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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4-12-16 11:31
2025年空海陸及鐵路運輸鑒定書依據運輸法規或標準如下:
空運運輸鑒定依據的運輸標準更新為DGR 66版;
海運運輸鑒定依據的運輸法規為IMDG CODE (Amdt. 42-24) 2024版;
國內陸運運輸鑒定依據的運輸標準更新為JT/T 617-2018《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及第1號修改單;
國際陸運運輸鑒定依據的運輸法規更新為ADR(2025版);
國際鐵路運輸鑒定依據的運輸法規更新為RID(2025版);
國內鐵路運輸鑒定依據的運輸標準為《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TB/T 30006-2022。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離子電池、設備中內置的鋰離子電池以及由鋰離子電池驅動的車輛的電池,在交付空運時的電量應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
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電池(PI 966)
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組應當(should)在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的荷電狀態下進行運輸。
2026年1月1日以后
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組必須(must)在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的荷電狀態下運輸。荷電狀態超過額定容量 30% 的電池芯和/或電池組,只有在始發國和運營人所在國批準的情況下,才能按照這些當局規定的書面條件進行運輸。
設備內置的鋰電池(PI 967)
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組應當(should)以不超過其額定容量30%的荷電狀態或者不超過25%的顯示電量交付再運輸。
以鋰離子電池為動力的車輛(PI 952)
2025年1月1日起
鋰離子電池、鋰金屬電池和鈉離子電池驅動的車輛須酌情按以下三個新條目之一進行運輸:
- Vehicle, lithium ion battery powered (UN 3556),
- Vehicle, lithium metal battery powered (UN 3557) 和
- Vehicle, sodium ion battery powered (UN 3558)。
但到2025年3月31日之前,這些車輛仍然允許按照原有的UN3171- Battery-powered vehicle進行運輸。
對于UN3556、UN3557(僅當電池可充時)和UN3558,還有以下關于SoC要求的變化:
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車輛交付運輸時,其電池的荷電狀態應當(should)不超過其額定容量30%,或顯示電量應當(should)不超過25%。
2026年1月1日以后
使用額定容量超過100 Wh的電池供電的車輛交付運輸時必須(must)滿足:
- 電池荷電狀態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或
- 顯示電量不超過 25%。
使用額定容量不超過100 Wh的電池供電的車輛交付運輸時應當(should)滿足:
- 電池荷電狀態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或
- 顯示電量不超過 25%。
使用額定容量超過100 Wh的電池供電的車輛,如果電池荷電狀態超過其額定容量的 30%,經始發國和運營人所在國批準,可以根據這些當局規定的書面條件進行運輸。
增加了對設備內含鋰電池或設備內置鋰電池包裝件的3m堆碼能力要求,申請2025年相關設備的《貨物危險性鑒定書》(空運)需要提供3m堆碼能力的證明文件,可使用“堆碼檢測報告”或“堆碼能力評估單”。
來源:Internet