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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8-04-08 17:36
自2016年10月1日IATF發布了IATF16949:2016汽車行業質量管理體系標準以來,收到了大量的反饋和意見。IATF在2017年10月13日發布了自新標準發布以來第一版解釋Sanctioned Interpretations #1-9(SIs)。
2018年4月,IATF又發布了第二版解釋#10-11(SIs),并將于2018年6月正式生效,其中進一步明確了委外檢測實驗室的要求
其中最近發布的解釋原文內容如下:
翻譯成中文,內容如下:
7.1.5.3.2 外部實驗室
組織用于檢驗、試驗或校準服務的外部/商業/獨立的實驗室設施應有一個確定的范圍,包括進行要求的檢驗、試驗或校準服務的能力,并且:
- 實驗室應該獲得由ILAC MRA(國際實驗室認可論壇多邊認可協議-www.ilac.org)的認可機構(簽約國)認可的ISO/IEC17025或等同的國家認可,在認可證書上應包括相關檢測、實驗或校準服務的范圍;校準或測試報告上應包括國家認可機構的標識;或
- 有證據證明顧客認可該外部實驗室;
更改理由:
一些組織發現對于檢驗、試驗或校準服務的外部/商業/獨立的實驗室設施的實驗室認可的要求有些混淆,需要澄清。澄清了實驗室認可的要求和期望。
溫馨提示:
這是IATF的對外部實驗室認可機構要求的進一步澄清,在中國CNAS是唯一的認可機構,并且簽署了ILAC MRA協議,完全符合要求。但要注意:
1、并不是只要有CNAS認可證書的實驗室都可以接受,需要確認委托檢測的項目獲得CNAS認可;
2、CNAS國際承認是因為CNAS是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多邊承認協議MRA)成員,并與ILAC簽署了《ILAC-MRA國際互認標識許可協議》,才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ILAC-MRA 標識。
3、獲得CNAS認可的實驗室,不管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只有與CNAS 簽署書面協議后,并取得專門許可和承諾遵守CNAS 的使用規定時,方可使用IAF-MLA/CNAS 聯合標識。這是CNAS的規定,具體可看下 CNAS-R01《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聲明管理規則》。
來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