—檢驗機構聯網順序號:第7-8位;
—監管系統收到檢驗數據的時間:第9-20位,如160902153548表示2016年9月2日15點35分48秒;
—管理端監管系統自定義:第21位-第24位。
對于污染物排放:
8污染物排放
8.1測量方法和排放限值
8.1.1 新生產汽車
應采用附錄B規定的加載減速法進行檢測,排放不得超過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生產企業可采用附錄B以外的工況進行檢測,但應證明其等效性。
表2新生產汽車檢驗排放限值
測試方法 |
污染物 |
|
煙度 |
氮氧化物 |
|
自由加速 |
0.6m-1 |
- |
加載減速 |
0.7m-1 |
350ppm |
汽車注冊登記檢驗方法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排放不得超過表 2 規定的排放限值。
8.1.2 在用汽車
應采用附錄A或附錄B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排放不得超過表3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3在用汽車排放檢驗排放限值
測試方法 |
污染物 |
|||
煙度 |
氮氧化物 |
|||
限值a |
限值b |
限值a |
限值b |
|
自由加速 |
1.5m-1 |
0.8m-1 |
- |
- |
加載減速 |
1.2m-1 |
0.7m-1 |
1800ppm |
1200ppm |
林格曼黑度 |
1級 |
- |
- |
8.2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8.2.1 無手動選擇行駛模式功能的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8.2.1.1對于可外接充電汽車,切換至儲能裝置處于最低荷電狀態(不超過額定存貯值的 3%)進行測試。
8.2.1.2 對于不可外接充電汽車,切換至維修模式中最大燃料消耗模式進行測試。
8.2.2 有手動選擇行駛模式功能的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8.2.2.1 切換到最大的燃料消耗模式或混合動力模式進行測試。
8.3結果判定
8.3.1 如果檢測結果中有一項污染物不合格,則可以判定排放檢驗不合格。
8.3.2 加載減速法功率掃描過程中,實測最大輪邊功率不得低于制造廠規定的發動機標定功率的50%,否則認為檢驗不通過。
8.3.3 OBD 檢驗不合格時,可以判定檢驗不通過。
8.3.4 機動車環保檢驗完畢后,應簽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報告。報告格式見本標準附錄 E。
8.3.4.1檢驗報告采用統一編碼,由行政區劃代碼+檢驗機構聯網順序號+檢驗時間+隨機碼組成,規則如下:
—行政區劃代碼:第1-6位;
—檢驗機構聯網順序號:第7-8位;
—監管系統收到檢驗數據的時間:第9-20位,如160902153548表示2016年9月2日15點35分48秒;
—管理端監管系統自定義:第21位-第24位。
詳文請參見:
GB 18285 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
GB 3847 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
來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