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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5-04-15 15:17
剛剛,國家藥監局發布《I型膠原軟骨修復產品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內容如下:
I型膠原軟骨修復產品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I型膠原軟骨修復產品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審評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I型膠原軟骨修復產品注冊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申請人需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審評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需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所涉及的I型膠原軟骨修復凝膠類產品,是指所用原材料限定于由動物(牛、豬、鼠、魚等)的組織(皮膚、肌腱、骨骼等)提取、分離及純化(交聯或非交聯)得到的I型膠原蛋白,可采用不同的物理、化學交聯方法及其它工藝制備而成的凝膠狀支架產品。
該指導原則不適用于重組膠原蛋白制成的產品,也不包括含細胞(如軟骨細胞、間充質干細胞)、生物因子(如干細胞生長因子、骨形態發生蛋白)等的產品,亦不包括預期與細胞或生物活性因子組合使用的產品。相關藥械組合產品應遵循其它相關標準或指導原則等的要求,復合其他材料制備的特殊設計及其他軟骨修復產品可參考本指導原則中適用的部分。
二、注冊審查要點
(一)監管信息
1.產品名稱
產品的命名需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通用名稱,或以產品臨床預期用途、固化方式、適用部位為依據命名,需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等相關法規的要求。
2.分類編碼
根據《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分類編碼為13-10,管理類別為III類。
(一)綜述資料
1.產品描述
需全面描述產品I型膠原蛋白及其它成分的含量、純度及來源,產品結構形式(產品組件的結構示意圖和/或實物圖)、主要成型工藝、工作原理、交付狀態、滅菌方式及貨架有效期等,以及區別于其他同類產品的特征等。
2.作用機理
需描述產品的作用機理,建議提供產品的操作步驟說明及圖示。
3.產品適用范圍和禁忌證
產品的適用范圍、適用人群、禁忌證需與申報產品的性能和功能相符。
3.1適用范圍
適用范圍的表述需客觀、清晰,使用有明確定義或行業公認的術語或名詞。I型膠原軟骨修復產品一般用于限定面積的軟骨缺損的修復,需明確預期手術術式、植入部位、缺損面積及與其組合使用的其它器械和醫療產品。
3.2預期使用環境
明確預期使用的地點(如醫療機構的條件),說明可能影響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環境條件。
3.3適用人群
明確目標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選擇標準信息以及明確使用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因素。
3.4禁忌證
如適用,通過風險/受益評估后,針對某些疾病、情況或特定的人群,認為不推薦使用該產品,應當明確說明,如對產品材料成分過敏的人群。
4.產品型號規格
提供產品各型號規格的劃分原則。對于存在多種型號、規格的產品,需明確各型號、規格的區別,采用對比表及帶有說明性文字的圖片、圖表,對各種型號、規格的結構組成、功能、產品特征、性能指標等方面加以描述。需提供體現產品設計特征的關鍵信息,如成分配比、體積或重量、產品裝量等。
5.與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的比較信息
應當提供同類產品(國內外已上市)或前代產品(如有)的信息,闡述申請注冊產品的研發背景和目的。對于同類產品,應當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參考的原因。
申請人需綜述同類產品國內外研究及臨床使用現狀及發展趨勢,同時列表比較說明申報產品與參考產品(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在材料工作原理、結構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標、適用范圍、作用方式、臨床應用技術等方面的異同。明確產品有無使用新材料、新的活性成分、新技術、新設計或具有新作用機理和新功能。
6.包裝說明
提供產品的包裝信息,包括包裝形式、包裝材料、包裝工藝。對于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醫療器械,應當說明保持其微生物限度的包裝信息。說明如何確保最終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識包裝的完整性。
(二)非臨床資料
1.產品風險管理資料
注冊申請人需對產品全生命周期實施風險管理,提交風險管理資料(參照GB/T 42062《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充分識別產品的設計、原材料、制造過程、產品包裝、滅菌、運輸、貯存、使用等產品生命周期內各個環節的安全特征,從生物學危險(源)、環境危險(源)等方面,對產品進行全面的風險分析,并詳述所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動物源性來源產品宜參考YY/T 0771標準、《動物源性醫療器械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7年修訂版)提供風險分析報告。
風險管理報告需包括生產和生產后信息,具體內容參考GB/T 42062第9章和《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則》的2.1.2e)f)。產品變更注冊和已在境外上市產品注冊時,申報資料中的風險管理報告需包括上述內容,將風險管理貫穿于產品的全生命周期。
2.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
說明產品符合《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各項適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證明其符合性的文件。
3.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需符合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相應要求。在此基礎上,注冊申請人需根據產品的特點,制定確保產品安全、有效的技術要求。產品技術要求中試驗方法需依據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際標準制訂,或經過充分的驗證。
3.1產品型號/規格及其劃分的說明
列表說明產品的型號、規格,明確產品型號、規格的劃分說明,明示產品組成及結構。推薦采用圖示和/或表格的方式。
3.2性能指標
根據產品特性,選擇適用的項目進行規定,例如外觀(如性狀、顏色)、可見異物、裝量、膠原蛋白含量、復合成分含量(若適用)、總糖含量、脂肪含量、雜蛋白分析、水分、酸堿度、熾灼殘渣、酸水解產物、色氨酸檢查(去端肽時)、重金屬總量和微量元素、添加劑(包括溶劑)殘留、交聯劑殘留(若適用)、無菌性、環氧乙烷殘留(若適用)、細菌內毒素等。建議設定凝膠化相關的性能。
若使用容器包裝(如預灌封注射器),并包含配合使用的附件(如注射針),應制定相關適用的性能指標(如預灌封注射器性能指標、注射針性能指標,及推擠力、可注射性能等)。
3.3檢驗方法
產品的檢驗方法需根據技術性能指標設定,檢驗方法需優先采用公認的或已頒布的標準檢驗方法(可參考本指導原則參考文獻中引用的相關標準);非標準化檢驗方法需提供相應的方法學依據及理論基礎,同時保證檢驗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現性,必要時可附相應圖示進行說明,文本較大的可以附錄形式提供。
3.4附錄
產品材料的理化性能特征,以資料性附錄形式體現。對于膠原材料,一般需考慮膠原蛋白分子量(含動力黏度)、膠原蛋白純度、肽圖,同時建議考慮膠原蛋白高級結構分析、膠原蛋白自組裝性能、熱穩定性、膠原蛋白-細胞相互作用等。附錄中可不包含原材料各項性能指標的具體檢驗方法。
4.研究資料
注冊申請人需提供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和編制說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標的確定依據,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申請人需建立測試方法的方法學驗證。
需提供產品材料和產品設計相關理化及生物性能的研究資料,并提供其可接受的依據,必要時,與已上市同類產品相關性能進行對比,以證明其安全有效性。研究資料選擇適用的項目進行研究驗證,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研究項目:
4.1化學/材料表征研究
4.1.1膠原蛋白材料表征
需明確產品I型膠原的具體來源及其制備工藝。膠原蛋白材料的表征至少需包括如下項目:
4.1.1.1 I型膠原蛋白分子量
采用電泳法測定膠原蛋白分子量時,按照YY/T 1805.2《組織工程醫療器械產品膠原蛋白第2部分I型膠原蛋白分子量檢測十二烷基硫酸鈉聚丙烯酰胺凝膠電泳法》 進行測試。非變性條件下,膠原蛋白分子量可用分子排阻色譜法檢測,具體方法參照《組織工程醫療器械膠原蛋白》行業標準中的規定進行。
4.1.1.2 I型膠原蛋白純度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色譜法”的“分子排阻色譜法”測定,按面積歸一化法計算純度。
膠原蛋白具有其他蛋白所沒有的三股螺旋結構,可以在特異性的膠原蛋白酶作用下水解形成小分子多肽或者氨基酸;而非膠原蛋白卻不會受到膠原蛋白酶的水解作用。因此,可以利用膠原蛋白酶水解樣品,結合考馬斯亮藍對牛血清白蛋白染色極限的確定,檢測膠原蛋白樣品中所含雜蛋白總量,進而通過相應計算得到膠原蛋白純度。具體方法參照《組織工程醫療器械膠原蛋白》行業標準中的規定進行。
4.1.1.3 肽圖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肽圖檢查法”規定的方法進行。
4.1.1.4其它
隨著相關行業標準的更新,需進一步開展膠原蛋白高級結構分析、膠原蛋白自組裝性能(非交聯產品)、端肽去除程度(若適用)、熱穩定性、膠原蛋白-細胞相互作用等研究。
4.1.2產品組成成分表征
4.1.2.1 I型膠原蛋白鑒別
紅外分光光度法、拉曼光譜法、特征多肽測定法、免疫印跡法、酶聯免疫法等可用于膠原蛋白鑒別,宜選擇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膠原蛋白來源動物種屬和/或型別的鑒別。也可選擇其他經驗證的方法進行膠原蛋白的鑒別。
4.1.2.2膠原蛋白含量
膠原蛋白含量可用總蛋白含量和純度計算。總蛋白含量的測定按照YY/T 1511附錄A“凱氏定氮法蛋白含量測定”進行,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蛋白質含量測定法第三法雙縮脲法”進行測定。若使用凱氏定氮法,需明確和驗證氮轉換為膠原蛋白的換算系數。
羥脯氨酸是膠原蛋白中含有的特異性氨基酸,分析測定羥脯氨酸含量后,可以計算出膠原蛋白的含量,可參照YY/T 0954《無源外科植入物I型膠原蛋白植入劑》規定的方法進行。
4.1.2.3 總糖含量
參照《組織工程醫療器械膠原蛋白》行業標準中的規定進行。
4.1.2.4脂肪含量
可參照GB 5009.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脂肪的測定》的規定進行測定。
4.1.2.5伴生的其他類型膠原
與I型膠原伴生的其他型別的膠原對I型膠原自組裝有影響,應評估和控制其在終產品中的含量,以確保產品批次間的一致性。其中,III型膠原作為I型膠原主要的伴生膠原,可以采用天狼猩紅染色或者更精確的免疫組化、免疫熒光、ELISA等技術對I型和III型膠原進行鑒別與量化。
4.1.2.6重金屬總量和微量元素
其中,重金屬總量以鉛(Pb)計。取膠原熾灼殘渣下遺留的殘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0821重金屬檢查法第二法進行。
微量元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電感耦合等離子體原子發射光譜法”、“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或相當的方法進行測定。
4.1.2.7有毒物殘留
I型膠原提取制備過程中,可能存在有毒成分如三氯甲烷、過氧乙酸等殘留。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相應檢測方法進行測試。
4.1.2.8酸堿度
酸堿度(pH值)是影響膠原分子發生自組裝的關鍵條件,pH為7.0-7.5 的膠原溶液可以順利地形成凝膠且成膠時間和成膠效果不會受到明顯的影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四部通則0631的pH值測定法,取膠原凝膠前驅體溶液,采用酸度計測定pH值。
4.1.2.9外源性DNA殘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四部3407外源性DNA殘留量測定法“熒光染色法”或“定量PCR法”進行。或者參照YY/T 1876《組織工程醫療產品動物源性生物材料DNA殘留量測定法:熒光染色法》中規定方法測試。
4.1.2.10 α-Gal抗原殘留
α-半乳糖基抗原(簡稱Gal 抗原)是動物組織、器官移植到人體引起超急性免疫排斥反應的主要靶抗原,廣泛存在于牛、豬和其他低等動物體內,人體由于有2 個堿基錯位變異而不表達Gal 抗原,但人血清中存在高滴度的抗-Gal 抗體,因此當人體接受含有Gal 抗原的組織或生物材料時就會引起補體介導的抗體依賴型細胞毒性效應,引起免疫排斥及免疫毒理反應。Gal 抗原缺失小鼠已被廣泛應用于異種免疫原性評價。參照YY/T 1561《組織工程醫療器械產品動物源性支架材料殘留α-Gal抗原檢測》中規定方法進行測試。
4.1.2.11 EO殘留
對于經環氧乙烷滅菌后產品的EO殘留量的可耐受接觸限量,建議參考GB/T 16886.7《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7部分:環氧乙烷殘留量》中4.3.5.2的要求進行規定。
4.2物理和機械性能研究
4.2.1凝膠化性能和可注射性
凝膠化性能對原位注射賦型的膠原水凝膠非常重要,若適用,可以通過傾斜法、濁度法、光散射法以及動態流變儀等檢測手段表征膠原分子聚合動力學、聚合能力、凝膠化時間等。
4.2.1.1凝膠化性能
宜確定產品的凝膠化時間,可采取已經過方法學驗證的測試方法,例如管傾斜試驗和動態流變學測試等。凝膠交聯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物理性能,實際交聯程度與理論交聯程度的比值可直接反映交聯度,故在適用的情況下,推薦測定產品的交聯程度。在某些情況下,可簡單地通過計算成膠后浸出物的比例來反映水凝膠交聯程度。
4.2.1.2可注射性
主要考慮宏觀可注射性,通過壓縮實驗檢測推動注射器所需力大小,考察不同條件下(儲存時間、注射濃度、溫度、針頭大小等)其可注射性能。鼓勵測量剪切粘度變化,進行剪切變稀表征。
4.2.2水性環境下的形態穩定性
4.2.2.1溶脹或收縮性能
正常軟骨的含水率較高,維持著良好的營養物質透過性能,高的含水率有利于支架材料相關營養物質的滲透運輸。建議通過測定材料浸泡前后的質量或者體積變化對材料的溶脹速率、或收縮性能進行表征。
4.2.2.2保水性
制備好的水凝膠放置在手術的正常條件下,記錄溫濕度變化,在一段時間內測定凝膠的質量變化,用質量百分數表示。前后質量差與初始質量之比定義為質量變化百分比。
4.2.3力學性能
機械性能或者粘彈性在影響細胞行為與細胞誘導的基質重塑中具有重要作用。根據材料的形態與大小選擇,可通過流變儀、動態力學分析儀、納米壓痕儀等對膠原水凝膠力學性能(壓縮、剪切等模式)與粘彈性(蠕變、應力松弛、動態力學)進行測試。需注意材料模量等與組織的匹配度及其在體內生物力學微環境影響下的穩定性。
4.2.3.1彈性模量
可以以動態力學分析儀對樣品進行壓縮測試,分析其壓縮曲線,在低形變線性彈性區計算樣品的彈性模量。
4.2.3.2蠕變和應力松弛
宜在應力松弛表征時,固定材料形變,觀察應力隨時間的變化趨勢;在蠕變行為表征時,固定材料的初始應力,觀察形變隨時間的變化趨勢。
4.2.3.3抗疲勞性能
對于承重部位的軟骨,在人的日常活動中要經歷反復的擠壓,因此對于膠原水凝膠軟骨修復材料的抗疲勞力學性能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可采用針對液體浸沒式材料的動態力學分析儀等儀器對水凝膠的抗疲勞性能進行考察,通過壓縮加載-卸載循環研究水凝膠的能量耗散,膠原水凝膠樣品被壓縮到一定應變下循環若干次。建議根據應力應變定義出能量耗散方程,并得出樣品的循環壓縮強度。
4.2.3.4 體外組織結合性能
若其他理化性能測試不足以判定產品在軟骨缺損部位的固位能力,建議申請人利用體外模型進行產品與組織結合性能的研究,并進行方法學驗證。
4.2.4微觀結構
膠原水凝膠的纖維網絡結構模擬了細胞外基質的微觀結構,影響細胞的粘附、鋪展和分化。可將水凝膠樣品經液氮處理后凍干,通過掃描電子顯微鏡觀察纖維形態、直徑、分布以及多孔結構。拍攝后的圖像可采用Image J等圖像處理軟件對其進行處理和數據收集,而后進行統計計算,但凍干過程引起了凝膠網絡結構改變,故僅作為間接評價方法。或者,水凝膠樣品直接采用低溫掃描電子顯微鏡或環境掃描電子顯微鏡對樣品的孔結構、纖維形態等進行表征。
4.2.5傳質性能
物質傳遞性能指細胞、營養、廢物物質向基質中或者在基質中擴散的能力,可通過熒光染料-共聚焦顯微鏡、擴散室、光密度分析等表征。材料需有利于細胞黏附、遷移和增殖;有利于氧氣和營養物質傳輸;有利于代謝物的排出和組織的長入。
為檢測膠原水凝膠營養物質的透過性能,可采用氯化鈉作為營養物質中離子性物質的代表,色氨酸作為小分子營養物質的代表,測定氯化鈉和色氨酸的透過率;同時,可通過共聚焦顯微鏡觀察熒光蛋白分子的擴散來表征水凝膠對蛋白分子的透過率。
4.3生物學特性研究
4.3.1生物相容性評價資料
生物相容性評價應遵循GB/T 16886.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相關要求,生物相容性評價資料可以參考《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指南》,結合產品的預期接觸部位和累積使用的接觸時間,必要時開展生物學試驗。生物學風險評價終點一般包括細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內反應、材料介導的致熱性、急性全身毒性、亞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亞慢性毒性、植入反應、遺傳毒性和致癌性。需結合物理和/或化學表征、降解性能等論證產品在上述各項生物學風險評定終點的安全性。
4.3.2產品與細胞相互作用研究
對產品與軟骨修復相關的材料-細胞相互作用性能進行評價,一般可開展產品對細胞的粘附、遷移、增殖、分化等影響的生物學性能評價試驗。可參考《組織工程醫療器械產品軟骨支架與細胞相互作用的評價試驗》等行業標準的試驗方法。
在擬進行體外模擬研究而設定體外試驗參數時,宜充分考慮與產品修復再生關節軟骨相關的體內因素,如細胞類型、細胞數量、力學刺激等。用作體外研究的產品樣品宜具有代表性,需注意樣品尺寸(厚度)與申報產品的差異對體外試驗結果的影響。體外細胞試驗宜選擇預期體內發揮修復再生作用的主要細胞類型,細胞接種方式、細胞接種數量要能與植入后初期/早期能長入/遷移入產品的方式和細胞數量相適宜。需要對采用的細胞培養條件提供合理化理由,例如考慮體內軟骨修復時的體液環境/軟骨的營養方式等,可考慮采用無血清培養基或低百分比含量血清的培養基、低氧培養條件等。體外細胞試驗也可考慮施加力學刺激,例如靜水壓。
4.3.3生物安全性評價資料
可參照《動物源性醫療器械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要求提供產品免疫原性評價資料以及病毒滅活評價資料。
Ⅰ型膠原軟骨修復產品的免疫原性的研究、評價與控制資料主要包括:免疫原性毒理學/臨床相關文獻數據資料、免疫毒理學試驗資料、免疫原性風險相關的質量控制資料以及免疫原性相關不良事件資料等。應對熱原進行控制,致熱反應推薦采用家兔法。且應將內毒素水平控制列入出廠檢驗項目。對于通過提純去除免疫原性物質的Ⅰ型膠原蛋白,可通過雜蛋白的含量指標進行控制;對于通過脫細胞工藝去除免疫原性物質的Ⅰ型膠原蛋白,應考慮殘留細胞數量、殘留DNA數量和/或殘留α-Gal抗原的數量等指標。注冊申請人宜根據具體產品特性,考慮需增加的性能研究項目,如端肽、損傷相關的分子模式、核酸降解酶以及特異性抗體檢測,對于以上列舉的項目中,如有不適用項,亦應說明具體理由。
在選擇免疫學評價項目和設計試驗方案時應充分考慮人與實驗動物的種屬差異。Gal抗原缺失動物可能是評價動物源性生物材料免疫原性的合適模型。如果結合“植入材料特異性抗體檢測”,可以同時檢測特異性抗Gal抗體之外的材料特異性抗體。
在參考GB/T 16886.20分析選擇體外免疫學試驗時,要充分考慮樣品制備的合理性,比如使用浸提液用于實驗樣品時要充分分析和證明抗原物質全部被有效浸提出來,客觀地分析實驗體系的局限性。建議參考最新文獻研究,合理選擇體外免疫學試驗方法,客觀評價異種免疫原性風險。
關于病毒滅活,若產品采用常見的工藝,如有機物、射線、強酸等,其過程和方法相對成熟,申請人可采用文獻或歷史數據對病毒滅活效果進行評價,必要時針對申報產品開展病毒滅活試驗驗證。鑒于產品主要成分為膠原,宜考慮病毒滅活工藝對膠原性能的影響,以及對產品有效性的影響。
4.4體外降解性能
適宜的降解行為對軟骨組織修復具有重要作用,需要關注材料的降解性能。
4.4.1組成成分變化
宜對不同時間點降解產物進行組成成分(如氨基酸和多肽)的分析。
4.4.2宏觀形貌變化
宜采用相機、光學顯微鏡等對降解不同程度的材料進行宏觀形貌的表征。
4.4.3體積和質量的變化
宜在PBS溶液或膠原蛋白酶溶液環境下,在指定時間點對樣品體積和質量進行測定。樣品的降解率以質量變化率或者體積變化率表示,通過記錄樣品在不同時間點的降解率,獲得其隨時間變化的規律。
4.5動物試驗研究
4.5.1動物試驗決策及設計
需按照《醫療器械動物試驗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第一部分:決策原則》決策是否需開展動物試驗研究。如開展動物試驗研究,需按照《醫療器械動物試驗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第二部分:試驗設計、實施質量保證》進行,并遵循3R原則。需關注動物模型建立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以及對臨床的借鑒意義。
對于I型膠原軟骨修復產品,體內降解動物試驗研究可與常規動物試驗研究合并開展。I型膠原軟骨修復產品的動物試驗可以使用兔、犬、豬、羊等不同種屬的動物模型,采用形態學、組織生物化學、生物力學分析等進行評價。動物試驗方案設計宜明確的關鍵內容見本指導原則附錄。
4.5.2實驗動物模型的選擇
實驗動物模型應符合動物試驗目的,建立合適的動物疾病模型用于研究,并詳細說明選擇實驗動物模型的依據。實驗動物數量應保證結果具有可靠性,并結合統計學考慮。如選擇的實驗動物模型對于產品應用于人體的安全性分析具有局限性,需對研究結果的影響進行詳細說明。
研發產品的生物學效應、機械性能、降解周期、降解產物同組織的相容性及組織反應研究中,宜盡量選用符合相關國家/行業標準的實驗動物,有效性評價建議包含大動物試驗。需要考慮I型膠原軟骨修復產品的固定方式以及材料脫落風險。
4.5.3受試器械、對照品和實驗動物數量
注冊申請人應對使用的受試器械和對照品進行詳細的描述,包括產品名稱、結構及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型號規格、使用數量、是否重復使用等信息。受試器械應為典型性產品,對照品宜優先選擇已上市的同類器械作為對照品,或對照臨床常用的有效修復技術。適當時,動物試驗中可設立陰性對照組和(或)空白對照組。
實驗動物數量可結合研究目的、研究假設(如適用)、文獻信息、同類產品經驗等方面估計動物試驗數量,受試器械組關鍵觀察點實驗動物數量的設定需考慮統計學分析需要。另一方面,建議預估動物試驗數量時,考慮因各種原因導致實驗動物過早死亡的情況。
4.5.4動物試驗持續時間
動物試驗的觀察時間宜根據產品的預期用途,評價指標及降解周期選擇研究持續時間,同時宜參考同類產品的研究情況。建議觀察時間點及觀察指標參考YY/T 0606.10。動物試驗應能觀察到產品降解特征且應觀察到產品完全降解、吸收,并且產品對靶組織及其他組織(如適用)的影響達到穩定狀態。在研究中應選擇多個觀察時間點,其設定應有合理依據。
4.5.5評價標準
按照臨床標準推薦的療效指標進行評價,并表征產品的降解特征。
在動物試驗中,應對實驗動物進行完整的尸檢,包括大體和詳細的組織病理學檢查,評估指標至少包括產品降解、組織再生等情況。建議評價指標詳見本指導原則附錄。
4.5.6動物試驗方案和報告要求
動物試驗研究方案和研究報告應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內容:
試驗目的
試驗器材或試劑
動物的種類、數量及該種類作為受試動物的合理性解釋及
選擇依據
試驗方法(樣品準備、動物準備、手術方法)、術前準備、
目標器官/組織、手術切口控制等
對照組類型和/或對照產品的類型和選取依據
動物模型的種類及建立方法
產品的使用步驟及時間
觀察方法、觀察指標與觀察周期
數據統計學分析過程
結果判定標準與試驗結論
有效性標準
安全性指標
試驗研究的結論
4.6滅菌工藝研究
描述用于保證產品無菌的質量保證體系,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采取終端滅菌的I型膠原軟骨修復產品的無菌保證水平(SAL)需達到10-6。
該類產品一般為滅菌包裝交付,需提供滅菌工藝驗證報告。對于經環氧乙烷滅菌的產品,需提供滅菌結果確認和過程控制報告,具體可參照GB 18279系列標準。
對于經輻照滅菌的產品,需明確射線種類、輻照劑量及相關的驗證報告。需評價滅菌方法(包括不同輻照源)對于產品性能的影響,并提供驗證性能的確定依據、驗證方案及報告以及接受指標的確定依據,具體可參照GB 18280系列標準。
滅菌過程可對水凝膠或其他添加物質(例如賦形劑等)的性質產生影響。這些都宜在分析表征數據時加以考慮。在某種類別的水凝膠不適用常規滅菌方法時,宜在無菌條件下生產水凝膠,并考慮增加控制措施,例如參考藥品《除菌過濾技術及應用指南》進行除菌過濾,提供相應的驗證資料。需注意,經過濾的膠原溶液的黏度可能改變分子量,宜在除菌過濾驗證資料中加以評估。
4.7穩定性研究
申報產品需參照《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穩定性研究指導原則》提供產品穩定性研究資料。在此基礎上,宜將水凝膠產品儲存在溫度和pH值可調控的環境中。
貨架有效期驗證資料中需要明確滅菌產品的包裝材料、包裝工藝及方法、加速老化試驗或/和實時老化試驗報告。加速老化試驗中需明確試驗溫度、濕度、加速老化時間的確定依據,論證阿列紐斯方程中各項參數對凝膠組分的適用性,否則宜提供產品實時老化試驗報告。若申請人提供其他醫療器械產品的貨架有效期驗證資料,則需提供其與本次申報產品在原材料、滅菌方法、滅菌劑量、包裝材料、包裝工藝、包裝方式及其它影響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證明資料。不同包裝、不同滅菌方式的產品需分別提供驗證資料。
貨架有效期的確定需建立在科學試驗的基礎上,如穩定性試驗,其目的是考察產品在溫度、濕度、光線、重力的影響下隨時間變化的規律,為產品的生產、包裝、貯存、運輸條件提供科學依據,同時通過試驗建立產品的有效期。因此,申請人在申報產品注冊時,需對包裝完整性和包裝強度進行評價試驗,如染色液穿透試驗、氣泡試驗、材料密封強度試驗、模擬運輸等,同時需結合產品性能指標要求,提供產品有效期的驗證報告及內包裝材料信息。
申請人需提交運輸穩定性驗證資料,可依據有關適用的國內、國際標準和驗證方案進行,如:產品包裝的跌落試驗、振蕩試驗等,提交運輸穩定性驗證資料,證明在規定的運輸條件下,運輸過程中環境條件(包括氣壓、溫度、濕度等變化)不會對產品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響。
(四)臨床評價資料
注冊申請人需在滿足注冊法規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選擇合適的臨床評價路徑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本指導原則涉及的I型膠原軟骨修復凝膠類產品為高風險器械,基于目前的審評經驗,除《決策是否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第三部分第(一)款中可考慮免于開展臨床試驗的情形,原則上此類產品需要開展臨床試驗。臨床試驗需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開展,并提交完整的臨床試驗資料。臨床試驗的設計可參考《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需要考慮產品的固定方式以及材料脫落風險。如有輔助固定的方式或聯合使用其他產品(如生物膠、縫合線、固定釘等)情形,應評估輔助固定產品包括其降解特性和產物,對植入部位及修復效果的影響。
申請人如有境外臨床試驗數據,可參照《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1.產品說明書和標簽需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和YY/T 0466.1《醫療器械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的相關要求。
2.說明書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過程中相關的剩余風險。對產品預期使用者的技術知識、經驗、教育背景、培訓、身體狀況以及產品使用環境(含工作條件)有要求的,在說明書中需予以明確。
3.當產品在臨床使用時需與其他產品配合,應在說明書予以明確,研究資料中需有可配合使用的支持性資料。說明書中需提示,不應過度注射或植入材料,以避免在損傷部位產生張力。對于固定形狀材料,說明書中需說明手術時是否可以進行切割修整。
(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按照《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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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I型膠原軟骨修復凝膠類產品動物試驗設計的關鍵內容
I型膠原軟骨修復凝膠類產品動物試驗方案中,宜至少明確如下方面的試驗設計信息:
一、植入周期
在小型動物(兔)模型,植入6~8周可以提供植入物存留、修復類型等方面的信息;在大型動物模型中,8~12周的研究周期可以提供生物相容性、早期細胞反應以及缺損內植入物存留等方面的信息,如果要基于形態學和組織生物化學的基礎行判斷關節軟骨修復或再生程度,通常需要8~12個月的周期。
二、缺損部位
人體透明關節軟骨損傷常發生在膝關節,因此宜在動物模型中使用膝關節評價軟骨修復。股骨髁、滑車溝和脛骨平臺,以及同一關節面不同解剖部位的受力狀態和強度顯著不同,滑車溝可作為承受不同于股骨髁的載荷和剪切力的評價部位。
三、缺損大小
通過使用合適的器械,移除軟骨和骨組織,而不過多損傷周圍組織,形成軟骨(全層或部位厚度)或骨軟骨(全層和跨骨的)缺損。在一個關節表面可形成多個缺損以評價一個以上的植入物,然而應考慮多個缺損的大小和位置,以及對周圍組織的影響。對每種動物而言,臨界大小的缺損定義為動物不經干預能修復的最大尺寸(直徑)缺損,每種動物的臨界缺損大小通常不同。一般情況下,I型膠原軟骨修復產品動物試驗中,缺損模型宜不小于該動物的臨界缺損,但也不應超過關節面積的15%~20%,或髁寬度的50%~60%。
四、對照組設置
動物試驗宜包括陰性對照(空白缺損)和/或其他對照。在有已獲批準的I型膠原軟骨修復產品時,動物試驗宜包括上市產品對照組。更多的動物試驗方案設計可以參考YY/T 0606.10《組織工程醫療產品第10部分:修復或再生關節軟骨植入物的體內評價指南》。
五、評價指標
(一)大體觀察
定期觀察手術切口的紅腫、有無分泌物、切口有無裂開、愈合情況、動物術側關節活動情況。損傷部位修復大體情況,包括顏色、質地、表面光滑度、修復厚度、與周圍軟骨的整合情況、關節滑膜是否有增生等指標。
(二)影像學檢查
如有需要可考慮參考YY/T 1636 《組織工程醫療器械產品再生膝關節軟骨的體內磁共振評價方法》,通過影像學檢查軟骨及軟骨下骨的修復再生情況。MRI無創性檢查可用于體內軟骨修復進度的監測,特別在中期觀察點。
(三)組織學切片
術后需設置不同的取材點,每個取材點試驗組及對照組各取材至少6個樣本,取出術側關節,組織學切片染色進行新生軟骨的定性及定量的檢測,以及軟骨下骨的修復再生情況。
(四)修復效果評分
采用國際軟骨修復協會(ICRS)評估標準或改良的Wakitani評分法,按指標觀察修復組織大體情況、基質染色、修復面積、軟骨厚度及與正常組織的整合情況。分別計算試驗組及對照組所有實驗動物評分均值,進行統計學分析。
(五)免疫組化
觀察點取材時可進行Ⅱ型、I型和X型膠原及蛋白聚糖的免疫組化染色,觀察軟骨再生情況,同時結合組織形態學結果,評價再生軟骨組織肥大化和纖維化的情況。
(六)力學檢測
觀察點取材時進行聚集模量、動態剛度、泊松比、滲透性與摩擦系數等力學檢測。
(七)糖胺聚糖(GAG)含量檢測
將力學測定的樣品回收,取其修復區域軟骨組織進行GAG含量檢測,GAG含量檢測參照YY/T 1810 《組織工程醫療產品用以評價軟骨形成的硫酸糖胺聚糖(sGAG)的定量檢測》。
(八)免疫學指標
選擇適當的觀察點進行局部組織的免疫學檢查,以及血生化的全身免疫學檢查。
(九)安全性指標
動物試驗研究中,建議對相關的不良事件進行觀察。
來源:國家藥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