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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6-05-19 08:50
被業(yè)界稱為中國RoHS2.0的《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于2016年1月6日頒布,并將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實施。為了幫助相關方理解新規(guī)各項要求,確保有效實施,工信部節(jié)能司組織編制了《實施〈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的常見問題答疑》。
第一部分綜合性問題
Q1.哪些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是《管理辦法》的上位法?我國制修訂《管理辦法》的目的和意義是什么?
答:《管理辦法》是一部部門級規(guī)章,其上位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積極落實《中國制造2025》,全面推行綠色制造,開發(fā)綠色產品,構建綠色制造體系;
2.將電器電子產品中有害物質限制工作作為我國工業(yè)清潔生產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再利用的基礎性工作,體現“污染防治,預防在先”的環(huán)境保護原則,落實“從源頭抓起”的工作思路;
3.將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納入行業(yè)管理,實現法制化并與國際接軌;
4.推動電器電子產品中的有害物質替代或減量化,倡導生態(tài)設計,促進電器電子產品在生產、使用及末端處置等過程中的環(huán)境保護和資源節(jié)約與綜合利用;
5.加快調整和優(yōu)化產業(yè)結構,確保實現相關產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Q2.《管理辦法》是在原《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一部新部門規(guī)章,與原辦法相比,《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做了哪些主要調整?
答:與原辦法相比,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在具體要求方面主要做了以下調整:
1.適用范圍
原辦法修訂后,名稱修改為《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在原辦法中稱為《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與原辦法相比,《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由原辦法的電子信息產品擴大至電器電子產品,但核心內容都是有害物質限制使用。
2.有關合格評定制度
《管理辦法》仍采用“兩步走”的工作思路,即“第一步”對《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內的產品僅要求聲明其中的有害物質信息,即遵從標識要求標準;“第二步”則對進入《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以下簡稱《達標管理目錄》)的產品實施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不同的是:對于“第二步”涉及的合格評定模式,《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指出“國家建立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即將依據產業(yè)發(fā)展實際,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合格評定制度,并依據《管理辦法》中確定的程序另行制定相關文件,明確具體措施和辦法。
3.刪除了有關包裝物的標識要求
《管理辦法》中保留了有關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者制作、使用包裝物時,應當采用無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的要求,考慮到我國已發(fā)布了有關產品包裝物標識要求的國家標準,因此,《管理辦法》刪除了原辦法有關產品包裝物的標識要求。
Q3.《管理辦法》中要求限制使用電器電子產品中的有害物質,而原辦法中則稱之為“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請問兩種說法有什么區(qū)別?
答:《管理辦法》規(guī)范了限用物質的表述,不影響《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
Q4.《管理辦法》是否適用于我國的港、澳、臺地區(qū)?
答:《管理辦法》不適用于我國的港、澳、臺地區(qū)。但在我國港、澳、臺地區(qū)生產、在中國大陸銷售的電器電子產品應滿足《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
Q5.對于《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內的產品,滿足《管理辦法》要求是以產品生產日期為準,還是以投放市場的時間為準?
答:對于《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內的產品,滿足《管理辦法》要求是以產品生產日期為準的。即:相關方應確保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生產的產品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其中,生產日期是指產品在生產線上完成所有工序,經過檢驗并包裝成為可在市場上銷售的成品時的日期。
Q6.對于進口產品,《管理辦法》也應以產品的生產日期為準嗎?是否與進關或投放市場的時間有關?
答:進口產品與國內生產的產品要求相同,實施時間都以產品的生產日期為準,與進關或投放市場的時間沒有關系。
Q7.《管理辦法》中多處提到了“應符合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以及“不得違反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請問這些主要指的哪些標準?這些標準是否必須執(zhí)行?
答: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目前是指以下標準(包括標準修改單):
1.《電子電氣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標識要求》(SJ/T 11364-2014);
2.《電子電氣產品中限用物質的限量要求》(GB/T 26572-2011);
3.有害物質檢測方法標準:
《電子電氣產品六種限用物質(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測定》(GB/T26125-2011,IDTIEC62321:2008);
《電子電氣產品中六價鉻的測定原子熒光光譜法》(GB/T29783-2013)。
上述標準均是為《管理辦法》實施配套制定的,屬于《管理辦法》規(guī)定必須執(zhí)行的標準,企業(yè)只有執(zhí)行《管理辦法》采用的標準,才能滿足《管理辦法》要求,所以適用范圍內的產品須遵照執(zhí)行。
Q8.《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款中提出了環(huán)保使用期限的概念,環(huán)保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安全使用期限?
答:根據《管理辦法》中的定義,電器電子產品環(huán)保使用期限是指用戶按照產品說明正常使用時,電器電子產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質不會發(fā)生外泄或突變,不會對環(huán)境造成嚴重污染或對其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期限。安全使用期限與環(huán)保使用期限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環(huán)保使用期限不包含因電性能安全、電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然而在很多情況下,安全問題常常伴隨著一些有害物質外泄的問題。
Q9.電器電子產品結構復雜,如何確定某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環(huán)保使用期限是否要政府審批?
答: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電器電子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可由企業(yè)自行制定,并鼓勵各行業(yè)協(xié)會制定本行業(yè)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的指導意見。企業(yè)也可參考《電子信息產品環(huán)保使用期限通則》(SJ/Z11388-2009)中的方法確定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
一般情況下,整機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應以該產品中環(huán)保使用期限最短的部件的時間期限為準。
環(huán)保使用期限的確定不需要政府審批。
第二部分 關于《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一、《管理辦法》適用范圍說明
Q10.《管理辦法》中電器電子產品定義中的“配套產品”指的是什么?
答:《管理辦法》中電器電子產品定義中的“配套產品”是指用于《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內電器電子設備的組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
注:電器電子設備的標準配件或可選配件,以及用于維修、翻新、擴容或升級等的備件也屬于上述組件/部件。其中,標準配件是指隨機配備的輔助部件。如果缺少標準配件的話,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產品的使用和性能;可選配件是指在標準配置之外,可以增強產品功能,提高產品性能的部件。和標準配件不同,不使用可選配件不會影響到產品的基本功能的使用。
配套產品作為電器電子產品的一部分應當符合《管理辦法》要求。
Q11.電器電子產品定義中“涉及電能生產、傳輸和分配的設備除外”,主要是把哪些設備排除在外了?除此之外,還有哪些產品和情況被排除了?
答:以下電器電子設備及其專用或定制的配套產品不屬于《管理辦法》適用范圍。
1.涉及電能生產、傳輸和分配的設備,如發(fā)電廠、輸配電站、建筑物供配電所用的系統(tǒng)及設備;
2.用于軍事用途的電器電子設備;
3.用于特殊環(huán)境或極端環(huán)境的電器電子設備;
4.用于出口的電器電子設備;
(注:用于出口的電器電子設備應符合出口目的地國家/地區(qū)關于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規(guī)定。)
5.暫時進口產品或進境維修,但不銷售的電器電子設備;
6.用于科研/研發(fā)、測試用途的樣機;
7.用于展會、展覽等用途,但不銷售的樣品、展示品等。
Q12.《管理辦法》是否有配套的類似《電子信息產品分類注釋》的文件,列舉《管理辦法》適用產品的目錄?
答:原辦法的《電子信息產品分類注釋》采用列舉法對所適用的十大類產品進行了列舉。但《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已擴展至電器電子設備及其配套產品,考慮到電器電子行業(yè)技術發(fā)展快、產品更新換代快的特點,仍采用列舉的方式難以窮盡所有電器電子設備,現采用對《管理辦法》適用的主要設備大類進行歸納和說明的方式,供相關方執(zhí)行過程中對產品進行歸類對照時參考使用,并不再另行制定其他有關《管理辦法》產品適用范圍的說明文件。
《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設備類型及其配套產品:
1.通信設備固定或移動通信接入、傳輸、交換設備、通信終端設
備等,包括有線通信設備和無線通信設備。如測速雷達、無線搖控及導航設備、對講機、手機、傳真機、電話機、無線射頻產品等。
2.廣播電視設備
廣播電視節(jié)目制作及播控設備、廣播電視發(fā)射及傳輸設備,以及應用電視設備等。如專業(yè)廣播電視接收設備、專業(yè)錄音錄像重放及音響設備,以及觀察監(jiān)視電視、教育電視、特殊成像電視、特殊功能電視和跟蹤電視等應用電視設備等。
3.計算機及其他辦公設備
計算機設備包括計算機整機及其外圍設備,以及計算機網絡設備和應用于金融、信息安全、工業(yè)控制、信息采集及識別等領域的計算機應用電子設備及終端等。如工作站、服務器、微型計算機、學習機、電子詞典、電子相冊、路由器、打印機、人機交互設備、IC卡讀寫機具、手寫板、生物特征識別設備、移動存儲介質、不間斷電源、語音及圖形圖像輸出設備等。
其他辦公設備包括幻燈及投影設備、照相機、復印和膠印設備、計算器及貨幣專用設備等。如各種用途的復印設備和集復印、打印、掃描、傳真為一體的多功能一體機、碎紙機、打字機、考勤機、計算器、點鈔機等。
4.家用電器電子設備
家用電器電子設備指家用及類似用途的電器電子設備及裝置,包括音視頻設備、音響設備、制冷電器具、空氣調節(jié)器、通風電器具、廚房電器具、清潔衛(wèi)生電器具、美容電器具、保健電器具、電熱電力器具,以及縫紉、編織等加工設備及類似產品,以及電子鐘表等,也包括如家用燃氣炊事器具、燃氣取暖器、燃氣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等的電輔助家用器具,以及安防、監(jiān)控等系統(tǒng)終端設備等。
其中,“家用和類似用途”是指主要用于家庭,但也可用于辦公室、工廠、商場、飯店等公共場所,由非專業(yè)人員使用的非生產型機器及裝置。
5.電子儀器儀表
電子儀器儀表是用以檢出、測量、觀察、計算各種物
理量、物質成分、特性參數等的電子器具或設備。例如:電工電子測量儀器、電子分析儀器、電子計數/計時器、電子監(jiān)測設備和儀器等。
6.工業(yè)用電器電子設備
包括工業(yè)加工、生產及檢測用電器電子設備、工業(yè)控
制用監(jiān)控儀器設備等。
7.電動工具
電動工具是指由電動機或電磁鐵為動力,通過傳動機構驅動工作頭的一種機械化工具,包括手持式、可移式以及園林電動工具。按照操作方式及用途可分為金屬切削類、砂磨類、裝配類、林木類、農牧類、園藝類、建筑道路類和礦山類等。
8.醫(yī)療電子設備及器械
醫(yī)療電子設備及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間接用于人體的電子儀器、設備、器具、以及其他類似或者相關的物品,用于疾病的診斷、預防、監(jiān)護、治療或者緩解。
9.照明產品
包括電光源和燈具。如電光源包括:白熾燈、鹵鎢燈、熒光燈及高強度氣體放電燈,及LED燈等;燈具包括室內照明用燈具,戶外照明用燈具,以及應急燈具等。
10.電子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產品包括各類電子樂器,以及帶有電子或電氣組件的玩具、體育用品及游藝器材和娛樂用品等。
Q13.相關方如何判斷電器電子設備是否屬于《管理辦法》適用范圍?
答:以下流程歸納了法規(guī)和本文件中有關《管理辦法》適用范圍的條款,相關方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判斷產品是否屬于《管理辦法》產品適用范圍。
必要時,相關方有責任保存和/或提供有關其產品屬于本文件明確排除的產品類型的證明材料。
二、有關適用范圍的具體案例
Q14.電動運輸器械及工具是否屬于《管理辦法》適用范圍?
答:電動運輸器械及工具不屬于電器電子產品,因此不屬于《管理辦法》適用范圍。
Q15.對于不同應用的電池和蓄電池,如何判斷是否屬于《管理辦法》適用范圍?
答:除了僅適用于本文件明確的《管理辦法》排外產品的專用電池和蓄電池外,其它各類型號的電池和蓄電池均屬于《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Q16.對于不同應用的電線電纜,如何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
答:除Q11第1項排除所涉及的輸配電線纜外,其他用于《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內電器電子設備的線纜均應滿足《管理辦法》要求。對于市場上銷售的、未明確最終用途的線纜,也應滿足《管理辦法》要求。
Q17.硒鼓、墨盒等耗材是否屬于《管理辦法》適用范圍?
答:對于本身屬于電器電子產品的,消費者可自行更換安裝使用的耗材(如硒鼓、墨盒等)屬于《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對于本身不屬于電器電子產品的耗材,如吸塵器用的吸塵袋等,當其與吸塵器一同銷售時,應滿足《管理辦法》要求,當單獨投放市場時,則不受《管理辦法》約束。
Q18.來料加工產品和進料加工產品是否都要符合《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
答: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從廣義上來說,就是運用國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然后出口的行為。出口產品和為出口而進口的原料、零部件不受《管理辦法》約束。
進料加工是用國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后進行銷售,若產品出口則不受《管理辦法》約束,若產品在中國境內市場銷售,則應符合《管理辦法》要求。
出口產品應符合出口目的地國家/地區(qū)關于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規(guī)定。
Q19.預定安裝到《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外產品中的電器電子產品是否屬于《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答:對于僅預定安裝到《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外產品中的電器電子產品,不屬于《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如預定安裝在汽車或飛機座椅上的顯示屏、預定安裝于發(fā)電設備上的通用元器件等。但這些產品在未明確最終用途且在市場上單獨出售時則屬于《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Q20.售后服務中的整機包換產品是否屬于《管理辦法》適用范圍?
答:整機包換產品視為與原產品性質相同的新產品投放市場,屬于《管理辦法》適用范圍。
Q21.已經銷售使用后,作為二手電器電子產品再次銷售時是否屬于《管理辦法》管轄范圍?
答:二手產品不在《管理辦法》適用范圍之內。
Q22.租賃產品應如何執(zhí)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
答:產品以租賃方式投放市場視同銷售,屬于《管理辦法》適用范圍。
Q23.《管理辦法》實施后,海外母公司將電器電子產品轉賣給在中國的子公司時是否需要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
答:海外母公司若將產品轉賣給具有不同的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國子公司,則應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海外總公司若將產品轉賣給具有同一法人資格的中國分公司,則此種情況屬于公司內部資產的轉移,不屬于“投放市場”的行為,所以不受《管理辦法》的約束。
第三部分《管理辦法》的基本要求
一、《管理辦法》實施及企業(yè)執(zhí)行過程
Q24.《管理辦法》實施及企業(yè)執(zhí)行過程大致是怎樣的?
答:以下流程總結了《管理辦法》實施及企業(yè)執(zhí)行的大致過程。
二、有害物質限制種類
Q25.《管理辦法》中第三條第(五)款中的“7.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有害物質”應如何理解?
答:這是中國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的一般表述方式。
隨著技術發(fā)展和對環(huán)境要求的不斷提高,工業(yè)和信息
化部將適時對本條款中的有害物質列表進行調整。
三、標識要求
(一)有關過渡期內標準的執(zhí)行
Q26.在《管理辦法》實施日期之前,相關方應如何執(zhí)行SJ/T11364-2014的規(guī)定?
答:SJ/T11364-2014已于2014年7月9日發(fā)布,依據工業(yè)和信息化部2014年第88號公告4,SJ/T11364-2014的實施日期將與《管理辦法》實施日期一致,即《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SJ/T11364-2014也正式生效并實施。因此,在《管理辦法》實施日期之前,相關方可逐步實現SJ/T11364新舊標準的切換。在此期間,執(zhí)行新舊標準均符合《管理辦法》要求。對于新納入《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內的電器電子產品,相關方應在過渡期內按SJ/T11364-2014的要求逐步完成產品有害物質信息標識。
相關方應確保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生產的電器電子產品滿足SJ/T11364-2014的有關規(guī)定。
Q27.企業(yè)應如何操作以滿足SJ/T11364-2014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應依據哪些文檔對產品中的有害物質信息進行聲明?
答:相關方可根據企業(yè)自身的有害物質管控方式和風險管理措施,通過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的組合,對電器電子產品中的有害物質信息進行收集、整合,并按SJ/T11364-2014的要求對產品中的有害物質信息進行標識:
a)要求上游供應商提供相關的自我聲明信息以及支持性技術文檔;
b)依據已有的來自任何一方的真實、有效的產品檢測報告,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對產品中的有害物質進行檢測;
c)有效的第三方產品認證證書。
相關方應對聲明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Q28.電器電子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是以什么日期為準?
答:電器電子產品環(huán)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是以其生產日期為準的。
Q29.SJ/T11364-2014正式實施后,企業(yè)之前沒用完的“有害物質名稱及含量表”是否可繼續(xù)使用,或使用插頁的形式作為原表格的勘誤?
答:通常情況下,SJ/T11364-2014實施日期后,企業(yè)沒用完的“有害物質名稱及含量表”若不符合標準要求則不能繼續(xù)使用。若該表格為產品說明書中的一部分或印刷在產品包裝上,則說明書/包裝可繼續(xù)使用,但出于節(jié)約的考慮,企業(yè)可使用插頁等形式對原表格進行勘誤。
(二)有關標準適用范圍的問題
Q30.《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是電器電子產品,SJ/T11364-2014的產品適用范圍為電子電氣產品,請問企業(yè)應如何執(zhí)行SJ/T11364-2014?
答:在《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內的產品,應按照SJ/T11364-2014進行標識;不在《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內但在SJ/T11364-2014標準范圍內的產品,推薦企業(yè)按SJ/T11364-2014對產品進行標識。
(三)有關電器電子設備配套產品的標識問題
Q31.在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活動中,供應鏈上下游企業(yè)應如何傳遞和標識有害物質信息?
答:依據SJ/T11364-2014的規(guī)定,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電器電子產品,供方可以對所提供的產品不進行標識,但必須向采購方提供標識所需的全部信息。這一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降低企業(yè)生產成本,避免產品在生產制造過程中出現重復標識。根據此款規(guī)定,標識可以只出現在最終產品上,但標識信息必須覆蓋該產品的所有組成部分;而上游供應商則有責任和義務為下游客戶提供標識所需的全部信息。其中,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電器電子產品包括為生產配套而從國外采購的電器電子產品零部件、元器件或者原材料。
Q32.用于售后包換或維修的備件是否需要進行標識?
答:由于電器電子設備的備件通常用于維修、升級設備上同類型的產品,為避免重復標識,用于售后服務的電器電子設備的備件無需進行標識。
Q33.對于本身不屬于電器電子設備的配件,當與整機一同銷售時,是否要進行標識?含量表中是否要注明這些配件的有害物質含有情況?
答:對于本身不屬于電器電子設備的配件,當與整機共同銷售時,若其為滿足產品結構要求或功能需要所必須的一部分,如電動縫紉機的擴展臺、照相機的遮光罩等,則需要按照SJ/T11364-2014進行標識,在“有害物質名稱及含量表”中也需要注明這些配件的有害物質含有情況;否則可不進行標識。
Q34.對于可拆卸的電器電子設備配件,當其本身也屬于電器電子設備時,環(huán)保使用期限單獨標注還是與整機一同標注?
答:對于可拆卸的配件,當其本身也屬于電器電子設備時(如電源適配器、鍵盤等),企業(yè)可自行選擇是否與整機一同標注環(huán)保使用期限。如一同標注,則“有害物質名稱及含量表”中應包含這些配件的有害物質信息;若分別標注,“有害物質名稱及含量表”可選擇分別標注或一同標注,但表中應覆蓋這些配件并注明有害物質所在的部位。
對于需定期更換的,且含有有害物質的這類部件,特別是當該部件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低于設備的其他部分時,可以將那些需定期更換的部件和整機分開進行標識,這樣整機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就不會受到更換部件的影響。
Q35.對于包含多個電器電子產品的成套設備,應如何進行標識?例如電視機及隨機銷售的遙控器,是否都需要有獨立的標識?
答:如果組成設備的這幾個電器電子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不同,則可以單獨標識;如果環(huán)保使用期限相同,則可以分別標識或在主體產品上標識,含量表中應包括整套設備的有害物質含有情況并注明有害物質所在的部位。
(四)有關標識內容與標志的具體要求
Q36.當產品中有害物質的含量均未超過GB/T26572-2011中規(guī)定的限量要求,是否應標識SJ/T11364-2014中圖1所示的“e”標志?
答:根據SJ/T11364-2014第6.2.1的要求,若產品中有害物質含量不超過GB/T26572-2011中規(guī)定的限量要求時,應選擇圖1(“e”標志)進行標識,且可不必聲明有害物質含量表。
Q37.SJ/T11364-2014第5.1圖1標志中的“e”是什么字體?比例如何?
答:為了標志設計的美觀,標志中的“e”采用了美術體,其構成比例可以從SJ/T11364-2014第5.4.1的圖3的標準網格中得到。相關方也可進入以下網頁下載圖1、圖2的電子版使用:http://www.cesi.cn/cesi/wrkz/biaozhunhuayanjiu/2016/0309/12419.html
Q38.SJ/T11364-2014規(guī)定的綠標和橙標,是否必須選擇這兩個顏色?企業(yè)在執(zhí)行時,當產品本身的顏色和標識相近時,如何處理?
答:SJ/T11364-2014未對有害物質限制使用標識的顏色進行強制規(guī)定。根據SJ/T11364-2014第5.3,綠色和橙色為不同標志的建議顏色。生產者或進口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標準要求的尺寸規(guī)格選用其他顏色進行標識,但應滿足標準6.1.1的要求。
Q39.SJ/T11364-2014第5.4.2中規(guī)定的標志規(guī)格最小為5mm×5mm,如果制作這樣大小的標志貼在產品上很不顯眼,怎么辦?
答:SJ/T11364-2014給出的標志規(guī)格僅為最小要求,標注時可以根據產品規(guī)格的實際情況將標識按比例放大。
Q40.SJ/T11364-2014第6.2.2表1最下方“企業(yè)可在此處,根據實際情況對上表中打“×”的技術原因進行進一步說明。”是什么意思?
答:根據SJ/T11364-2014的規(guī)定,當產品中某些有害物質的含量超出GB/T26572-2011的規(guī)定,則應打“×”。當其中包含企業(yè)目前由于技術或經濟等的原因暫時無法實現替代或減量化的情況時,可在括號中進一步說明。
Q41.SJ/T11364-2014要求有害物質名稱及含量的標識應對應到部件,請問產品的部件應如何劃分?不含有害物質的部件是否需要在所聲明的有害物質含量表中列出?
答:電器電子產品種類繁多,產品的部件劃分不可能一一列舉,具體的部件劃分方式由企業(yè)自行規(guī)定,但應包含產品的各組成部分,且宜以單一部件或同類型部件為單位進行有害物質含量聲明,以全面反映產品中有害物質的
含有情況。
不含有害物質的部件不強制要求在SJ/T11364-2014第6.2.2中表1的有害物質含量表中列出。
Q42.可否用“其他”來表示難以劃分的部件?即用“其他”作為SJ/T11364-2014表1中的部件名稱。
答:按照部件來標識有害物質名稱及含量的目的是為了讓回收處理企業(yè)更好地了解產品中的有害物質信息,如果用“其他”來代替“部件名稱”顯然起不到這樣的作用,所以是不被允許的。
Q43.在產品說明中使用SJ/T11364-2014表1標注有害物質含有信息時,可否將表格的標識范圍擴大以提供更多的有關有害物質的信息?
答:SJ/T11364-2014中提供的表格是基本要求,企業(yè)可以擴大表格的標識范圍,以告知消費者和回收處理企業(yè)更多有害物質信息,但不得對原有表格要求提供的信息進行刪減或影響原有信息的明示。增加有害物質的數量以及在部件上標出每個部件分別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等都是被允許的。
Q44.SJ/T11364-2014第6.3中提到:“…,選擇圖2進行標識的,應將標志中的數字替換為被標識產品的實際環(huán)保使用期限,并在產品說明中對保證產品在環(huán)保使用期限內的使用條件、配套件特別標識等給予詳細說明。”請對使用條件、配套件特別標識進一步說明。
答:不同使用條件下,同一產品的環(huán)保使用期限可能不同,同時為避免產品由于不當使用或處置可能會對環(huán)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生產者或進口者在標識產品環(huán)保使用期限時需要根據產品的特點和預定設計工作條件或場合,在產品說明上注明產品的使用環(huán)境條件、使用方法和各種防止被誤用的提示或警示信息,如“遠離高溫”、“不可隨意拆卸”等類似信息。
“配套件特別標識”是指生產者或進口者可針對打印耗材、電池等特殊的配套件采用單獨的有害物質限制使用標志。
(五)部分具體標識案例
Q45.現在很多電器電子產品電池不可拆卸,這種情況產品連同電池是否只需要標注一個標識?
答:對于電池不可拆卸的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標志可僅標注一個,但有害物質含量表應包括電池在內的產品的全部單元。
Q46.有些手機產品的銘牌在電池倉內,標識可否同銘牌一樣,標注在這個位置上?
答:可以。對于電池可拆卸的手機產品,其電池倉是消費者拆卸電池時的可見部位,因此該類手機產品在電池倉內進行標識是可以的,并應滿足SJ/T11364-2014第6.1.1中有關標志應清晰可辨、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的要求。
Q47.如果產品說明與包裝為一體時,是否可將標志和含量表一并僅標注在包裝上?
答:按照SJ/T11364-2014第4章“總則”的規(guī)定,
產品說明的載體可以是包裝物。若產品滿足6.1.2第二段所述的條件,則標志可僅標注在包裝上。
四、限量要求
Q48.《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凡納入《達標管理目錄》的產品應滿足限量要求,那么企業(yè)是否可以參與制定《達標管理目錄》?
答:可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將會同相關部委,根據產業(yè)發(fā)展情況,以公開、透明的原則逐批次發(fā)布《達標管理目錄》。
Q49.對于納入《達標管理目錄》中的產品,是否會明確某些有害物質在產品中的應用例外(豁免)?
答:對納入《達標管理目錄》的產品將明確有害物質的相關應用例外(豁免),并隨《達標管理目錄》一同發(fā)布。
Q50.《達標管理目錄》是否會設置過渡期?
答:《達標管理目錄》會設置一定的執(zhí)行過渡期,并在《達標管理目錄》發(fā)布時明確。
Q51.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納入《達標管理目錄》中的產品應按照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進行管理。那么具體的合格評定制度到底是什么形式和內容?
答: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將依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制定并將以適當形式發(fā)布。
第四部分《管理辦法》的其他要求
Q52.《管理辦法》規(guī)定電器電子產品的設計和生產也要符合相應的國家或行業(yè)標準,在滿足工藝條件的前提下,采用利于環(huán)保的方案,那么對于產品設計和生產有無硬性要求?
答:《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提出,在設計和生產電器電子產品時,相關方要滿足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易回收處理、有利于環(huán)境保護的方案和技術限制或者淘汰有害物質在產品中的使用。這兩條現階段屬于推薦性要求,不是強制性要求。
Q53.電器電子產品包裝是否屬于《管理辦法》的管轄范圍?
答:《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了電器電子產品包裝物應符合相關標準規(guī)定,采用無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因此電器電子產品包裝物應屬于《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但該條款內容在現階段屬于推薦性要求。
由于《管理辦法》刪除了有關包裝物標識的有關規(guī)定,故電器電子產品包裝物的標識問題可參見相關規(guī)定及國家標準。
Q54.《管理辦法》是否涉及電器電子產品廢棄后的回收、處理、再利用問題?
答:《管理辦法》立法宗旨之一就是為了便于電器電子產品廢棄后的拆解、處理,減少電器電子產品廢棄后對環(huán)境造成的污染。但《管理辦法》強調是的“從源頭抓起”,并對電器電子產品設計、生產、銷售以及進口過程中的行為提出要求。有關電器電子產品廢棄以后的回收、處理、再利用等應遵守我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和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中的相關規(guī)定。
第五部分有關罰則
Q55.對于違反《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情況,第三章罰則并沒有提出具體的處罰條款,這是為什么?
答:由于各相關部委針對不同情況有各自的處罰條款,為確保協(xié)調一致,《管理辦法》不宜在本章進行具體規(guī)定。因此,依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于違反《管理辦法》要求的單位、個人等,將移交并/或由商務、海關、質檢、工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罰。
Q56.《管理辦法》生效后,即使最終產品生產者具有良好的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但是如果最終產品由于供應鏈上的原因被查出不符合該法規(guī)的要求,那么是最終產品生產者還是其上游供應商負這個責任?
答:如果是最終產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那么即使是零部件或元器件等上游供應商造成的問題也將由最終產品的生產者負責任,其上游供應商的責任應由最終產品生產企業(yè)自行追溯。
來源:工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