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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7-08-03 11:11
塑料材質-密胺餐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 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塑料材質-密胺餐具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產品范圍為獲得生產許可證的塑料材質-密胺餐具。本細則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產品生產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及附則。
2 產品分類
2.1 產品分類(見表1)
表1 產品分類
產品分類 |
一級分類 |
二級分類 |
三級分類 |
分類名稱 |
食品相關產品 |
塑料材質 |
塑料類食品相關產品-密胺餐具 |
2.2 產品種類
產品種類按照生產許可劃分單元為食品用工具。
產品形態可包括碗、盤、杯、壺、勺、筷、托盤、分格盤(餐盤)、快餐盒、湯盅、味碟、雙耳煲等。
按顏色分有單色、雙色及貼花。
3 術語和定義
本細則所指塑料材質-密胺餐具,是以三聚氰胺—甲醛樹脂為基材,以纖維素為填料的密胺模塑粉為原料,加入顏料及其他助劑,經模壓成型制得的密胺塑料餐具,見附錄1。
4 企業產品生產規模劃分
根據密胺餐具產品行業的實際情況,企業生產規模以密胺餐具產品年銷售額為標準劃分為大、中、小型企業,見表3。
表2 企業規模分類表
企業規模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銷售額/萬元 |
≥10000 |
≥1000且<10000 |
<1000 |
5 檢驗依據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GB 5009.156-2016 食品用包裝材料及其制品的浸泡試驗方法通則
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 31604.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通則
GB 31604.2-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高錳酸鉀消耗量的測定
GB 31604.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脫色試驗
GB 31604.8-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總遷移量的測定
GB 31604.9-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擬物中重金屬的測定
GB 31604.1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2,4,6-三氨基-1,3,5-三嗪(三聚氰胺)遷移量的測定
GB 31604.48-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甲醛遷移量的測定
QB/T 1999-1994 密胺塑料餐具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6 抽樣
6.1 抽樣型號或規格、品種
在企業生產的各類產品中抽取一種產品。應優先抽取S/V(表面積體積比)最大、使用條件(如接觸食品類型、接觸時間、接觸溫度不同等)更苛刻、顏色較深的產品。
6.2抽樣方法、抽樣基數及抽樣數量
在企業成品倉庫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應抽取2017年4月19日后(含4月19日)生產的產品。原則上抽樣時應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不同部位選取3個或3個以上包裝箱,分別取出相應的樣品數量。隨機選取的包裝箱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確定。在流通領域抽取樣品時,抽樣基數滿足抽樣量即可。
抽樣基數和抽樣數量見表3。
表3 抽樣基數和抽樣方法
序號 |
產品形態 |
抽樣基數 |
抽樣數量 |
---|---|---|---|
1 |
勺、叉、筷或容量小于500mL的碗、杯、湯盅等密胺餐具 |
不少于200個 |
50個×2 |
2 |
容量大于500mL(包括500)的碗、杯、湯盅、餐盒等密胺餐具或其他盤、碟、雙耳煲等餐具 |
不少于200個 |
30個×2 |
注: (1)抽取的兩份樣品分別單獨封裝,一份作為檢驗樣品,一份作為復檢備用樣品。所有樣品均保存在承檢機構。檢驗樣品和復檢備用樣品包裝內應至少分別放一張所抽樣品的產品合格證。 (2)在滿足檢驗的條件下,產品抽樣數量可根據樣品的實際大小做適當調整。 |
6.3 樣品處置
抽樣后,將所抽檢驗樣品及備用樣品應分別進行封樣。封裝后加貼封條,在封條上面應加蓋抽樣單位公章,并由雙方人員簽字。樣品包裝內至少應放一張產品合格證。樣品由抽樣人員負責帶回檢驗機構或負責寄送至檢驗機構。
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防雨淋措施,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應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檢驗機構負責對樣品進行驗收,樣品接收時,應查驗封條是否完好,包裝是否損壞,如發現包裝損壞應及時確認樣品損壞情況,檢查是否影響檢測工作。并做好記錄。
6.4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密胺餐具的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被抽查企業上一年未生產此類產品,則記錄本年度已實際生產此類產品的銷售總額。
在抽樣單備注欄中注明產品的顏色等信息。
抽樣單應有抽樣人員簽字和受檢企業及生產企業負責人的簽字蓋章。
7 檢驗要求
7.1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表4密胺餐具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 或標準條款 |
強制性/推薦性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分類 |
|
---|---|---|---|---|---|---|
A類a |
B類b |
|||||
1 |
耐干熱性 |
QB/T 1999-1994 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
推薦性 |
QB/T 1999-1994 |
|
● |
2 |
耐低溫性 |
QB/T 1999-1994 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
推薦性 |
QB/T 1999-1994 |
|
● |
3 |
耐濕熱性 |
QB/T 1999-1994 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
推薦性 |
QB/T 1999-1994 |
|
● |
4 |
耐污染性 |
QB/T 1999-1994 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
推薦性 |
QB/T 1999-1994 |
|
● |
5 |
翹曲(地部) |
QB/T 1999-1994 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
推薦性 |
QB/T 1999-1994 |
|
● |
6 |
跌落 |
QB/T 1999-1994 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
推薦性 |
QB/T 1999-1994 |
|
● |
7 |
感官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4806.7-2016 |
● |
|
8 |
總遷移量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8-2016 |
● |
|
9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2-2016 |
● |
|
10 |
甲醛單體遷移量 |
GB 4806.6-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48-2016 |
● |
|
11 |
重金屬(以Pb計)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9-2016 |
● |
|
12 |
脫色試驗(65%乙醇) |
GB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7-2016 |
● |
|
13 |
脫色試驗(浸泡液) |
GB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7-2016 |
● |
|
14 |
脫色試驗(冷餐油或無色油脂) |
GB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7-2016 |
● |
|
15 |
三聚氰胺單體遷移量 |
GB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15-2016 |
● |
|
注:a極重要質量項目,b重要質量項目。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標。
7.2 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的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8 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
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9 異議處理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9.1 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9.2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抽查方案對留存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9.3甲醛單體遷移量項目不合格不進行復檢。
9.4企業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應向原承檢機構提出異議,并在本次任務承檢機構范圍內選擇其他承檢機構進行復檢,并以復檢結果為準。
10 附則
本細則編制單位: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
本細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管理。
來源:質檢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