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檢測資訊 > 生產品管
嘉峪檢測網 2025-03-05 09:06
原料藥作為制劑的活性成分,其質量是保證藥品質量的關鍵要素。在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過程中,原料藥供應商變更較為常見,因不同原料藥生產商質量存在差異,供應商變更是一項關鍵的質量管理活動,監督部門對該類型變更管控要求均比較嚴格。《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規定“變更后的原料藥為已獲得批準的原料藥,一般按照中等變更管理”。本文結合法規和實際經驗,深入解析已上市化學藥品原料藥供應商備案事項(中等變更)所需申報資料及注意點。此外,因備案類變更為省局監管事項,各省要求存在差異,持有人在實際申報過程中需同時結合各自省 份最新要求進行注冊申報。
1.申報要求
按照《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藥品注冊申報資料格式體例與整理規范》等整理資料,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務服務-藥品業務應用系統進行電子版提交。
按照《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2021年第15號)、《〈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原料藥變更的問答》(2024年第27號)等撰寫藥學研究部分資料。
2.藥學研究撰寫要求及注意點
2024年CDE 發布《原料藥變更問答》明確:對于變更原料藥供應商(狀態為A),變更前后制劑質量一致時為中等變更,但依據變更前后原料藥質量是否一致,研究內容略有區別,主要為對變更后制劑批次要求不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變更情況和原因
簡述供應商變更情況。因不同供應商工藝等差別,原料藥質量標準控制不同,需注意除供應商變更外,是否涉及原料藥內控標準和制劑標準的關聯變更,如涉及,需依據《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開展評估。
注意點:可能涉及的關聯變更:
● 原料藥內控標準:(1)新增或者制定更嚴格內控標準為微小變更;(2)變更原料藥內控標準分析方法為中等變更;(3)放寬或刪除原料藥內控標準為重大變更。
● 制劑注冊標準:(1)新增檢測項目、收緊限度為中等變更;(2)變更方法、放寬限度、刪除檢測項為重大變更。
2.2 變更前后原料藥質量標準
制劑持有人需開展詳細的變更前后原料藥質量標準對比研究(包括檢測方法、限度等),制定合理的變更后原料藥內控標準。此外,如需修訂原料藥內控標準,需提供相應方法學研究資料。
注意點:原則上變更后內控標準不得低于變更前內控標準及供應商注冊標準。
2.3 變更前后原料藥對比
制劑持有人需對變更前后原料藥進行全面的質量對比研究,包括原料藥的雜質譜、關鍵理化性質(如晶型、粒度等)等。
注意點:雜質譜一致判斷:需從新增雜質(ICHQ3A)、已有雜質(質量標準)、新使用溶劑(ICH Q3C)、新的元素雜質(ICH Q3D)、致突變雜質(ICH M7)等多個方面逐一進行判斷。
2.4 變更前后制劑質量對比
制劑持有人需對變更前后制劑進行全面的質量對比研究,對于固體制劑需開展制劑溶出曲線對比研究。變更前后制劑質量(如溶出曲線、雜質譜、關鍵理化性質等)不一致時,需按照重大變更申報。
注意點:
1、變更前后原料藥質量不一致,需考慮制劑標準的適用性。
2、溶出曲線研究:建議選擇變更后三批樣品與變更前樣品的代表性批次(如臨床試驗批、BE批或其他代表性批次)進行對比研究,原則上需按照《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溶出曲線研究的問答》(2022年第39號)要求開展研究:包括溶出條件選擇、f2計算等。
2.5 穩定性研究
制劑持有人需對變更前后制劑按照《原料藥和制劑穩定性試驗指導原則》等要求同時結合產品貯藏條件進行穩定性研究,對變更前后檢測結果和變化趨勢進行對比分析,變更后產品的穩定性不得低于變更前。
注意點:
1、考察項目需全面,以注冊申報時開展的穩定性研究為基礎,制定完善的穩定性考察方案。
2、考察條件需符合要求;穩定性考察期間獲批新的注冊標準,需按新標準更新穩定性考察計劃。
2.6 供應商合法來源證明文件
供應商合法來源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登記狀態、質量標準、檢驗報告書、供應商審計報告、質量協議、采購合同及發票(或贈送協議)。
注意點:如涉及經銷商,需一并提供經銷商相關證明文件及授權銷售材料。
3.申報資料常見問題
3.1 電子申請表
● 申請事項分類: 新增原料藥供應商同時變更內控標準未選擇“ 6.3變更制劑生產工藝”。
● 原輔包來源:變更后供應商的信息未填寫;登記號、名稱等與登記平臺不一致。
● 填報信息與批準證明文件不一致,如生產企業填寫不全、生產地址與生產許可證不一致等。
3.2 藥學研究制定不合理:
制劑涉及多規格/多包材/多生產場地時,僅采用一個規格/一種包材/一個場地開展研究,未進行合理的試驗設計及提供充分的選擇依據。
3.3 變更后原料藥標準制定不合理:
分析方法一致但限度不一致,未采用更嚴格的限度(如變更前內控雜質A不得過0.2%;新供應商標準為不得過0.20%,未按照供應商標準修訂內控標準);分析方法不一致,未進行充分評估,選擇更優方法并制定合理限度。
3.4 溶出試驗設計不合理:
試驗方法、溶出數據計算對比等不符合《<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 試行) >中溶出曲線研究條件的問答》要求。
3.5 變更后制劑:
非連續生產的3批。
3.6 穩定性試驗:
a)穩定性留樣信息填寫不全。留樣信息一般需包括:批號、規格、生產日期、生產地點、批量、包裝材料等。
b)考察溫度選擇不合理(如貯藏條件為:不超過 30℃保存,選擇25℃開展長期試驗)、變更前后制劑考察條件不一致。
c)考察項目不全面:一些關鍵項未納入考察項目,如不溶性微粒、異構體等。
d)圖譜提供不全、不清楚。圖譜一般包括有關、異構體、聚合物、含量、溶出等。
e)穩定性考察期間發生標準變更(如藥典升級),未按照新標準對變更前后樣品進行對比研究。
3.7 批準證明文件有要求繼續開展相關質量研究,未提供繼續研究情況說明。
3.8 承諾書:
未提供在年度報告中報告后續長期穩定性試驗結果的承諾。
參考文獻:
各省局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等。
來源:注冊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