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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0-04-10 17:23
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注冊人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指南的通告
(2020年第25號)
為落實《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 第1號)要求,指導和規范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簡稱注冊人)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醫療器械注冊人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指南》,現予以發布。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指南(試行)》(國食藥監械〔2011〕425號文)廢止。
特此通告。
附件:醫療器械注冊人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指南
國家藥監局
2020年4月3日
醫療器械注冊人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指南
目 錄
1.前言.............................................................................................................................. 5
2.適用范圍....................................................................................................................... 5
3.總體要求....................................................................................................................... 6
4.管理制度....................................................................................................................... 6
4.1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領導小組.................................................................... 6
4.2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部門和人員................................................................ 7
4.3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培訓管理.................................................................... 7
4.4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調查......................................................................................... 8
4.5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應急處置.................................................................................. 8
4.6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記錄管理........................................................................... 9
5.工作程序....................................................................................................................... 9
5.1個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 9
5.2群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 11
5.3定期風險評價報告.............................................................................................. 11
5.4重點監測工作..................................................................................................... 12
5.5風險控制............................................................................................................ 13
6.相關說明..................................................................................................................... 14
6.1定義和縮略詞..................................................................................................... 14
6.2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流程圖............................................................................ 15
附件1.《注冊人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表》填報說明...................................................... 14
附件2.《群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表》填報說明......................................................... 31
為指導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以下簡稱注冊人)建立健全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推進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及時、有效控制醫療器械上市后風險,依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1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所稱醫療器械注冊人與《辦法》中所稱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內涵相同。
指南的目的是為注冊人提供關于如何遵守法規和規章制度方面的幫助,同時為醫療器械監管相關人員提供參考,說明如何以公平、一致且有效的方式實現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和目標。
指南不具備法律效力,故對于本文中所述原則和實踐的替代辦法,只要存在充分的理由就可以接受,但應當事先與有關方面(人士)討論這些替代辦法,以避免出現不滿足適用法律或者法規要求的情況。
作為上述要求的必然結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保留要求提供資料或者材料的權利,或者規定本文中未予以具體說明的條件,以便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能夠充分評估產品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情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諾確保這些要求的合理性,并對決策進行明確記錄。
本指南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的注冊人,為其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提供指導,同時也可作為醫療器械監管相關部門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督、檢查等工作的參考文件。
注冊人承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主體責任,應當建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制度,配備數量與其規模相適應的人員從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主動收集、上報、調查、分析、評價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風險并發布風險信息,對上市醫療器械的安全性進行持續研究,按要求開展風險評價及重點監測工作并提交相關報告,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監測機構開展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相關工作。境外注冊人還應當與指定代理人建立信息傳遞機制,及時互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信息。
注冊人應當注冊為國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用戶,通過系統報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關信息,并及時維護用戶和產品注冊信息。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立即在系統中進行更新。
注冊人應當建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4.1.1成立由企業負責人為組長,研發、生產、銷售、售后和不良事件監測等部門人員組成的監測領導小組,全面領導、組織、管理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
4.1.2審核批準企業建立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應急預案等。
4.1.3定期召開領導小組工作會,共同商討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遇到的重大事件或者問題,安排部署后續工作。
4.1.4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有關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和相關知識的培訓。
4.1.5定期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監督檢查及考核。
4.2.1設立或者指定相關部門負責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并配備與產品規模相適應數量的專(或者兼)職監測人員。監測人員應當經過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專業培訓,熟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相關法規,具有醫療器械相關專業知識,熟悉所持有醫療器械產品特點,具有較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4.2.2組織撰寫企業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應急預案等文件。
4.2.3負責維護系統中用戶及產品注冊信息。
4.2.4負責收集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經調查核實后及時上報至系統。
4.2.5配合藥品監管部門、監測機構、衛生主管部門等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開展的調查。
4.2.6擬定企業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和培訓年度計劃,并報領導小組審批。
4.2.7負責管理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記錄。
4.3.1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培訓應當納入企業年度培訓計劃,由領導小組負責審核并組織實施。
4.3.2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培訓對象應當覆蓋企業全體人員。
4.3.3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培訓內容應當包含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企業制定的監測工作制度、工作程序,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相關知識、分析評價方法、合理用械知識等。
4.3.4培訓結束應當進行效果評估,通過調查問卷、書面考試等方式評價培訓效果。
4.3.5應當建立培訓檔案,包括培訓計劃、培訓通知、培訓教材、人員簽到表、考核表、培訓效果評估表等資料。
4.4.1導致死亡、嚴重傷害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事件應當開展調查。
4.4.2調查應當在充分準備的基礎上開展,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調查。
4.4.3調查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產品質量狀況、傷害和產品的關聯性、使用環節操作和流通過程的合規性等。
4.4.4調查結束后通過系統提交調查結果。
4.5.1發生需要緊急處置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時,注冊人應當及時采取必要風險措施控制,如停用、停止銷售、召回等。
4.5.2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所在區域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和監測機構。
4.5.3及時通過系統報告相關個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
4.5.4認真組織企業有關部門開展自查,密切跟蹤事件進展,必要時召開專家討論會。
4.5.5積極配合藥品監管部門、監測機構、衛生主管部門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開展的調查。
4.6.1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記錄。
4.6.2應當確保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關信息被完整準確記錄,主要包括《注冊人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表》原始報告表,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發現、收集、調查、報告和控制過程中的有關資料和相關記錄等。
4.6.3監測記錄應當保存至醫療器械有效期后2年,無有效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植入性醫療器械的監測記錄應當永久保存。
4.6.4監測記錄應當進行適當備份,避免意外丟失或者損毀。
4.6.5應當制定嚴格的工作交接程序,確保管理人員變動時監測記錄完整交接。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應當遵循可疑即報的原則。報告內容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導致死亡、嚴重傷害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應當報告;創新醫療器械在首個注冊周期內,應當報告所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表填報說明見附件1)。
5.1.1個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收集
注冊人可根據產品特點建立有效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收集渠道,可通過企業網站、用戶隨訪、用戶投訴、文獻報道、手機APP、國內外監管部門網站等途徑主動收集本企業產品不良事件。
5.1.2個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
注冊人發現或者獲知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應當立即調查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在7日內報告;導致嚴重傷害、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應當在20日內報告。產品在境外發生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者死亡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境外注冊人指定的代理人和國產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自發現或者獲知之日起30日內報告。
5.1.3個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調查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調查主要是了解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發生情況(包括不良事件發生時間、傷害/故障表現、不良事件后果等)、醫療器械使用情況(包括維護和保養情況、產品使用期限、合并用藥/械情況、使用人員資質、具體操作過程等)、患者診治情況(包括原患疾病、相關體征及各種檢查數據、救治措施、轉歸情況等)、既往類似不良事件、產品生產過程、產品貯存流通情況以及同型號同批號產品追蹤等,必要時與醫護人員或者器械使用人員溝通。
5.1.4個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分析評價
注冊人報告或者通過系統獲知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后,應當按要求開展分析和評價工作,導致死亡的事件應當在30日內,導致嚴重傷害、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事件應當在45日內向注冊人所在地省級監測機構報告評價結果。對于事件情況和評價結果有新的發現或者認知的,應當補充報告。
通過對個例事件的評價,認為產品可能存在風險的,應當對產品進行風險評價,在不良事件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深入分析監測數據、產品檢驗情況和其他風險信息等資料,必要時召開專家討論會,在計劃時限內通過系統提交評價報告,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
5.2.1注冊人發現或者獲知群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后應當立即暫停生產、銷售,通知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相關器械。
5.2.2注冊人應當在12小時內通過電話或者傳真等方式報告不良事件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并通過系統報告群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基本信息(報告表填報說明見附件2),對每一事件還應當在24小時內按個例事件報告。
5.2.3注冊人迅速開展調查和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自查,7日內向企業所在地與不良事件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監測機構報告。
5.2.4注冊人應當積極配合藥品監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開展的調查。
5.2.5注冊人應當深入分析事件發生原因,及時發布風險警示信息,將自查情況和所采取的措施報所在地及不良事件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要時召回相關醫療器械。
5.3.1首次獲得批準注冊或者備案的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在每滿1年后的60日內完成上年度產品定期風險評價報告。其中,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注冊的,應當提交至國家監測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應當提交至所在地省級監測機構。第一類醫療器械的定期風險評價報告由備案人留存備查。
5.3.2獲得延續注冊的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在下一次延續注冊申請時完成本注冊周期的定期風險評價報告,并由注冊人留存備查。
5.3.3定期風險評價報告應當對產品基本信息、國內外上市情況、既往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監測數據和其他風險信息等資料進行匯總分析,評價該產品的風險與受益。
5.3.4定期風險評價報告中醫療器械的風險信息匯總在其生命周期內應當是連續、不間斷的。
5.4.1注冊人應當根據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制定產品重點監測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組織方式、時間安排、工作程序等內容),并報送承擔該重點監測品種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5.4.2注冊人應當根據情況可將其產品用戶均列為開展重點監測的哨點,記錄產品使用情況,采取定期走訪、專人收集、建立收集平臺等方式主動收集不良事件等風險信息。
5.4.3注冊人應當及時對監測哨點收集到的死亡、嚴重傷害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不良事件進行調查。
5.4.4注冊人應當對監測哨點收集的不良事件進行匯總,結合系統反饋數據和文獻資料進行風險分析,評估不良事件風險特征、嚴重程度、不良事件發生率等風險狀況。
5.4.5注冊人應當從重點監測品種的結構設計、原材料成分、生產工藝、技術標準、使用方法及環境、存貯運輸等方面,明確風險事件中故障或者傷害發生根源,評價產品風險。同時根據產品風險情況組織內部或者相關行業專家召開會議,進一步明確其產品風險。
5.4.6注冊人應當通過重點監測,針對產品存在的具體問題和風險情況,采取相應的風險控措施,包括:停止生產、經營、使用,修改產品設計,改變生產工藝,警示、檢查、修理、重新標簽、修改并完善說明書、軟件更新、替換、收回、銷毀等方式,并報告承擔重點監測及所在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需要變更注冊或者重新注冊的按有關要求辦理。
5.4.7注冊人應當定期向承擔重點監測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匯報工作進展。對跨年度的重點監測,每年應當對重點監測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總結,撰寫年度總結報告;重點監測工作結束后對重點監測產品特點、監測數據、文獻資料研究、專家討論會情況等資料進行匯總分析,撰寫產品風險評價報告,報送負責重點監測品種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5.4.8創新醫療器械產品自動納入重點監測。創新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在首個注冊周期內,每半年向國家監測機構提交產品不良事件監測分析評價報告。
5.5.1注冊人通過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發現存在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風險的醫療器械,應當根據風險情況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
5.5.2注冊人可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停止產品生產、銷售并通知相關單位暫停使用;實施產品召回;發布風險警示信息;對生產質量體系進行自查和整改;修改說明書、標簽和操作手冊等;改進工藝、設計、產品技術要求以及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5.5.3注冊人在必要時應當對醫療器械開展再評價(如對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認識上發生改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評估結果表明醫療器械可能存在缺陷,或者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開展再評價時),并根據再評價結果采取適當風險控制措施。
5.5.4如再評價結果表明已注冊或者備案的醫療器械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且無法通過技術改進、修改說明書和標簽等措施消除或者控制風險,或者風險獲益比不可接受的,注冊人應當主動申請注銷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取消產品備案。
5.5.5對于醫療器械在境外因不良事件被采取控制措施的情況,注冊人(境外注冊人指定的代理人或者國產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在獲知后24小時內,將境外不良事件情況、控制措施情況和在境內擬采取的控制措施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中心,抄送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報告后續處置情況。
5.5.6注冊人應當及時向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與用械安全相關的風險及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6.1.1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備案人即是《辦法》中所稱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是指醫療器械注冊證書和醫療器械備案憑證的注冊人、備案人。
6.1.2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已上市的醫療器械,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發生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人體傷害的各種有害事件。
6.1.3嚴重傷害,是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危及生命;
(2)導致機體功能的永久性傷害或者機體結構的永久性損傷;
(3)必須采取醫療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傷害或者損傷。
6.1.4群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同一醫療器械在使用過程中,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區域內發生,對一定數量人群的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損害或者威脅的事件。
6.1.5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是指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報告、調查、分析、評價和控制的過程。
6.1.6醫療器械重點監測,是指為研究某一品種或者產品上市后風險情況、特征、嚴重程度、發生率等,主動開展的階段性監測活動。
6.1.7醫療器械再評價,是指對已注冊或者備案、上市銷售的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進行重新評價,并采取相應措施的過程。
6.2.1個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流程圖
6.2.2群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流程圖
來源:國家藥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